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前女友升格人妻!科技公司老闆「親吻擁抱」挨告…瞎扯:國際禮儀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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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愷昕/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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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升格人妻!科技公司老闆「親吻擁抱」挨告…瞎扯:國際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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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知名飯店擔任主廚的鄧姓男子,日前發現妻子與昔日情人聯絡上,2人不僅互傳曖
昧對話,還會一同出遊聊天、擁抱親吻,對此,他氣得上法院向2人提告求償100萬元。法
庭上小王否認偷吃人妻,還理直氣壯表示2人出遊場所皆為公共空間,沒有問題,不過法
官勘驗雙方對話及照片,不採信他說詞,審酌雙方財力後判他需賠8萬元。可上訴。
在名飯店擔任主廚的鄧男與女友交往多年後於2015年3月登記結婚,沒想到鄧妻2019年底
與簡姓前男友重逢,不顧自己人妻身分、對方也有女友,竟與他舊情復燃、偷偷交往,雙
方甚至互以老公老婆相稱,一同出遊時也會擁抱、親吻。
鄧男一日見妻滑手機滑到睡著,在幫老婆蓋棉被並將手機拿去充電之際,赫然發現妻子與
簡男曖昧不明的對話內容,遂馬上截圖翻拍留存。
從訊息可見,鄧妻大膽於LINE上向簡男示愛,「感情放了越多,佔有慾也就變強了」、「
現在整個心都是你」、「我可以為了你離婚」等語,而簡男也熱情回應,「是愛你」、「
是我太花心了…」、「有些快樂想給你的,就算妳不要我也捨不得給別人」等話,且鄧妻
還傳送了2人緊密依偎、自己親吻男方臉頰的照片,顯見2人私下有其他互動。
法庭上,簡男承認偶爾有與鄧妻傳遞訊息及出遊,但辯稱這些都只是一般友好關心對方日
常的聊天,又他們出遊地皆屬公共空間,非私人場所,沒有過從甚密的接觸。
對於臉頰親吻及擁抱,簡男則表示,鄧妻本來就是個性開放的女孩,這些動作僅是國際間
出於禮貌問候的風俗民情,不能作為出軌證據。但對此,法官認為2人行為確實已逾越正
常交友分際,審結衡量簡男為某科技公司老闆,判他與鄧妻需連帶賠償鄧男8萬元較為適
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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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140 號民事判決
三、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甲○○於104 年3 月14日登記結婚,未育有子女。
(二)原告與被告甲○○登記結婚前,被告2 人已為舊識,原告與被告甲○○結婚後,仍
有傳遞訊息、共同出遊之往來。
(三)原證1對話內容即系爭LINE對話紀錄為被告2人之對話。
四、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之親密交往行為,侵害原告基
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其受有精神上痛苦之非財產損害,故得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情,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在於:
1.原告取得原證1之對話內容即系爭LINE對話紀錄,有無證據能力?
2.被告2人有無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如有,原告所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
害賠償金額為何?
分述如下:
(一)原告取得原證1 之對話內容即系爭LINE對話紀錄,有無證據能力?
1、按違法取得證據之可利用性,在刑事訴訟程序固係採取證據排除法則,其主要目的在
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並認該等理論之基礎在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
實踐,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
基本權。但在民事訴訟程序,對立之兩造係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與防
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不對等情事,較無前述因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
,因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不應任意以證據
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且民事訴訟程序之主要目的在於解決紛爭、維持
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
促進訴訟,因此就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從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
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
、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
。必須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
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
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否定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45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衡諸一般社會現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
保障之故,被害人舉證極為不利,當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
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是
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定。
2、查被告辯稱被告甲○○之手機有設定畫面鎖定密碼,可認其隱私通訊有不被發見之期
待,詎原告竟以不明方式解鎖,並擷取被告甲○○與他人之對話,其取證過程全然未使被
告甲○○知悉,更未得被告甲○○同意,原告顯係以不法手段取得系爭LINE對話紀錄云云
,原告則陳稱系爭LINE對話紀錄係於被告甲○○於晚上臥躺在床上一邊看電視、一邊瀏覽
手機疲憊到睡著,原告見狀欲為被告甲○○將手機充電及蓋被之際,赫然發現被告2人曖
昧不明之對話內容,而於當下截圖翻拍等情,業據提出系爭LINE對話紀錄29紙為證,原告
上開翻拍系爭LINE對話紀錄應係出於保護其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目的。參酌手機
電磁紀錄若非於及時保全,日後實行顯有困難,即原告如未及時將系爭LINE對話紀錄翻拍
下載,系爭LINE對話紀錄極有可能隨時遭被告甲○○刪除而滅失,致原告原可享有之實體
法上權利無法實現。是原告未經被告甲○○同意翻拍系爭LINE對話紀錄,然審酌原告非以
廣泛地不法竊錄或植入軟體即時轉傳、監控等嚴重侵害他人人性尊嚴方式取得,或以其他
強暴或脅迫方式取得系爭LINE對話紀錄,是其侵害被告甲○○前揭行為之態樣非重,且其
關於被告甲○○是否有破壞婚姻忠實義務之蒐證現實存在之困難,及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
生之身分法益下被告甲○○之隱私權應予適度之退縮,基於法益權衡,應認系爭LINE對話
紀錄仍得於本件訴訟中被利用,揆諸上開審查基準,應認原告所提之系爭LINE對話紀錄29
紙有證據能力,得據以為本件事實認定之依據。
(二)被告2人有無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如有,原告所得請求非財產上
之損害賠償金額為何?
1、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
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定。又婚姻係以
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
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
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
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
行為,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難認無以
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尚不以發生性行為者為限。
2、原告主張被告2人有過從甚密、逾越男女交往份際之不正常交友關係,業據其提出被告
2人之系爭LINE對話紀錄29紙為證(本院卷第21至35頁)。查被告乙○○與被告甲○○系
爭LINE對話紀錄記載:「(被告甲○○:你睡了嗎、還是在等我)等你呀…、(被告甲○
○:哈哈、愛你)…」、「(被告甲○○:昨晚…抱歉…感情放了越多,佔有慾也就變強
了,我會好好調適自己的心態)假鬼假怪(被告甲○○:沒假鬼假怪啊、現在整個心都是
你)…」、「(被告甲○○:…答案很清楚了,我為什麼要騙自己、我說我可以為了你離
婚,但你無法…、又是再一次的擦肩而過)我的錯(被告甲○○:Goodbyemylove、感情
沒有對錯、就這樣吧!我們的關係就到此為止、這樣下去…我只會無法自拔)好我知道了
」、「(被告甲○○:可能…我們真的有緣無份吧、這樣下去太痛苦了、如果再一次的相
遇,結果是這樣…那我寧可希望我們不要相遇、我相信她一定有她好的地方,不然你可以
離婚卻不能分手、我真的誰都不是,也比不上、謝謝你!撕心裂肺的感受,我都體會到了
)…(被告甲○○:你是為了他離婚的吧!)當然有一部份、原本就有問題(被告甲○○
:嗯!那我知道了…、沒有什麼能把你們分開了、只能說我是報應)是我太花心了…」、
「是愛你、不要猜了(被告甲○○:沒有猜啊!是說事實、愛我?你說的出來??你的回
答句句都那麼明白了,是我自己太笨)我已經用了很多時間對待你,你很清楚!我也回答
你很多次我跟他沒有吵架也不會分手我不敢給你承諾!總之我對你的感覺你不會懂!就算
我們很久不聊天不說話,甚至斷了所有聯繫,但妳還是我非常非常重要的人!有些快樂想
給你的,就算妳不要我也捨不得給別人,我不想在受感情的苦了!我的心已經老了,我還
有比這些更重要的事情要去努力,能不能當朋友我也會把你放在心裡,謝謝妳這些日子以
來的照顧,我知道我可能會痛苦一陣子但不會痛苦一輩子,我曾經也是這樣過來的,但我
也沒後悔。」等文字,已存有男女情愫,且觀諸系爭LINE對話紀錄被告甲○○傳送之被告
2人之自拍照片,被告2人緊密依偎甚有被告甲○○親吻被告乙○○臉頰拍照之舉動,狀甚
親密,如同交往中之男女朋友,顯已逾越正常交友分際,非被告所辯基於出於禮貌問候之
風俗民情。又原告與被告甲○○有婚姻關係存在,被告甲○○卻發展婚外情,並為上開親
密對話內容及拍攝照片,確有違反配偶對婚姻關係應負之忠誠義務,而被告乙○○明知被
告甲○○與原告有婚姻關係,仍與之發展婚外情,顯已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
、幸福之權利,已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作為被告甲○○配偶之身分法益。至
被告2人另辯稱原告與被告甲○○感情不合早於109年1月前就已存在,並非因被告2人重新
交往而發生,不應歸咎被告2人云云,然查,原告與被告甲○○之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一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甲○○即應負有一般婚姻信守誠實義務,於婚姻關係尚未消
滅前,縱使原告與被告甲○○感情已有不睦,仍無從解免被告甲○○應基於婚姻契約所應
負誠實義務,從而被告2人所為前揭置辯,尚非可採。準此,被告2人縱無通姦行為,然依
前揭事證,已足資顯示被告2人所為已不法侵害原告婚姻之圓滿狀態與幸福,且情節重大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
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於法即為有據。
3、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
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審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
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
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
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據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
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查原告從事餐飲業,於連鎖茶餐廳擔任主廚一職,每月收入6萬元
,被告甲○○目前任職於珠寶店店員,名下無財產,被告乙○○現為威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負責人,復經本院參考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所載兩造之財
產情形,本院審酌被告2人為思慮成熟、具有判斷是非能力之成年人,被告乙○○明知被
告甲○○為有配偶之人,仍發展不當交往關係,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之行為,並原
告之家庭婚姻生活確因被告2人之交往行為受有負面影響,導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又考量被告2人交往時間、對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並兼
衡兩造之身分、職業、經濟能力,被告2人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使原
告在精神上受有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容屬過
高,應以賠償8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9年6月10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8萬元,及自109年6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非有據,應予駁回。
七、原告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所
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原告
敗訴之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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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蒹葭覆水濱,徘徊南望倚闌頻;年光似鳥翩翩過,世事如棋局局新。
嵐積遠山秋氣象,月生高閣夜精神;驚飛一陣鳧鷲起,蓬葉舟中把釣人。
——【宋】釋志文《西閣・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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