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抓到了!李義祥今年2月早被判關半年 高虹安轟林佳龍:還要我給資料?
笑死
寫一大篇不能說你錯
但是重點擺錯
回頭看第8條好ㄇ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a公司是廠商
b公司也是廠商
c企業社也是廠商
d工程行也是廠商
就算負責人同一個
也一樣是不同廠商
假設我們祥哥的c企業社被拉黑單
只會影響到d工程行
因為cd都不是人
一切權利義務歸屬祥哥
ab是法人
照樣可以嗡嗡嗡勤做工
簡單說
採購法就容許祥哥開分身
而且本尊被水桶
分身一樣可以發文
那你想說要改規定
讓祥哥分身也不能發文
放心
祥哥就會找代po的
搞不好還可以代po到當板主
這次的問題就不在法令層面
而在大家怎麼看待工安事件
昨天說了
你家叫水電在高處裝冷氣
你有盯著他一定要安全繩不然就不要上工?
沒有
你只想著快點裝好
恁爸要吹冷氣了
嘻嘻
※ 引述《gourmand (一念之間)》之銘言:
: 其實高虹安要質詢的點沒錯 只是她引錯法條而已
: 高要說的就是不應該放任素行不良的廠商承包工程
: 就這麼簡單
: 但她應該引用的是第採購法第101條
: 而非採購法第103條
: 因為 第103條只是表面 不是關鍵
: 因為問題出在 第101條原本就殘缺不全
: 卻又在108年修法後整個被架空
: 依照採購法103條
: 三年內 不能參加投標或分包包商的情況有
: 1.借牌 2.人頭 3.偷工減料 4.不實文件投標 5.停業期間投標
: 6.賄賂 7.依採購法第87~92條一審判決有罪
: 只有這七種情況可以用採購法第103條對廠商停權三年
: 禁止廠商投標
: 範圍非常地狹窄
: 但針對這七種情況的停權規定
: 由來其實不在第103條裡面
: 而是放在第101條裡面,103條只是去引用第101條而已
: *題外話 第103條的停權是針對廠商 不是對負責人
: 開新帳號就能再投標 這個已有人討論過
: #1WRRRLK6 (Gossiping)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02965.A.506.html
: 這次出事的負責人李先生
: 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 https://0rz.tw/Q5Vg3
: 依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 內容是李更改監工報表所以有罪
: 好囉法院判決有罪
: 可是如果你想依第103條把他停權
: 讓他不能再投標
: 不是一個法院判決這麼簡單,可以直接黑單
: 首先你必須要先用第101條把他列入黑名單後
: 才能操作第103條
: 但第101條的內容卻極其有限
: 很難達成
: 也就是
: 採購法第103條 他基本上是一個只針對「投標」的效果條款
: 什麼意思?
: 101條+102條在非投標期間(平常)負責處理黑名單
: 103條在投標時,依據101+102的黑名單 做出停權
: 能不能在投標時依照103對該廠商停權與否,
: 全看平常101+102的運作結果
: 原本這樣的條文設計在運作上,
: 雖然不能說完全沒問題
: 但相比108年修法後條文,對不良廠商非常不利
: 因為原本任何一個承辦的基層公務員只要稍微覺得不正常
: 都能把廠商列在採購公報的黑名單
: 廠商如果不爽那去異議 打行政訴訟
: 打完如果法院認為廠商有道理
: 那再說
: 反正現在該廠商就是不能進來
: 列了在全國通用的黑名單後,
: 一有其他機關要採購,一知道有問題,就有武器不讓該廠商投標
: 反之
: 108年的時候的一次修法
: 增加了列黑名單的程序障礙
: 反而導致公務員要把不良廠商列黑名單一事變得很不方便
: 例如,這個修法增加了機關認定黑名單的難度
: 舊法101條第1項第2款
: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 只要有這狀況,
: 基層公務員就能直接把不良廠商送黑名單
: 結果108年修法後多了啥
: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 科科,多了「情節重大」四個字,
: 那情節重大誰認定,喔,不好意思第二項又多了一個程序障礙
: 也就是由「委員會認定」~
: 等於架空黑名單
: 只要進不了黑名單
: 即便是其他單位知道這廠商有問題
: 依然不能不讓這廠商進去投標
: 所以台鐵可不可以拒絕李姓負責人去做分包
: 抱歉不可以
: 抱歉不可以
: 抱歉不可以
: 他沒有在黑名單裡 台鐵你不可以拒絕喔
: 架空了第101條 建立不了黑名單 第103條就形同虛設
: 根本不能拿他怎樣
: 真是好聰明喔
: 此外
: 那履約時發現有的問題要黑單的話誰管?
: 就只能用採購法第101條
: 跟他拚了 把他弄進黑單
: 但採購法第101條本身剛剛講過了,他本來就沒有很好用
: 第一 101條的黑單要件本來就很難達成
: 都是些超級誇張的狀況
: 沒有100%符合101條列舉15款
: 這15款以外的 就是不能黑單 差一點都不可以
: 而且 108年的修法 還增加情節重大的要件
: 情節重大誰判斷 呵
: 恩~用小畫家改圖~法院判刑六月
: 我不知道算不算情節重大
: 算嗎 算嗎 問問這些大立委好嗎
: 第二 就如同前面提到的 108年的修法
: 對於黑單不良廠商一事,居然設下重重的程序障礙
: ============================================================================
: 第 101 條
: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 。
: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 ========================================================================
: 問一下,先前有用小畫家改圖改施工日誌
: 算不算是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 看起來好像可以用這條對付不良包商對吧
: 然而
: 就例如說i大這篇好文所說的
: #1WRTQ9TD (Gossiping)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11081.A.74D.html
: 你會發現,縱使採購法第101條有這些規定
: 但卻存在「讓基層公務人員很難使用」的程序障礙
: 重重繁瑣的規定,製造程序上的障礙
: 導致基層公務人員沒辦法輕易對有問題的不良廠商黑單
: 所以很遺憾的
: 不是因為缺乏修法
: 而是因為採購法在第108年已經修法過一次
: 結果卻是 越改越大洞
: 讓有前科紀錄或素行不良的廠商更容易過關
: 為什麼這麼說呢
: 因為在108年以前
: 採購法第101條長這樣
: ========================================================================
: 第一百零一條
: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
: 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
: 108年的修法多了啥? 多了這兩款
: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 結果就是
: 增加了認定的難度
: 本來基層公務員覺得不ok自己認定就好
: 廠商不服沒關係你異議
: 異議不過那上法院打行政訴訟
: 結果現在要把不良廠商黑單 還得開會
: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 不好意思 搞了這啥東西委員會 會不會「上達天聽」
: 但如果不幸廠商有黨證
: 你基層公務員敢不敢把不良廠商黑單?
: 隨便想想這委員會運作一下有啥難
: 裁判球員球證都是我的人
: 你一小小菜鳥公務員 敢跟我鬥?
: 好啦 那就看一下108年這個修法是怎麼來的
: 先看一下到底是誰提案的
: 一讀 1050923 105卷067期4364號 127-127頁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203:LCEWA01_090203_00009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印發
: 院總第1650號 委員 提案第 19509 號
: 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管碧玲等23人,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公布
: 施行,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亦歷經五次修正,然因其中若干條文於為投標廠
: 商違反規範之處分時,其罰則構成要件未盡明確,致廠商難堪遵循,例如部分
: 條款之罰則未能依違反情節輕重程度訂有妥適處分比例,致實行時結果不一。
: 再者,投標廠商倘不慎違反,將遭到不符比例裁罰,損及企業經營及員工生計
: ,怨懟遂生;而機關負責採購人員亦因本法罰則對於採購人員及廠商於違反時
: 之處分嚴厲,態度普遍保守,推諉卸責,不僅無助於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更
: 有「劣幣驅逐良幣」反淘汰優良廠商之虞。茲為與時俱進,強化政府採購公平
: 秩序及效能,爰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說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資料,略稱申訴會自民國八十八年中本法
: 施行始,其受理申訴案逐年增加,於九十一年破千件至九十七年達到高峰,當
: 年度採購爭議案件計有1,745件,其後年度則因發包總件數減少,收件案亦降
: 低,但也均在千件以上。揆一般情形,法律於施行後向因時間經過,民眾更臻
: 熟稔後,其違反案件數將隨之減少,但本法的統計資料卻出現迥異。
: 二、容本法針對採購爭議有「先調後仲」之規範及設計,但若採購申訴審議委
: 員會不出具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即難謂有「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可
: 以強制仲裁」之功能;再者,採購規模不論金額,一旦爭議發生,機關及廠商
: 勢須等待審議會之調解,從而耽誤契約期程,衍生債務不履行結果。
: 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略以,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所列情形之一,應將
: 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
: 一經刊登採購公報就被處以一年或三年的停權處分,停權期間且不得參加投標
: 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由是觀之,停權制度並未就廠商之故意或過失行
: 為,致生有本條所列情形之具體情狀或情節輕重等,依比例做出裁處。對廠商
: 而言,停權處分將同時損及其商譽與營收,更可能累及員工生計;對政府而言
: ,將足資信賴及具一定資金規模的廠商予以排除,亦是對於國家社會資源的虛
: 耗!
: 四、廠商營業自由權應屬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內涵,非以法律不得限制
: ,且其限制或處分,當須符合比例原則法理。對於違反規定之投標廠商施以限
: 制營業自由之處分,除應衡量公共利益及機關損失外,亦應衡平顧及廠商事後
: 對於受損害之公共利益所為之回復程度、所盡之努力以及廠商全體員工之工作
: 權,合一適當考量。故此,亟需重新規範招標機關之行政裁量權限,並將比例
: 原則明確定入停權罰則,俾維政府之誠信,並健全政府採購市場機制。
: 提案人:施義芳 管碧玲
: 連署人:洪宗熠 許智傑 鄭運鵬 江永昌 黃秀芳 劉櫂豪
: 羅致政 蔡適應 莊瑞雄 蘇震清 郭正亮 賴瑞隆
: 蔡易餘 陳明文 鄭寶清 余宛如 林俊憲 葉宜津
: 李麗芬 呂孫綾 劉建國
: ============================================================================
: 立法院公報 第 107 卷 第 40 期 委員會紀錄
: https://0rz.tw/xh3FZ
: p.17
: 蕭委員美琴:
: 今天討論的過程中有許多委員提案,尤其是針對廠商及後續的黑名
: 單等問題,對於情節重大者,限制其幾年期間不再具有參與政府標
: 案的資格。問題的關鍵在於對情節重大者的認定,你們有針對一些
: 要件提出修法,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的情節重大者,如跳電數十次的
: 、品質上有爭議但並沒有經你們認定情節重大者,其他還有中小型
: 工程,廠商自認為沒有那麼嚴重或有空間改善者也可能在承辦人員
: 的一念之間而被列為情節重大,在認定權限及認定標準上是否有更
: 為公正,更為社會大眾可以接受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汰除不良廠商
: ,這是第一百零一條的基本精神,但也不要因此而濫殺無辜,尤其
: 是中小型公司,萬一發生某種爭議,我舉幾年前花蓮颱風造成公共
: 工程損壞為例,當時一個機關認定是天災造成的,另一個機關則認
: 定可能是人為的因素,單在是否為人為因素的爭辯上,法律程序就
: 走了好幾年,對一個小型廠商來講這樣的時程可能就是它的結束,
: 沒有辦法再繼續生存,所以我覺得在情節重大方面是否能有更好的
: 認定機制以確保其公平性?讓我們在汰除一些不良廠商的同時可以
: 確保有心改善的廠商,或是在認定上有疑慮時,我們如何加速此一
: 疑慮的調節或認定上更公正的機制,這也是我們應該要思考的方向
: ,主委的態度呢?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這次的修法除了對情節重大者採比較彈性的處理外,也特別增列規
: 定機關要採行這種做法前要通知廠商,讓廠商有申訴的機會,經
: 申訴後再加以判斷。
: 蕭委員美琴:
: 申訴後是由誰判斷?是由一群人判斷還是由承辦人一個人判斷?有
: 沒有因情節不同或採購額度差距而有輕重之分?「情節重大」這四
: 個字有很多主觀因素在內,如何確保其公正性?這可能會造成未來
: 諸多爭端處理上的爭議,畢竟每年有 1,000 件以上的公共工程爭端
: ,數目不少,如果能夠從效能提升的角度上免去一些不必要的爭端
: 當然是好事,但同時也要嚴格規範不良的廠商、不配合的廠商、品質
: 不良、偷工減料、虛偽不實等等客觀要件,對於其他的灰色地帶也
: 可以更明確化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這些可能後續需要再做進一步
: 的討論。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申訴後再由承辦人認定是不可能的,我們會要求招標機關組成審查
: 小組來認定。
: 蕭委員美琴:
: 不論個案大小都是招標機關另外組成一個委員會審查,我們希望這
: 個委員會在時程上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不然有些案子一拖好
: 幾年,這對民眾對工程的期待和需求來講也是不利的,因此在時程
: 和速度上也是要有要求的,除了客觀和公正性外,效率也是要加以
: 改善的。
: =============================================================
: 好喔,然後再看看第p.33-34
: 施委員義芳:
: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次採購法的部分,本席肯
: 定工程會在這一次對於採購法的修正,但是,本席在工程界那麼久
: 了,針對採購修正的部分,工程界很關心的大致上有幾點,第一點
: 是第一百零一條停權的部分,第二點是第一百零三條不符比例原則
: ,另外就是在一定金額以下增列仲裁機構調解機制。
: 關於這些部分,本席要讓吳主委看一看,在這一次針對第一百零一
: 條第四項做了一個修正,但是這個修正令人很擔心,以前是偽造或
: 變造文件,現在把它改成虛偽不實之文件,當然投標不能使用虛偽
: 文件是沒問題的,訂約也不能使用虛偽文件,但是履約的部分要特
: 別注意。在一個工程的過程中,因為現在都是電腦作業,如果把日
: 報表稍微不小心做錯,這樣就會變成虛偽不實,這裡是沒有界定、
: 不分情節輕重的。所以本席建議在該條第四項,你們要回去思考加
: 入「情節重大」等文字,在履約的部分會產生工程爭議,因為文件
: 太多了,光是一個日報表就可以出現虛偽不實的文件,不知主委對
: 於這一條的看法如何?
: 主席:請工程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施委員的意見。
: 施委員義芳:
: 另外,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的修正當然是美意,非常好,就是你們
: 刊登公報以前要讓廠商充分陳述意見,但是請問後面的執行是什麼
: ?因為審議委員會已經開過了,後面的執行時間是多久?你要給廠
: 商多久的時間準備書面報告、要如何執行、由誰負責看廠商提出的
: 書面報告?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依照相關機制的規定,在公告處理之前,應該讓廠商有申訴機會,
: 而且要求這個申訴……
: 施委員義芳:
: 問題是由誰執行、由誰去看這份口頭與書面報告,這需要多久的時
: 間才能夠完成?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應該成立審查小組負責執行,由相關部門負責……
: 施委員義芳:
: 但是,你們沒有訂定後續的機制,所以我要提醒主委,這項條文的
: 問題出在哪裡。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這部分會再加入。
: 施委員義芳:
: 另外,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規定,請問主委,立法
: 貴在穩定,所以我們通過的立法要力求法律的穩定性。對不對?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當然。
: 施委員義芳:
: 如果你們已經推定廠商是故意或過失,但廠商有已盡相當注意者可
: 免責。請問主委,何謂「已盡相當注意者」?未來工程會在這方面
: 會面臨很大的挑戰。請問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原本會有這樣的設定是顧慮到,不要因為少部分的缺失而造成重大
: 問題,所以這在認定上會有一些難度。至於要如何讓它比較能夠……
: 施委員義芳:
: 未來大家一定都會選擇免責,主委是否同意我的講法?
: 吳主任委員澤成:對……
: 施委員義芳:
: 這項免責規定是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要比例調整,後面
: 我會談到第一百零三條的部分。
: 其次,我們看到 WTO 針對稽查廠商停權只有訂定 6 款,而我國比
: 較聰明,從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的犯第八十七條至第
: 九十二條之罪訂定 14 條,其中有一款最後判決是 WTO的規定,但
: 我們是採行一審制。請問主委,對此條文有何看法?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在審查條文時,我們會有進一步的探討。
: 施委員義芳:
: 好。再者,我們要討論第一百零三條,難道在第一百零三條中,只
: 有停權 1 年或 3 年的規定,卻毫無比例嗎?雖然你們有所謂情節
: 重大或比例原則,但我看不出其中的比例。難道廠商停權 1 年或
: 3 年都沒有規定一定的比例嗎?方才主委表示要給予一點彈性,
: 第一百零一條只是在定罪,但最後的判決是在這一條規定裡面。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依照我個人的看法,我們目的在於導正而非處罰,所以如何朝此方向
: 對工程或業者都能夠兼顧,我們可以在修正條文之後再……
: 施委員義芳:
: 廠商因這一條條文遭受多年之苦,所以這一條條文可謂修法重中之重
: ,而不是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只是闡述廠商犯下哪些罪行
: 而已,但這一條條文才是判定的重點。無論要判定廠商停權 1 年或
: 3 年,這部分都沒有彈性,所以我要請主委特別注意這部分。
: 吳主任委員澤成:好的。
: =======================================================================
: 心得:
: 什麼各方角力阿,我沒看到角力耶,角力在哪
: 這些大立委們真的很懂工程界的需求呢。
: ※ 引述《iamdodolo (.........)》之銘言:
: : ※ 引述《tenshouw (tenshouw)》之銘言:
: : (恕刪)
: : 上一篇講了最有利標
: : 這篇講講停權吧
: : 這個...
: : 也是一個很討厭的東西
: : 說來話長(雖然打這種實務的東西 會看的沒幾個)
: : 停權規定
: : 主要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1-15款
: : 看起來是機關對付不良廠商的好武器
: : 但是這武器
: : 也被閹割的不能在閹割了
: : 在舊法時代
: : 101條的要件是有這些情形
: : 然後機關通知廠商停權 並附上教示條款
: : 廠商在一段期間內要提出異議 84條參照
: : 如果機關任為異議無理由
: : 就可以上政府採購網把廠商停權
: : 停權效力舊法時代是1年或3年
: : 好
: : 如果廠商還是不爽
: : 可以
: : 繳3萬元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 如果申訴有理由
: : 就拿下停權公告
: : 如果申訴無理由
: : 就打行政訴訟去了
: : 好
: : 這邊有一個有趣的問題
: : 依據101條 基本上異議未提出或是異議無理由
: : 基本上就要停權了
: : 但是常常發生
: : 異議完之後停權
: : 廠商跑去申訴或是行政訴訟救濟
: : 但是等到申訴有理由或是行政訴訟勝訴之後
: : 停權時間早就都停完了
: : 廠商就很可憐的洗刷了自己的清白
: : 但是還是被停了權
: : 這是另外一回事
: : 回到本文
: : 之前為什麼說這個好用的武器被閹割了呢?
: : 就要從修法後開始說了
: : 新修正的101條弄了一個有趣的制度出來
: : 1.通知101之前要先給廠商陳述機會
: : 2.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去審查廠商陳述是否有理由
: : 挖 對於廠商的權利保護是多麼的周到
: : 但是這個就是玩死機關跟承辦人了
: : 舊法時代
: : 通知只要101條條件成就
: : 完成相關程序(如細則111)之後
: : 就可以通知停權了
: : 然後等廠商來異議
: : 基本上異議處理結果只要把通知的內容抄一抄
: : 就可以直接異議無理由停權了
: : 基本上來說 這個行政程序的速度不會太慢
: : 之後要不要申訴就是廠商的權利了
: : 新法時代的問題如下:
: : A.停權程序過於繁瑣
: : 但是現在改成這樣
: : 現在變成說
: : 我要處理你之前
: : 機關:要某某某 我現在要幹掉你了 你有沒有什麼話說
: : 某廠商:#&*※.....
: : 機關:陳述的不錯 我來開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你說的有沒有道理
: : 然後機關承辦人就開始找人來開會了
: : 然後約日期、喬時間、會議紀錄.....
: : 之後才能發異議的處分
: : 多了一堆前置作業
: : 承辦人沒事幹嘛去停權
: : 還沒弄死廠商之前 自己就先被搞死了
: : B.停權效果不符合經濟效益
: : 舊法時代 停權效果只有1年跟3年
: :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
: : 至少可以把惡劣的廠商弄死1年
: : 看來效益不高
: : 但是至少還有點效果
: : 新法時代
: : 103條修正之後
: : 還有分首犯停3個月
: : 累犯再+3
: : 基本上就是我們用寬容並濟的採購法來給廠商機會
: : (這句話好像沒記錯好像是黃榮堅老師喜歡說的XD)
: : 但是回到停權的本質
: :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的
: : 如果廠商是首犯 還只能停個3個月
: : 我幹嘛弄死自己
: : 然後只停他三個月
: : 不划算阿
: : 我不如趕快死拜託活拜託叫廠商乖乖的案子做完
: : 然後我結案就好了
: : 停權程序變多
: : 但是結果打折
: : 變成機關現在真的不太喜歡停權
: : 就像是拿石頭砸腳一樣
: : 但是修法過程聽說也是各方角力拉
: : 如果有興趣再說好了
: : 結論是
: : 對於不良廠商寬容
: : 就是對機關殘忍
: : 或許修法成這樣
: : 對於初犯廠商或是初入公共工程不熟悉的廠商有點警惕作用
: : 不是一件壞事
: : 但是我是覺得停權程序應該要簡單化
: : 不是用一堆看似對於廠商程序正義的繁瑣行政流程來做
: : 這樣根本不會有人想把廠商停權
: : 一點小心得
: : 請各位指正
: :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60.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53168.A.29D.html
推
04/08 11:42,
3年前
, 1F
04/08 11:42, 1F
推
04/08 11:46,
3年前
, 2F
04/08 11:46, 2F
→
04/08 11:47,
3年前
, 3F
04/08 11:47, 3F
推
04/08 11:50,
3年前
, 4F
04/08 11:50, 4F
推
04/08 11:54,
3年前
, 5F
04/08 11:54, 5F
推
04/08 12:51,
3年前
, 6F
04/08 12:51, 6F
推
04/08 13:08,
3年前
, 7F
04/08 13:08, 7F
→
04/08 13:08,
3年前
, 8F
04/08 13:08,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8 之 28 篇):
新聞
671
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