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輾腳桃園警察的掛嗎
看板Gossiping作者AstrayKnight (牽小白兔看月光的大黑熊)時間3年前 (2021/05/09 01:23)推噓4(8推 4噓 22→)留言34則, 18人參與討論串4/5 (看更多)
其實我這裡比較好奇一件事情
https://reurl.cc/Kx7pgM
被告黃某被判過失傷害 處拘役十日
而按照判決書末所載的證據第三項有一份"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
證明該員警有去驗傷並且在左腳有挫傷(意思就是瘀青之類的)
因為該員警證明有受傷所以過失傷害才成立
問題是正常來說腳背被小客車輪胎緩速輾過去其實很難出現瘀青吧
尤其該員警還穿著對腳背包覆性很好的皮鞋保護
根據自身過去兩次停紅燈被小客車前輪輾過的經驗
除了當下覺得窩靠被一個很重的東西給壓過以外
外觀上根本看不出來有任何傷痕或瘀青
所以這員警左腳的瘀青到底怎麼來的?
在假設醫師是秉持著無可挑剔的專業與職業道德開出的這份診斷證明書的前提下
那這個瘀青到底是當下被輾出來的
還是原本就存在的?
畢竟瘀青這種皮下出血
幾個小時內去驗傷其實滿難看出差別的
所以案發時間跟開立診斷證明的時間間隔多久這件事情應該要仔細琢磨一下吧?
※ 引述《FATTY2108 (肥好想進台大呀)》之銘言:
: 紫蛙吳忻穎又在發瘋挺輾腳警察
: https://reurl.cc/l0mV4A
: 牠是不是沒病識感?
: 簡易判決這種只靠傳聞證據就定罪的判決
: 牠也好意思貼粉專講判決?
: 要不要等判決定讞再出來講?
: 苦主完全沒有跟輾腳警察對質進行交互詰問
: 警察也未以證人身分傳喚並具結
: 已經違背釋字582號解釋
: 這種違法判決紫蛙還敢貼粉專
: 這根本法盲了吧!
: 紫蛙只會一直跳針苦主已經自首
: 但是自首也不代表認罪
: 在車禍現場很多人都第一個時間報警
: 表明有肇事但抗辯無肇責
: 這也是符合自首得減刑規定
: 只要在檢警尚未發現犯罪事實之前
: 行為人先告知檢警表明願意接受裁判
: 這樣就符合自首的定義
: 又不一定要一併認罪才是自首!
: 再說一般人去警察局都會以為警察可以講道理,只要好好單純陳述事實經過就沒事,但誰知道單純陳述事實經過,就會被斷章取義變成自白犯罪,紫蛙還推給苦主不請律師...
: 請律師有什麼用,多數律師看見法官跟檢察官跟老鼠看到貓一樣,常常法官都違法逼被告認罪了,律師在旁邊也不敢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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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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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了一顆天使心
在淚水的牢籠裡
用自責
築一個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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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1.156.2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20494620.A.1A0.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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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壓過了咩
還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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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壓兩次
一次藍白脫一次排羽鞋
啥事都沒有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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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孩子
過失傷害就是要有傷害才成立阿
你要是能證明對方沒有受傷自然就沒有過失傷害這件事情
被告承認輾過去
但要是輾過去這個行為不足以造成傷害自然就不符合過失傷害的要件
否則G8就是控訴ONLY U過失傷害而不是性騷擾了
懂?
※ 編輯: AstrayKnight (211.21.156.229 臺灣), 05/09/2021 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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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最好的寫照
外行人 VS 巷子內
※ 編輯: AstrayKnight (211.21.156.229 臺灣), 05/09/2021 01: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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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strayKnight (211.21.156.229 臺灣), 05/09/2021 01: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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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邏輯問題
如果醫師診斷為真
那就要去看看這個挫傷到底是當下輾壓造成的
還是事後/事前其他因素造成的
畢竟如果是瘀青這種非嚴重的內外傷
是有可能事前就存在或是事後因為其他因素出現的
幾個小時內的瘀青其實看起來沒有什麼差別
所以確認時間點這件事情就很重要了
※ 編輯: AstrayKnight (211.21.156.229 臺灣), 05/09/2021 01: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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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得再難聽我都不介意阿
很重要嗎?
邏輯死掉的人講什麼話其實一點都不重要
我已經說了
如果醫生的診斷無誤
代表該員警左腳確實有傷
那這時候就應該要去研究一下這傷有沒有可能是事前或事後造成的
我從來沒有懷疑傷口是假的
我懷疑的只是傷口有可能不是當下造成的
檢警假構證據入人於罪這種事情古今中外發生的還少嗎?
更何況今天原告根本就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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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就是在想法官有沒有注意到這點
畢竟判決書沒有特別寫到這個
※ 編輯: AstrayKnight (211.21.156.229 臺灣), 05/09/2021 0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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