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單手騎機車23秒挨罰1.2萬 法官:他騎
※ 引述《z753951zxc (這是ID)》之銘言:
: 蘋果日報
: 單手騎機車23秒挨罰1.2萬 法官:他騎得平穩免罰
: 高雄蔡姓男子1月間騎機車行經林園區,以「單手騎車」長達23秒,遭民眾錄影檢舉,
挨?
: 萬2000元、還要吊扣牌照3月,蔡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他左手有舊傷不適才偶爾放
下?
: 但行車平穩非危險駕駛;法院勘驗檢舉影片,認定蔡男有注意車前狀況,並穩妥掌控行
車
: 向,不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要處罰的重大危險行為,撤銷罰單處分。
: 蔡男提告,1月17日下午2時,他騎機車行經林園區某路段,不久即收到警察逕行舉發的
紅
: ,蔡男指稱當日天氣寒冷,他曾因工作關係左手脫臼、有舊傷,稍有不適才會放下左手
,
: 用右手單手駕駛的行為,但在行駛途中速度平穩無左右搖晃,也與前方車輛保持安全距
離
: 如遇突發狀況就可立即反應閃避,不會因失控而人車倒地,造成自己和其他用路人追撞
的
: 險。
: 蔡男強調,他的情況不符合「重大危險駕駛行為」,要求撤銷原處分。開單的警員則稱
,
: 獲民眾檢舉的錄影畫面,蔡男單手騎車長達23秒,符合「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
」
: 違規行為,裁罰1萬2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
汽?
: 牌照3個月。
: 法官先指出,內政部警政署曾解釋「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應該與是否類似「在道路
上
: 行」等危害他人之虞,作為危險駕駛的認定依據。假如眼睛直視前方,並注意車前狀況
且
: 妥掌控車輛,尚難直接認定「單手騎車」就是有危害他人之虞的危險駕駛行為。
: 法官勘驗錄影畫面,蔡男有幾次放下左手,最長單手騎車時間雖然達23秒,但仍保持行
車
: 穩,且當時道路平整、車輛也不多,再根據警政署的解釋,蔡男沒有類似蛇行等危險方
式
: 車,而且在單手騎乘機車時,有注意車前狀況,並穩妥掌控行車方向,於接近車多路段
即
: 左手放回機車把手上。
: 法官指出,蔡男的行為雖然不足取,但尚未達到重大危害交通安全的程度,也無從認為
有
: 危險情狀發生,與類似飆車族聚集或在道路上蛇行、炫技等重大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不
同
: 不構成「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處罰要件,裁罰沒有理由,撤銷罰單。(李奕緯/高雄
報
: )
: https://reurl.cc/6lOjzy
: - -
: 法院認證技術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規定,駕駛汽、機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視為「危險駕車行為」: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上。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二輛以上之汽機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
單手騎車比較可能符合的是第一款的「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像這種單手騎車的案例 法院的判決上有輸有贏
贏的: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95 號及 107 年度交字第 180 號裁判書
輸的: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68 號裁判書
內政部也有函釋:「有關『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宜與『在道路上蛇行』整體視之,依
個案認定 行為表現是否有類似蛇行等危害他人之虞,作為危險駕駛之認定依據。倘如眼
睛直視前方,並注意車前狀況且穩妥掌控車輛,尚難逕以單手騎車認定有危害他人之虞」
所以單手騎車到底是不是危險行為,不能只因機車騎士「單手騎車」就直接認定為危險駕
車,還要再衡酌單手騎車的過程中是否有:
1.有無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是不是騎在人多的市區、單手的時間長短等)
2.有無其他不當行為(如 S 型急行、連續穿梭車陣、疾速行駛或連續緊急煞停等)
與「單手騎車」作整體評價
如果符合道交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後段規定「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才可以用
這條處罰。
簡單一句話,就是不能單純以單手騎車來認定是不是危險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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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12.3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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