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抓到了!李義祥今年2月早被判關半年 高虹安轟林佳龍:還要我給資料?

看板Gossiping作者 (before sunshit)時間3年前 (2021/04/08 11:39), 編輯推噓6(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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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寫一大篇不能說你錯 但是重點擺錯 回頭看第8條好ㄇ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a公司是廠商 b公司也是廠商 c企業社也是廠商 d工程行也是廠商 就算負責人同一個 也一樣是不同廠商 假設我們祥哥的c企業社被拉黑單 只會影響到d工程行 因為cd都不是人 一切權利義務歸屬祥哥 ab是法人 照樣可以嗡嗡嗡勤做工 簡單說 採購法就容許祥哥開分身 而且本尊被水桶 分身一樣可以發文 那你想說要改規定 讓祥哥分身也不能發文 放心 祥哥就會找代po的 搞不好還可以代po到當板主 這次的問題就不在法令層面 而在大家怎麼看待工安事件 昨天說了 你家叫水電在高處裝冷氣 你有盯著他一定要安全繩不然就不要上工? 沒有 你只想著快點裝好 恁爸要吹冷氣了 嘻嘻 ※ 引述《gourmand (一念之間)》之銘言: : 其實高虹安要質詢的點沒錯 只是她引錯法條而已 : 高要說的就是不應該放任素行不良的廠商承包工程 : 就這麼簡單 : 但她應該引用的是第採購法第101條 : 而非採購法第103條 : 因為 第103條只是表面 不是關鍵 : 因為問題出在 第101條原本就殘缺不全 : 卻又在108年修法後整個被架空 : 依照採購法103條 : 三年內 不能參加投標或分包包商的情況有 : 1.借牌 2.人頭 3.偷工減料 4.不實文件投標 5.停業期間投標 : 6.賄賂 7.依採購法第87~92條一審判決有罪 : 只有這七種情況可以用採購法第103條對廠商停權三年 : 禁止廠商投標 : 範圍非常地狹窄 : 但針對這七種情況的停權規定 : 由來其實不在第103條裡面 : 而是放在第101條裡面,103條只是去引用第101條而已 : *題外話 第103條的停權是針對廠商 不是對負責人 : 開新帳號就能再投標 這個已有人討論過 : #1WRRRLK6 (Gossiping)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02965.A.506.html : 這次出事的負責人李先生 : 依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 https://0rz.tw/Q5Vg3 : 依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 內容是李更改監工報表所以有罪 : 好囉法院判決有罪 : 可是如果你想依第103條把他停權 : 讓他不能再投標 : 不是一個法院判決這麼簡單,可以直接黑單 : 首先你必須要先用第101條把他列入黑名單後 : 才能操作第103條 : 但第101條的內容卻極其有限 : 很難達成 : 也就是 : 採購法第103條 他基本上是一個只針對「投標」的效果條款 : 什麼意思? : 101條+102條在非投標期間(平常)負責處理黑名單 : 103條在投標時,依據101+102的黑名單 做出停權 : 能不能在投標時依照103對該廠商停權與否, : 全看平常101+102的運作結果 : 原本這樣的條文設計在運作上, : 雖然不能說完全沒問題 : 但相比108年修法後條文,對不良廠商非常不利 : 因為原本任何一個承辦的基層公務員只要稍微覺得不正常 : 都能把廠商列在採購公報的黑名單 : 廠商如果不爽那去異議 打行政訴訟 : 打完如果法院認為廠商有道理 : 那再說 : 反正現在該廠商就是不能進來 : 列了在全國通用的黑名單後, : 一有其他機關要採購,一知道有問題,就有武器不讓該廠商投標 : 反之 : 108年的時候的一次修法 : 增加了列黑名單的程序障礙 : 反而導致公務員要把不良廠商列黑名單一事變得很不方便 : 例如,這個修法增加了機關認定黑名單的難度 : 舊法101條第1項第2款 :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 只要有這狀況, : 基層公務員就能直接把不良廠商送黑名單 : 結果108年修法後多了啥 :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 科科,多了「情節重大」四個字, : 那情節重大誰認定,喔,不好意思第二項又多了一個程序障礙 : 也就是由「委員會認定」~ : 等於架空黑名單 : 只要進不了黑名單 : 即便是其他單位知道這廠商有問題 : 依然不能不讓這廠商進去投標 : 所以台鐵可不可以拒絕李姓負責人去做分包 : 抱歉不可以 : 抱歉不可以 : 抱歉不可以 : 他沒有在黑名單裡 台鐵你不可以拒絕喔 : 架空了第101條 建立不了黑名單 第103條就形同虛設 : 根本不能拿他怎樣 : 真是好聰明喔 : 此外 : 那履約時發現有的問題要黑單的話誰管? : 就只能用採購法第101條 : 跟他拚了 把他弄進黑單 : 但採購法第101條本身剛剛講過了,他本來就沒有很好用 : 第一 101條的黑單要件本來就很難達成 : 都是些超級誇張的狀況 : 沒有100%符合101條列舉15款 : 這15款以外的 就是不能黑單 差一點都不可以 : 而且 108年的修法 還增加情節重大的要件 : 情節重大誰判斷 呵 : 恩~用小畫家改圖~法院判刑六月 : 我不知道算不算情節重大 : 算嗎 算嗎 問問這些大立委好嗎 : 第二 就如同前面提到的 108年的修法 : 對於黑單不良廠商一事,居然設下重重的程序障礙 : ============================================================================ : 第 101 條 :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 : 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 。 :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 ======================================================================== : 問一下,先前有用小畫家改圖改施工日誌 : 算不算是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 看起來好像可以用這條對付不良包商對吧 : 然而 : 就例如說i大這篇好文所說的 : #1WRTQ9TD (Gossiping)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11081.A.74D.html : 你會發現,縱使採購法第101條有這些規定 : 但卻存在「讓基層公務人員很難使用」的程序障礙 : 重重繁瑣的規定,製造程序上的障礙 : 導致基層公務人員沒辦法輕易對有問題的不良廠商黑單 : 所以很遺憾的 : 不是因為缺乏修法 : 而是因為採購法在第108年已經修法過一次 : 結果卻是 越改越大洞 : 讓有前科紀錄或素行不良的廠商更容易過關 : 為什麼這麼說呢 : 因為在108年以前 : 採購法第101條長這樣 : ======================================================================== : 第一百零一條 :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 : 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 ========================================================================== : 108年的修法多了啥? 多了這兩款 :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 :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 : 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 結果就是 : 增加了認定的難度 : 本來基層公務員覺得不ok自己認定就好 : 廠商不服沒關係你異議 : 異議不過那上法院打行政訴訟 : 結果現在要把不良廠商黑單 還得開會 : 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 不好意思 搞了這啥東西委員會 會不會「上達天聽」 : 但如果不幸廠商有黨證 : 你基層公務員敢不敢把不良廠商黑單? : 隨便想想這委員會運作一下有啥難 : 裁判球員球證都是我的人 : 你一小小菜鳥公務員 敢跟我鬥? : 好啦 那就看一下108年這個修法是怎麼來的 : 先看一下到底是誰提案的 : 一讀 1050923 105卷067期4364號 127-127頁 :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DN090203:LCEWA01_090203_00009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印發 : 院總第1650號 委員 提案第 19509 號 : 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管碧玲等23人,政府採購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公布 : 施行,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亦歷經五次修正,然因其中若干條文於為投標廠 : 商違反規範之處分時,其罰則構成要件未盡明確,致廠商難堪遵循,例如部分 : 條款之罰則未能依違反情節輕重程度訂有妥適處分比例,致實行時結果不一。 : 再者,投標廠商倘不慎違反,將遭到不符比例裁罰,損及企業經營及員工生計 : ,怨懟遂生;而機關負責採購人員亦因本法罰則對於採購人員及廠商於違反時 : 之處分嚴厲,態度普遍保守,推諉卸責,不僅無助於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更 : 有「劣幣驅逐良幣」反淘汰優良廠商之虞。茲為與時俱進,強化政府採購公平 : 秩序及效能,爰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說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資料,略稱申訴會自民國八十八年中本法 : 施行始,其受理申訴案逐年增加,於九十一年破千件至九十七年達到高峰,當 : 年度採購爭議案件計有1,745件,其後年度則因發包總件數減少,收件案亦降 : 低,但也均在千件以上。揆一般情形,法律於施行後向因時間經過,民眾更臻 : 熟稔後,其違反案件數將隨之減少,但本法的統計資料卻出現迥異。 : 二、容本法針對採購爭議有「先調後仲」之規範及設計,但若採購申訴審議委 : 員會不出具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即難謂有「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可 : 以強制仲裁」之功能;再者,採購規模不論金額,一旦爭議發生,機關及廠商 : 勢須等待審議會之調解,從而耽誤契約期程,衍生債務不履行結果。 : 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略以,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所列情形之一,應將 : 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 : 一經刊登採購公報就被處以一年或三年的停權處分,停權期間且不得參加投標 : 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由是觀之,停權制度並未就廠商之故意或過失行 : 為,致生有本條所列情形之具體情狀或情節輕重等,依比例做出裁處。對廠商 : 而言,停權處分將同時損及其商譽與營收,更可能累及員工生計;對政府而言 : ,將足資信賴及具一定資金規模的廠商予以排除,亦是對於國家社會資源的虛 : 耗! : 四、廠商營業自由權應屬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內涵,非以法律不得限制 : ,且其限制或處分,當須符合比例原則法理。對於違反規定之投標廠商施以限 : 制營業自由之處分,除應衡量公共利益及機關損失外,亦應衡平顧及廠商事後 : 對於受損害之公共利益所為之回復程度、所盡之努力以及廠商全體員工之工作 : 權,合一適當考量。故此,亟需重新規範招標機關之行政裁量權限,並將比例 : 原則明確定入停權罰則,俾維政府之誠信,並健全政府採購市場機制。 : 提案人:施義芳  管碧玲   : 連署人:洪宗熠  許智傑  鄭運鵬  江永昌  黃秀芳  劉櫂豪  :   羅致政  蔡適應  莊瑞雄  蘇震清  郭正亮  賴瑞隆   : 蔡易餘  陳明文  鄭寶清 余宛如  林俊憲  葉宜津   : 李麗芬  呂孫綾  劉建國        : ============================================================================ : 立法院公報 第 107 卷 第 40 期 委員會紀錄 : https://0rz.tw/xh3FZ : p.17 : 蕭委員美琴: : 今天討論的過程中有許多委員提案,尤其是針對廠商及後續的黑名 : 單等問題,對於情節重大者,限制其幾年期間不再具有參與政府標 : 案的資格。問題的關鍵在於對情節重大者的認定,你們有針對一些 : 要件提出修法,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的情節重大者,如跳電數十次的 : 、品質上有爭議但並沒有經你們認定情節重大者,其他還有中小型 : 工程,廠商自認為沒有那麼嚴重或有空間改善者也可能在承辦人員 : 的一念之間而被列為情節重大,在認定權限及認定標準上是否有更 : 為公正,更為社會大眾可以接受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汰除不良廠商 : ,這是第一百零一條的基本精神,但也不要因此而濫殺無辜,尤其 : 是中小型公司,萬一發生某種爭議,我舉幾年前花蓮颱風造成公共 : 工程損壞為例,當時一個機關認定是天災造成的,另一個機關則認 : 定可能是人為的因素,單在是否為人為因素的爭辯上,法律程序就 : 走了好幾年,對一個小型廠商來講這樣的時程可能就是它的結束, : 沒有辦法再繼續生存,所以我覺得在情節重大方面是否能有更好的 : 認定機制以確保其公平性?讓我們在汰除一些不良廠商的同時可以 : 確保有心改善的廠商,或是在認定上有疑慮時,我們如何加速此一 : 疑慮的調節或認定上更公正的機制,這也是我們應該要思考的方向 : ,主委的態度呢?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這次的修法除了對情節重大者採比較彈性的處理外,也特別增列規 : 定機關要採行這種做法前要通知廠商,讓廠商有申訴的機會,經 : 申訴後再加以判斷。 : 蕭委員美琴: : 申訴後是由誰判斷?是由一群人判斷還是由承辦人一個人判斷?有 : 沒有因情節不同或採購額度差距而有輕重之分?「情節重大」這四 : 個字有很多主觀因素在內,如何確保其公正性?這可能會造成未來 : 諸多爭端處理上的爭議,畢竟每年有 1,000 件以上的公共工程爭端 : ,數目不少,如果能夠從效能提升的角度上免去一些不必要的爭端 : 當然是好事,但同時也要嚴格規範不良的廠商、不配合的廠商、品質 : 不良、偷工減料、虛偽不實等等客觀要件,對於其他的灰色地帶也 : 可以更明確化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這些可能後續需要再做進一步 : 的討論。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申訴後再由承辦人認定是不可能的,我們會要求招標機關組成審查 : 小組來認定。 : 蕭委員美琴: : 不論個案大小都是招標機關另外組成一個委員會審查,我們希望這 : 個委員會在時程上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進行,不然有些案子一拖好 : 幾年,這對民眾對工程的期待和需求來講也是不利的,因此在時程 : 和速度上也是要有要求的,除了客觀和公正性外,效率也是要加以 : 改善的。 : ============================================================= : 好喔,然後再看看第p.33-34 : 施委員義芳: :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次採購法的部分,本席肯 : 定工程會在這一次對於採購法的修正,但是,本席在工程界那麼久 : 了,針對採購修正的部分,工程界很關心的大致上有幾點,第一點 : 是第一百零一條停權的部分,第二點是第一百零三條不符比例原則 : ,另外就是在一定金額以下增列仲裁機構調解機制。 : 關於這些部分,本席要讓吳主委看一看,在這一次針對第一百零一 : 條第四項做了一個修正,但是這個修正令人很擔心,以前是偽造或 : 變造文件,現在把它改成虛偽不實之文件,當然投標不能使用虛偽 : 文件是沒問題的,訂約也不能使用虛偽文件,但是履約的部分要特 : 別注意。在一個工程的過程中,因為現在都是電腦作業,如果把日 : 報表稍微不小心做錯,這樣就會變成虛偽不實,這裡是沒有界定、 : 不分情節輕重的。所以本席建議在該條第四項,你們要回去思考加 : 入「情節重大」等文字,在履約的部分會產生工程爭議,因為文件 : 太多了,光是一個日報表就可以出現虛偽不實的文件,不知主委對 : 於這一條的看法如何? : 主席:請工程會吳主任委員說明。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施委員的意見。 : 施委員義芳: : 另外,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的修正當然是美意,非常好,就是你們 : 刊登公報以前要讓廠商充分陳述意見,但是請問後面的執行是什麼 : ?因為審議委員會已經開過了,後面的執行時間是多久?你要給廠 : 商多久的時間準備書面報告、要如何執行、由誰負責看廠商提出的 : 書面報告?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依照相關機制的規定,在公告處理之前,應該讓廠商有申訴機會, : 而且要求這個申訴…… : 施委員義芳: : 問題是由誰執行、由誰去看這份口頭與書面報告,這需要多久的時 : 間才能夠完成?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應該成立審查小組負責執行,由相關部門負責…… : 施委員義芳: : 但是,你們沒有訂定後續的機制,所以我要提醒主委,這項條文的 : 問題出在哪裡。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這部分會再加入。 : 施委員義芳: : 另外,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規定,請問主委,立法 : 貴在穩定,所以我們通過的立法要力求法律的穩定性。對不對?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當然。 : 施委員義芳: : 如果你們已經推定廠商是故意或過失,但廠商有已盡相當注意者可 : 免責。請問主委,何謂「已盡相當注意者」?未來工程會在這方面 : 會面臨很大的挑戰。請問主委對此有何看法?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原本會有這樣的設定是顧慮到,不要因為少部分的缺失而造成重大 : 問題,所以這在認定上會有一些難度。至於要如何讓它比較能夠…… : 施委員義芳: : 未來大家一定都會選擇免責,主委是否同意我的講法? : 吳主任委員澤成:對…… : 施委員義芳: : 這項免責規定是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要比例調整,後面 : 我會談到第一百零三條的部分。 : 其次,我們看到 WTO 針對稽查廠商停權只有訂定 6 款,而我國比 : 較聰明,從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的犯第八十七條至第 : 九十二條之罪訂定 14 條,其中有一款最後判決是 WTO的規定,但 : 我們是採行一審制。請問主委,對此條文有何看法?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在審查條文時,我們會有進一步的探討。 : 施委員義芳: : 好。再者,我們要討論第一百零三條,難道在第一百零三條中,只 : 有停權 1 年或 3 年的規定,卻毫無比例嗎?雖然你們有所謂情節 : 重大或比例原則,但我看不出其中的比例。難道廠商停權 1 年或 : 3 年都沒有規定一定的比例嗎?方才主委表示要給予一點彈性, : 第一百零一條只是在定罪,但最後的判決是在這一條規定裡面。 : 吳主任委員澤成: : 依照我個人的看法,我們目的在於導正而非處罰,所以如何朝此方向 : 對工程或業者都能夠兼顧,我們可以在修正條文之後再…… : 施委員義芳: : 廠商因這一條條文遭受多年之苦,所以這一條條文可謂修法重中之重 : ,而不是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只是闡述廠商犯下哪些罪行 : 而已,但這一條條文才是判定的重點。無論要判定廠商停權 1 年或 : 3 年,這部分都沒有彈性,所以我要請主委特別注意這部分。 : 吳主任委員澤成:好的。 : ======================================================================= : 心得: : 什麼各方角力阿,我沒看到角力耶,角力在哪 : 這些大立委們真的很懂工程界的需求呢。 : ※ 引述《iamdodolo (.........)》之銘言: : : ※ 引述《tenshouw (tenshouw)》之銘言: : : (恕刪) : : 上一篇講了最有利標 : : 這篇講講停權吧 : : 這個... : : 也是一個很討厭的東西 : : 說來話長(雖然打這種實務的東西 會看的沒幾個) : : 停權規定 : : 主要在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1-15款 : : 看起來是機關對付不良廠商的好武器 : : 但是這武器 : : 也被閹割的不能在閹割了 : : 在舊法時代 : : 101條的要件是有這些情形 : : 然後機關通知廠商停權 並附上教示條款 : : 廠商在一段期間內要提出異議 84條參照 : : 如果機關任為異議無理由 : : 就可以上政府採購網把廠商停權 : : 停權效力舊法時代是1年或3年 : : 好 : : 如果廠商還是不爽 : : 可以 : : 繳3萬元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 如果申訴有理由 : : 就拿下停權公告 : : 如果申訴無理由 : : 就打行政訴訟去了 : : 好 : : 這邊有一個有趣的問題 : : 依據101條 基本上異議未提出或是異議無理由 : : 基本上就要停權了 : : 但是常常發生 : : 異議完之後停權 : : 廠商跑去申訴或是行政訴訟救濟 : : 但是等到申訴有理由或是行政訴訟勝訴之後 : : 停權時間早就都停完了 : : 廠商就很可憐的洗刷了自己的清白 : : 但是還是被停了權 : : 這是另外一回事 : : 回到本文 : : 之前為什麼說這個好用的武器被閹割了呢? : : 就要從修法後開始說了 : : 新修正的101條弄了一個有趣的制度出來 : : 1.通知101之前要先給廠商陳述機會 : : 2.要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去審查廠商陳述是否有理由 : : 挖 對於廠商的權利保護是多麼的周到 : : 但是這個就是玩死機關跟承辦人了 : : 舊法時代 : : 通知只要101條條件成就 : : 完成相關程序(如細則111)之後 : : 就可以通知停權了 : : 然後等廠商來異議 : : 基本上異議處理結果只要把通知的內容抄一抄 : : 就可以直接異議無理由停權了 : : 基本上來說 這個行政程序的速度不會太慢 : : 之後要不要申訴就是廠商的權利了 : : 新法時代的問題如下: : : A.停權程序過於繁瑣 : : 但是現在改成這樣 : : 現在變成說 : : 我要處理你之前 : : 機關:要某某某 我現在要幹掉你了 你有沒有什麼話說 : : 某廠商:#&*※..... : : 機關:陳述的不錯 我來開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你說的有沒有道理 : : 然後機關承辦人就開始找人來開會了 : : 然後約日期、喬時間、會議紀錄..... : : 之後才能發異議的處分 : : 多了一堆前置作業 : : 承辦人沒事幹嘛去停權 : : 還沒弄死廠商之前 自己就先被搞死了 : : B.停權效果不符合經濟效益 : : 舊法時代 停權效果只有1年跟3年 : :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 : : 至少可以把惡劣的廠商弄死1年 : : 看來效益不高 : : 但是至少還有點效果 : : 新法時代 : : 103條修正之後 : : 還有分首犯停3個月 : : 累犯再+3 : : 基本上就是我們用寬容並濟的採購法來給廠商機會 : : (這句話好像沒記錯好像是黃榮堅老師喜歡說的XD) : : 但是回到停權的本質 : : 我承辦人拚死拚活的 : : 如果廠商是首犯 還只能停個3個月 : : 我幹嘛弄死自己 : : 然後只停他三個月 : : 不划算阿 : : 我不如趕快死拜託活拜託叫廠商乖乖的案子做完 : : 然後我結案就好了 : : 停權程序變多 : : 但是結果打折 : : 變成機關現在真的不太喜歡停權 : : 就像是拿石頭砸腳一樣 : : 但是修法過程聽說也是各方角力拉 : : 如果有興趣再說好了 : : 結論是 : : 對於不良廠商寬容 : : 就是對機關殘忍 : : 或許修法成這樣 : : 對於初犯廠商或是初入公共工程不熟悉的廠商有點警惕作用 : : 不是一件壞事 : : 但是我是覺得停權程序應該要簡單化 : : 不是用一堆看似對於廠商程序正義的繁瑣行政流程來做 : : 這樣根本不會有人想把廠商停權 : : 一點小心得 : : 請各位指正 : :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60.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7853168.A.29D.html

04/08 11:42, 3年前 , 1F
希望民眾黨可以提修法 順便看看那些垃圾不同意
04/08 11:42, 1F

04/08 11:46, 3年前 , 2F
提案啊,樂觀其成。
04/08 11:46, 2F

04/08 11:47, 3年前 , 3F
我也知道傅崑萁被關過,但他要出來選市長,要不要給他選?
04/08 11:47, 3F

04/08 11:50, 3年前 , 4F
怪台鐵發包給李義祥,是要怎麼不發包給他? 法盲耶
04/08 11:50, 4F

04/08 11:54, 3年前 , 5F
裝冷氣那段 業主要求綁安全鎖 還會被老師傅嗆 才是鬼島日
04/08 11:54, 5F

04/08 12:51, 3年前 , 6F
4%黨又看不懂法律...
04/08 12:51, 6F

04/08 13:08, 3年前 , 7F
以自然人為停權對象的話 也許不利社會整體公共工程和建設
04/08 13:08,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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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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