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慟!換長濱ねる文春砲?
先說,我沒有要護航睡睡的意思,做錯事就是做錯事,只是想提出一個新的觀點。
仔細想想,這些中緋聞文春炮的都有一個共通點欸:基本上被炮的會是女性成員為主,而不
是那個跟他們傳出緋聞男性。
那我們想想:系爭男性是否可歸責(白話:是不是欠罵)呢?
雖然說肥宅的錢真好騙,偶像們只要演唱會唱跳一下,握手會假裝和藹一下,就有很多錢入
袋了。但偶像與經紀公司間的契約,應該會附有「保持偶像形象」的主給付義務吧,而經紀
公司那邊則是「提供舞台」。而偶像如果搞事,應該會像是民法二二七的不完全給付,經紀
公司再依二二七準用二二六跟二五六條之規定,解除雙方契約,就是俗稱的畢業。(暫且不
談七十二條公序良俗的問題)
那如果我們假設偶像也跟粉絲間有虛擬的契約關係呢?
偶像要給付的是「一個粉絲理想中的偶像」,而粉絲則是「透過各種課金當孝子來支持回饋
」。不過問題來了,破壞「一個粉絲理想中的偶像」一事,不應該只能歸責於偶像吧,這樣
一個虛擬契約應該對於其他人也有公示性,也就是緋聞中的男方應該也必須對「偶像形象的
破滅」,在這個虛擬契約關係中,對粉絲負責吧?但每次出事被罵的卻都是成員。
不要每次出事了,都罵成員(或是居中介紹的老鴇或公關),甚至是文春嘛。真正「侵入」
偶像宅的期待的,是那個男性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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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nomic24 (61.228.211.169 臺灣), 10/11/2020 1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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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我不是護航喔,我甚至把道德提升到義務等級
我只是想藉最近一次文春炮提出一個一直以來都好奇的問題:「為什麼跟偶像傳出緋聞的男
性不會被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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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提供偶像形象」跟「禁止偶像不能戀愛」有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 編輯: anomic24 (61.228.211.169 臺灣), 10/11/2020 12: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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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護航啦,是檢討那個男性的問題
這種損及團體名譽的事情怎麼可能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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