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跟騷法》過關!嘲弄辱罵、要求約會都算 最重處5年刑期
※ 引述《louiswei1986 (禪寶寶)》之銘言:
: 認真回,這個小弟有經驗,
: 緣因某台機車車燈太亮,
: 小弟不想在她前面,
: 回家路又只有一條就變成尾隨她,
: 然後她就去報警了...
: 其實大家太過緊張了,
: 跟騷法的要件應是滿足:
: 「無正當理由」、「對方明確拒絕」、
: 「反覆或持續...」等狀況,
: 如果事件沒什麼爭議通常警察局筆錄就好,
: 只是很幹的是遇到神經病還是很浪費時間。
: 織社會安全網我是贊成啦,
: 但如果法條被濫用,
: 建議也要給濫告的人一些懲罰。
第一次在八卦版回文
只是突然想起這個很久以前的廣告
如果主角不是張震
應該就案件成立了吧
https://youtu.be/N40aKYLK_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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