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菸味飄到鄰居家遭告討5萬元 法院派人現場「試聞」結局出爐

看板Gossiping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10/28 12:04), 編輯推噓417(4725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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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若新聞沒有記者名字或編輯名字,請勿張貼,否則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菸味飄到鄰居家遭告討5萬元 法院派人現場「試聞」結局出爐!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王姓男子日前在住家陽台抽菸,味道飄到隔壁郭姓鄰居家中,雙方因此鬧上法庭。台中地 院人員會同兩人親自到場「試聞」,確認王男在家抽菸,二手菸的確會飄進郭男家的客廳 ,最終法官判他不得再讓菸味亂飄,同時還得賠償鄰居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郭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住在台中市某大樓4樓的1號房,去年4月王男搬到隔壁2號房,不 久之後家中就出現濃濃的菸味,於是請社區經理幫忙規勸,沒想到4個月後菸味又再度出 現,他一再向管委會通報,也和王男的房東溝通,甚至氣到打1999檢舉,但情況都沒有改 善,實在是臭到受不了,才會決定提告求償5萬元精神慰撫金。 對於鄰居的指控,王男辯稱,郭男是以偷拍的方式控告他在家抽菸,況且抽菸的地點距離 拍攝地點最近也有4公尺,中間有隔戶牆,房間也沒有共通管路,照理來說應該聞不到菸 味,加上對方也沒有提出菸味入侵屋子、二手菸造成健康受損的證據,要求他賠償根本不 合理。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的事實不爭執,視同自認,而王男並未否 認曾在陽台抽菸;此外,為了還原現場,法院人員還會同兩人回到現場測試,先由王在陽 台抽菸,再前往郭男家的客廳,果然聞到濃厚菸味,因此認定郭求償有理。 法官接著指出,二手菸已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歸類為一級致癌物質,台灣每年約 有3000人死於二手菸害,每年因二手菸罹病者約15萬至23萬人,相當於平均每2、3分鐘就 有一名不吸菸者因此染病,可見二手菸的確會對身體造成傷害,最終判王男得賠償郭男2 萬元,之後也不得讓菸味再飄到鄰居家,全案仍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028/1841277.htm#ixzz6c8RFsKw9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會不會有煙民急跳腳嗎……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18 號民事判決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立 即停止在前陽台抽菸,導致二手菸排入本宅,侵害本戶成員身體健康及精神損害,嗣於民 國109年3月2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復於本院109年9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如主文第1項所示,其訴 之變更均本於被告在自家陽台抽菸所生之糾紛,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合於前述規定 ,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號4樓之1,被告於108年4月間搬入與原 告住家相鄰之臺中市○○區○○路0號4樓之2房屋,不久原告即發現家中出現濃厚煙味, 遂向管理室反應請社區經理規勸被告,未料於108年8月底9月初濃厚煙味再度飄入原告房 屋,原告雖一再向社區管理經理廖顯隆及管理委員會通報,亦與被告房屋之房東溝通,並 於108年11月27日向市府1999專線檢舉,均未獲改善,因被告頻繁地排放二手菸行為,已 超過一般人能忍受之極限,嚴重侵害原告之精神及身體。為此,爰依民法第793條、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不得將二手菸之煙味、臭氣侵入至原告房屋,及 賠償原告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聲明:(一)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 元。(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以違法偷拍方式控告被告合法在家抽菸;又原告未提出被告之二手菸 味侵入原告房屋,及因被告之二手菸健康受損之證據,且被告抽菸之處離拍攝地點最近為 4公尺,中間有隔戶牆,而兩造居住之社區非老舊公寓,無共通管路,仍有廚房油爐、廁 所廢氣管由陽台排出,故原告房屋內之煙味絕非被告抽煙行為所致。況被告母親於108年 12月16日因住院開刀,被告充當看護,該時段並不在家,直至109年1月初聘請職業看護後 ,始返回上址居住,此段期間並無在自家陽台抽菸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 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原告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號4樓之1之房屋(下稱4樓 之1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號4樓之2(下稱4樓之2房屋 )之住戶,兩造住家相鄰。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將二手菸之煙氣、臭氣侵入至原告所有臺中市○○區○○路0號4樓 之1房屋內,有無理由?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5萬元,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主張之事 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本文、第27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其為4樓之1房屋 之所有權人,被告為4樓之2房屋住戶,兩造住家相鄰,且被告曾多次於陽台抽菸,為被告 所不爭執,依上開規定,被告就該等事實視同自認,合先敘明。 (二)次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 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第774條至前條規定,於地 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 用人準用之,民法第793條本文、第80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不爭執有於4樓之2 房屋陽台抽菸,僅抗辯抽菸所生之二手菸未侵入原告居住之4樓之1房屋。惟查,經本院會 同兩造至現場履勘,先由被告點菸置於4樓之2房屋之陽台桌上,未久即於4樓之1房屋陽台 聞到菸味,且於4樓之1房屋落地窗開啟時,連同屋內客廳亦可聞到菸味,對此勘驗結果被 告亦無異議,僅表示其有在住家抽菸之自由(見本院卷第159頁)。是被告於4樓之2房屋 陽台抽菸所生之二手煙,確實有侵入原告居住4樓之1房屋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 禁止被告將二手菸之煙氣、臭氣侵入至原告房屋內,即屬有據。 (三)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依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4月21日中市衛保字第1090038121號函表示: (一)二手菸已被國際癌症研究中心(IARC)歸類為一級致癌物質。 (二)臺灣每年約有3,000名死於二手菸害,每年因二手菸罹病約達15萬至23萬人,平均約2 至3分鐘就有1名不吸菸者因他人吸菸而罹患疾病。 (三)二手菸是由主流菸煙和側流菸煙兩者在空氣中混合而成。在燃燒不完全的情形下,二 手菸釋放出7,000種以上的化學物質,其中超過250種對人體健康有害,更有93種致癌物質 及有害物質。 (四)綜上,二手菸會對身體造成傷害。 是被告抽菸所生之二手菸飄散至原告住家,其中之有害物質確足以影響原告身體健康,侵 害原告之健康權,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 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非財產上 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 據(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參照)。亦即非財產上損 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 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綜合判斷之。本院經參酌兩造自陳之學經歷、收入狀況及經濟條 件,並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維護兩造之隱私、個資,爰不就其詳 予敘述),併審酌原告所受菸害時間、被告之可歸責事由、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 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93 條、第800條之1之規定,請求禁止被告將二手菸之煙氣 、臭氣侵入至原告房屋內,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 萬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 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 供擔保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法院注意,附為敘明。被告就其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晚風拂柳笛聲殘,夕陽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壺濁酒盡餘歡,今宵別夢寒。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碧連天。問君此去幾時還,來時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難得是歡聚,惟有別離多。                           ——【現代】李叔同《送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134.216.19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3857886.A.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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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法官去現場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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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的要抽煙就把煙都吸進去啦吐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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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跳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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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蟲不適合住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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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我可以告鄰居了 明天請假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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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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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實測啊 沒法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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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在陽台抽阿 在客廳抽不是比較舒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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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啦,抽菸的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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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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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這麼多精神時間,2萬. 犯罪天堂名符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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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會去頂樓天台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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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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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菸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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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蟲 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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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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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菸狗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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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東西幹嘛不自己關在密閉空間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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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他自己承認有抽煙不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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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菸果然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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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給對方測阿,為啥不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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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吐到管道間就好了,真是阿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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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粉不意外 一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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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追趕烏干達系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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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間也會傳到別人家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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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士傑:我先告房客,再告房東,順便連管委會一起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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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蟲應該叛死刑誅九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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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啦 煙狗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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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吉囉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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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抽阿 你就再抽阿 叫法將人也沒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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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 垃圾菸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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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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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菸蟲還在那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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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 菸蟲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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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愛抽,找間密室,門窗膠帶封死,抽個一整天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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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4飄不到馬來西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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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以告 那我也要來告我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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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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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620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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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0都還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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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菸仔滾去沒人的地方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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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稅該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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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你娘垃圾煙鬼全部去死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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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抽煙者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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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1:07, 3年前 , 665F
我終於能告鄰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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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1:34, 3年前 , 666F
幹 抽菸爛鄰居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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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噓一次全世界的垃圾菸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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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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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喔,有判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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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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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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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抽菸的人就是垃圾,社會殘渣仔,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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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多這樣的判例越好, 死這些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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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2:16, 3年前 , 674F
罰好少,這種垃圾在國外直接就進去戒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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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菸毒還想害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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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2:19, 3年前 , 676F
抽菸是個人自由,但那種不管別人在路上抽的就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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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2:19, 3年前 , 677F
八卦標準 抽煙=該死 抽大麻=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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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2:37, 3年前 , 678F
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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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2:57, 3年前 , 67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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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3:11, 3年前 , 680F
菸粉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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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3:35, 3年前 , 681F
太棒了我要吉了!隔壁每次抽菸都跑到家門口外面抽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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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3:35, 3年前 , 682F
我家窗戶開都不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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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8 23:53, 3年前 , 683F
難得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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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00:02, 3年前 , 684F
抽煙的吃屎ㄏㄏ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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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00:24, 3年前 , 685F
抽煙給別人聞到就是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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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00:26, 3年前 , 686F
我也不開窗戶一開沒多久就有菸味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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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00:49, 3年前 , 68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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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01:09, 3年前 , 68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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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02:58, 3年前 , 689F
終於有判例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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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04:15, 3年前 , 690F
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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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06:53, 3年前 , 691F
活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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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08:08, 3年前 , 692F
祝這些抽煙的全家死光光啦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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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08:55, 3年前 , 693F
沒水準抽菸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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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 10:24, 3年前 , 694F
10/29 10:24, 694F

10/29 18:20, 3年前 , 695F
我聞到工業廢氣是不是也成立?
10/29 18:20, 695F

10/29 19:52, 3年前 , 696F
終於有正常的判決
10/29 19:52, 696F

10/29 21:08, 3年前 , 697F
還好戒菸了顆顆
10/29 21:08, 697F

10/29 22:25, 3年前 , 698F
10/29 22:25, 698F

10/30 09:31, 3年前 , 699F
超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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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VcEtUHH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