[新聞] 入手多年才知是凶宅!苦主想索賠 律師曝:權利行使有年限

看板Gossiping作者 (朗東)時間2年前 (2022/03/07 04:54), 2年前編輯推噓4(514)
留言10則, 7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1
1.媒體來源:ETtoday 2.記者署名:記者項瀚/綜合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入手多年才知是凶宅!苦主想索賠 律師曝:權利行使有年限 4.完整新聞內文: 凶宅在出售之前,得需誠實告知,否則除了民事求償外,可能還有構成刑法詐欺罪的疑慮。 然而,有名網友詢問:「在多年後才得知入手的房子是凶宅,還能向當初的賣方求償嗎?」 對此,律師給出精闢解說。 有名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A你的Q)》發文表示,當初以市價購入的房子,多年後 準備賣出時,才發現是凶宅。他詢問:「這樣還能向賣房索賠嗎?」 話題一出,引發熱烈討論。不過,大多網友似乎都不曉得這問題的答案,留言包括「過了這 麼多年,祂應該也已經放下了」、「鄰居口風真緊誒」、「我記得有時效性」、「這只能用 告的吧」。 周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周念暉表示,凶宅一般認為是屬於房屋物之瑕疵的類型,若賣家未 告知,買家可以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求損害賠償、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如果是惡 意不告知,賣家甚至會有構成刑法詐欺罪的問題。 關於原po的疑問,周律師指出,法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必須最遲在物之標的交付後5年內 主張,這是屬於特殊的權利行使期限規定。如果超過5年的話,只能考慮就賣家故意不告知 瑕疵或是民法債務不履行,來主張不受該5年期限的限制。 凶宅雖然便宜,用市價5~7折就有機會入手,但延伸出來的問題也頗多。高源不動產估價事 務所估價師陳碧源表示,有些銀行會避免貸款給凶宅物件,就算成功放款,成數也不會太漂 亮,可能最多就是3~4成,且利率條件也會比同屋齡、屋況的物件來得更差。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https://house.ettoday.net/news/2200530 6.備註: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民事判決 按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 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民法關於 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之;基於契約自由 原則,當事人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另有特約者,原則上自應從其特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94.15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46600065.A.881.html

03/07 04:56, 2年前 , 1F
都沒出現問題了 有差嗎
03/07 04:56, 1F
如要將房屋賣出,可能有價值減損之疑慮 ※ 編輯: wu73 (111.250.194.158 臺灣), 03/07/2022 04:58:07

03/07 05:17, 2年前 , 2F
但是詐欺罪追溯是10年喔
03/07 05:17, 2F

03/07 05:32, 2年前 , 3F
追溯是知道開始算
03/07 05:32, 3F

03/07 05:40, 2年前 , 4F
住過沒事應該就不算凶宅了吧?
03/07 05:40, 4F

03/07 06:00, 2年前 , 5F
哪家仲介還是自己跟屋主買?仲介都已經會
03/07 06:00, 5F

03/07 06:00, 2年前 , 6F
告知了。
03/07 06:00, 6F

03/07 06:01, 2年前 , 7F
應該沒有貸款買的吧!不然那時銀行會告知
03/07 06:01, 7F

03/07 06:01, 2年前 , 8F
03/07 06:01, 8F

03/07 06:52, 2年前 , 9F
看來房子應該沒啥狀況出現
03/07 06:52, 9F

03/07 07:23, 2年前 , 10F
其實是在幫打廣告沒問題吧?接著可以賣出
03/07 07:23,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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