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快篩確診! 萬華女子竟失聯 警方深夜緊急三水街找人
※ 引述《addog74 (陳冠希)》之銘言:
: 說個笑話:警察穿的全套防護衣是衛生局提供
: 阿穿防護衣登門進屋的,怎麼不是主管機關衛生局的人?
: 是時間太晚了衛生局已經下班明日請早?
: 還是説高考及格的人,命比較尊貴?像這種危險的事,一律丟給次等公務員就好?
: 有沒有衛生局的人怕爆,別說進屋,連去現場都不肯去的八卦?
行政執行法上本來就可以找機關協力
通知就醫這件事衛生局找不到人
本來就可以找警察找里長民政單位協助
行政執行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3
第 6 條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
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另外傳染病防治法
第 36 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 43 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
,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 45 條
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
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如有不服指示情形,醫療機構
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至於另外一篇把通知疑似或確診病人就醫引用:
第 38 條
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
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
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
;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
說要衛生局跟警察一起才可以去通知人就醫?
這是把人當成場所或運輸工具?會不會太污辱當事人?
: ※ 引述《comb (梳子)》之銘言:
: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 1.媒體來源:
: : 中天
: : 2.記者署名:
: : 社群中心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快訊/快篩確診! 萬華女子竟失聯 警方深夜緊急三水街找人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台北市萬華區本土疫情大爆發,1名女性14日前往醫院快篩,院方驗出確診要通知她,卻
: : 發現女子竟然失聯,警方獲報透過役政系統擴大追查,晚間在三水街一棟民宅找到確診者
: : ,緊急把她送到醫院治療。
: : 警方透露,女子確診後,院方撥打她的手機卻一直沒人接,就怕引起群聚感染!通報警方
: : 協尋,台北市警方如臨大敵各個穿著全套防護衣,14號晚間在萬華區三水街找到人。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s://gotv.ctitv.com.tw/2021/05/1771408.htm
: : 6.備註:
: : 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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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MI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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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應該是可以強制送醫
至於能不能破門
搭配行政執行的即時強制也不是沒有可能...
端在確診/疑似確診者算不算是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的必要....
※ 編輯: kaky (36.238.77.8 臺灣), 05/15/2021 02: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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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堆人把行政通知/行政執行 對象當成罪犯吧
※ 編輯: kaky (36.238.77.8 臺灣), 05/15/2021 03: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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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