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爆料屏東徒手挖店員的眼睛

看板Gossiping作者 (ID說明一切)時間2年前 (2021/09/29 07:30), 2年前編輯推噓8(12466)
留言82則, 18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12/30 (看更多)
※ 引述《dklash (劉翰肥宅‧油膩boy)》之銘言: : ※ 引述《deadramen (真。素食往生拉麵)》之銘言: : : 手機排版抱歉,剛查幾個關鍵字好像沒人討論 : : https://youtu.be/ywTydp5cONk
: : 爆料公社看到的,很觸目驚心 : : 受害者也太衰,在超商打工要這樣被對待... : : 這人真有神經病的話?都沒家人管好嗎? : : 還是政府不能強制住院不要出來害人嗎? : : 看了很生氣,以後工作隨時攜帶防身配備好像比較安心了..... : : 爆料公社原文: : : 屏東縣高樹鄉新南勢的和泰超商。 : : : : 9月26號的早上08:55,有傷害前科的X寶成在超商毆打女店員。村民說因嫌犯未戴口 罩? : : : : 不到30歲正值青春年華的女孩子,在這間超商工作數餘年,竟被村民口中的瘋子這樣 : : 9/27,村民說嫌犯已放回家中。大家說要連署送他去精神病院,但這真的能實現嗎 ??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本肥宅想了一下 : 本肥宅想提出一個假設性的問題 : 如果本肥宅也遇到有人這樣攻擊本肥宅的眼睛 : 但本肥宅剛好運氣好手邊摸到了一把剪刀或甚麼尖銳物 : 因為本肥宅眼睛被攻擊了 : 其實本肥宅看不清楚 : 所以本肥宅就抓著那個尖銳物往攻擊者身上隨便招呼 : 沒想到本肥宅就在這樣沒有使用視覺能力的狀況下 : 不小心把那個攻擊者弄死了 : 本肥宅心理非常健康 沒有精神疾病 : 請問 : 本肥宅會被判比原文那個人還重的刑責嗎? 按照你的假設,有可能成立三罪 1.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 2.刑法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3.刑法277條第1項傷害罪 271條第1項殺人罪 你拿刀攻擊使對方死亡具有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但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因此不成立 本罪 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本罪是加重結果犯,是一故意基本犯行+過失加重結果 就傷害罪部份,不法構成要件客觀上具有因果關係亦可歸責,主觀上至少具備間接故意。 但就過失加重結果部份,如果能夠證明事發當下,因為你已被弄瞎,那你隨便亂揮導致兇 手被刺身亡的加重結果,並不具備預見可能性,因此難以傷害致死罪相繩,故不該當不法 構成要件。 277條第1項傷害罪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但可依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因此就本魯來看,無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76.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2871826.A.644.html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7:31:08

, , 1F
重傷害 223.139.252.164 09/29 07:32
本例應該不用討論重傷害

09/29 07:32, 2年前 , 2F
你救一下上次把入侵家裡打死那位
09/29 07:32, 2F
那個勒斃的具有預見可能性,所以救不了他

09/29 07:32, 2年前 , 3F
列管精神病,哪有罪?
09/29 07:32, 3F
現在討論的不是那個精神病欸

09/29 07:33, 2年前 , 4F
精障手冊是法定免死金牌欸
09/29 07:33, 4F
同上

09/29 07:33, 2年前 , 5F
你484太看不起台灣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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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7:34, 2年前 , 6F
所以你不是法官
09/29 07:34, 6F

09/29 07:35, 2年前 , 7F
jackorz 台灣法官有讓人很瞧得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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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說?不太懂

09/29 07:35, 2年前 , 8F
法盲嗎 傷害致死罪無須故意犯行
09/29 07:35, 8F
https://i.imgur.com/WcGCEqd.jpg
答應我,好好了解再來討論

09/29 07:35, 2年前 , 9F
高屏溪以南殺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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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7:36, 2年前 , 10F
台灣法官:可以預見剪刀傷害,重判6年
09/29 07:36, 10F

09/29 07:36, 2年前 , 11F
因果關係 84說要故意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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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F
法官:下次改用棉花棒防禦吧 101.9.98.93 09/29 07:36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7:39:26

09/29 07:37, 2年前 , 13F
應該要有台灣阿卡漢
09/29 07:37, 13F

09/29 07:42, 2年前 , 14F
預見可能性嚴格來說只是事後諸葛
09/29 07:42, 14F
的確會從事後來看啊,一個人被突然來的惡意攻擊導致眼瞎,身邊有什麼就用什麼

09/29 07:43, 2年前 , 15F
是啊 但法官很愛
09/29 07:43, 15F

09/29 07:44, 2年前 , 16F
預見可能性是上帝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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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7:45, 2年前 , 17F
信這種野雞網站真是呵呵
09/29 07:45, 17F

09/29 07:46, 2年前 , 18F
法律百科野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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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7:47, 2年前 , 19F
就算依你主張非故意 你應該知道有過失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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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7:47, 2年前 , 20F
死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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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7:48, 2年前 , 21F
作者都律師跟研究生
09/29 07:48, 21F
加重結果犯=故意基本犯行+過失加重結果,這是實務跟學說都一致承認的說法,不懂兩位 想戰什麼,目的就是取代原本的競合規則,加重原本的刑期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7:51:17

09/29 07:49, 2年前 , 22F
要當作者還要認證
09/29 07:49, 22F

09/29 07:52, 2年前 , 23F
就問你這網站大 還是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法
09/29 07:52, 23F

09/29 07:52, 2年前 , 24F
條大? 傷害致死就無需故意行為
09/29 07:52, 24F

09/29 07:53, 2年前 , 25F
你理解錯了 是萬一過失致死跟故意傷害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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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7:53, 2年前 , 26F
立時以傷害致死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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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7:54, 2年前 , 27F
我前面講的不太精準: 傷害致死無須故意殺
09/29 07:54, 27F

, , 28F
人於死的犯行意圖 61.227.120.26 09/29 07:54

09/29 07:55, 2年前 , 29F
兩罪都成立不是加重原本的刑期 而是以傷害
09/29 07:55, 29F

09/29 07:55, 2年前 , 30F
致死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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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致死就是加重結果犯啊= = 過失致死你要先證明行為人有客觀義務違反,且具有客觀預見可能性,本例中就沒有預見 可能性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7:57:49

09/29 07:57, 2年前 , 31F
這是教科書基本常識,不懂就代表連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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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7:57, 2年前 , 32F
都沒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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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7:58, 2年前 , 33F
百科爭議小,因為都是權威著作抄過來的
09/29 07:58, 33F
我幫他整理了真 野雞百科這樣還有話說我也沒辦法啦 https://i.imgur.com/GO81uV3.jpg
https://i.imgur.com/ErlXhYm.jpg

09/29 08:04, 2年前 , 34F
看下來,這三條要無罪的前提是你已經完
09/29 08:04, 34F

09/29 08:04, 2年前 , 35F
全被弄瞎
09/29 08:04, 35F
這個要看法官心證,不過我覺得當下如果完全失去視力,也眼部痛感明顯就足夠了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8:08:11

09/29 08:11, 2年前 , 36F
認真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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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16, 2年前 , 37F
手持利器以鋒利端隨意揮舞有盡到注意義務
09/29 08:16, 37F

09/29 08:17, 2年前 , 38F
嗎? 而且客觀以利器鋒利端朝人揮舞會沒有
09/29 08:17, 38F

09/29 08:17, 2年前 , 39F
預見到可能性嗎 就算你完全喪失視力 你也
09/29 08:17, 39F

09/29 08:18, 2年前 , 40F
道你揮舞的那個方向有人
09/29 08:18, 40F

, , 41F
尤其是你在扭打的過程中朝他那邊揮舞利器 61.227.120.26 09/29 08:18
怪了,前面的問題你還沒講完,怎麼又開一個問題了,不過我還是回答你 持續受到現在不法侵害,受攻擊部位又是眼睛,在行為人目不能視的情況下,手邊有什麼 就用什麼防衛,對於加重結果,難謂有預見可能性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8:25:35

09/29 08:29, 2年前 , 42F
喪失視覺就不知道你拿到的是利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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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30, 2年前 , 43F
而且在以手持利器的狀況下進行防衛 朝人揮
09/29 08:30, 43F

09/29 08:30, 2年前 , 44F
舞已屬超過正當防衛的範圍 若只是要防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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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31, 2年前 , 45F
以利器護住頭部即可
09/29 08:31, 45F

09/29 08:32, 2年前 , 46F
朝人揮舞利器怎會不預見其結果發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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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32, 2年前 , 47F
如果你手持利器沒有動 他自己撞上來還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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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33, 2年前 , 48F
說 他都說往對方身上招呼了 怎麼可能無罪
09/29 08:33, 48F
請整體考量整個行為,對方基於重傷害犯意且已既遂,不法侵害仍在持續中,在失去視力 的情況下,以手中利器對著行為人揮舞進行防衛,因過失造成對方死亡,如果你仍然認為 沒有預見可能性,不是刻意找碴要辯論,就是缺乏普世價值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8:38:22

09/29 08:36, 2年前 , 49F
如果你用揮舞一條抹布殺死他 講沒有預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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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36, 2年前 , 50F
能性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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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44, 2年前 , 51F
就算考量整體行為及對方的犯意 以利器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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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45, 2年前 , 52F
方揮舞以進行防衛在實務上絕對是強度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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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47, 2年前 , 53F
衛過當 對手是以徒手施暴 以利器朝對方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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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47, 2年前 , 54F
舞明顯逾越必要性
09/29 08:47, 54F

09/29 08:48, 2年前 , 55F
那對方律師就只要堅持你是故意的就好了
09/29 08:48, 55F
現實中的攻防,可以就271條殺人罪主張行為人有殺人故意,那行為人至多防衛過當,但 是本例是依照原po給的條件下去做分析,所以會用沒有殺人故意做解析

09/29 08:48, 2年前 , 56F
你可以選擇以利器護住要害 或是出拳揮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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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49, 2年前 , 57F
你很明顯沒有選擇使用最小侵害手段
09/29 08:49, 57F
好的:) 你聽不進去我也無所謂勉強你啦,不過你一下從加重結果犯的構成要件跳到過失結果的預 見可能性,現在又跳到最小侵害性,一個戰場打不贏就開另外一個戰場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8:56:12

09/29 08:58, 2年前 , 58F
要講預見可能性? 你去持利器朝人揮舞跟我
09/29 08:58, 58F

09/29 08:58, 2年前 , 59F
說不知道會造成傷害甚至致死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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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59, 2年前 , 60F
你想用正當防衛阻卻違法連傷害罪都躲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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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00, 2年前 , 61F
我覺得你不知道手持利器以鋒利端朝人揮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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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01, 2年前 , 62F
卻不知道可能造成的傷害比較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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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01, 2年前 , 63F
你拿刀拿剪刀的時候旁人離你遠一點比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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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3, 2年前 , 64F
首先 你被制服挖眼睛的時候才去摸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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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3, 2年前 , 65F
子就來不及了 更可能的是他把刀子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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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3, 2年前 , 66F
幹掉你 所以這種明顯自我防衛殺人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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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3, 2年前 , 67F
無罪 但根本不可能成功 那你一開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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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4, 2年前 , 68F
握一把刀等他撲倒你的同時捅他 9.9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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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4, 2年前 , 69F
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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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4, 2年前 , 70F
精神有問題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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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8, 2年前 , 71F
不知道原PO能不能分析一下如果看到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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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8, 2年前 , 72F
人繞到櫃檯之前你就手拿刀子 等他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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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8, 2年前 , 73F
進來抓到你再捅他一刀致死這種情境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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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9, 2年前 , 74F
不是會防衛過當?你提前亮刀 對方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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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9, 2年前 , 75F
馬大搶過來你死定 弱小者只能藏起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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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9, 2年前 , 76F
他疏忽確實給他死 那這情景法律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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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19, 2年前 , 77F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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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21, 2年前 , 78F
在我看來自我防衛判定的時間點根本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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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21, 2年前 , 79F
晚的可笑 都是在傷害確實要造成你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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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21, 2年前 , 80F
能反擊才會無罪 幹 法官要不要自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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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9:21, 2年前 , 81F
來試看看你真的被貓一拳,勒住或插眼
09/29 09:21, 81F

09/29 09:21, 2年前 , 82F
睛還能怎麼反擊
09/29 09:21, 82F
防衛權的存在是以「現在不法侵害」為前提才得以存在,要注意是「現在」,所以對方只 是繞到櫃檯前,你就出手,就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第二是你的問題有點過於簡略,如果對方只是要抓你,你就拿刀刺死對方,那防衛過當的 空間其實滿大的 本例我會主張能夠正當防衛是因為對方基於「重傷害」的犯意,且已既遂,侵害仍在持續 中,所以防衛權比較大 我國實務在分析正當防衛的時間點的確是站在一個事後冷靜的角度來分析的,其實行為人 在事發當下所做的防衛手段,常常會被判為過當沒錯 科普一下正當防衛的要件,希望有看到的人能夠保護自己免於侵害,也免於被判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要以面臨「現在不法侵害」為前提,如果侵害已過去,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客觀上防衛手段要滿足2~3個要件 1.適當性:就是你的防衛手段要能夠達到目的 2.必要性:學說上是最小侵害手段,舉個反例來說,如果你發現有人在偷你東西,只是偷 而已,沒有強盜,這時候如果你有槍又對他開槍,這種手段固然有效,但卻不是最小侵害 手段,上面有一個在吵最小侵害手段就是在吵這個,不過我懶得回他了 3.衡平性:這個比較不一定,比較常見於緊急避難。是在說你保障的法益跟施行防衛手段 所受侵害的法益要相當或是更高。 主觀上要有防衛意思 ※ 編輯: XDGC (1.200.176.72 臺灣), 09/29/2021 09: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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