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原民獵32隻國慶鳥辯自己吃 法官打臉
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林伯驊
3.完整新聞標題:
原民獵32隻國慶鳥辯自己吃 法官打臉不讓他免責
4.完整新聞內文:
屏東原住民潘姓男子3年前涉獵捕保育類、俗稱「國慶鳥」的灰面鵟鷹, 警方搜出32隻,
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送辦。一、二審皆認定,潘所屬排灣族的祭儀獵物不包括灰面鵟鷹
,且無論是否自己食用,獵捕的數量也超出必要性,不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免責規定,
依犯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1年半,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灰面鵟鷹每年約國慶日前後往南飛過冬,過境台灣而得名國慶鳥,也被列為珍
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排灣族潘姓男子2017年10月15日至17日的夜間,到屏東滿州鄉秀
林路附近山區,用空氣槍持續射殺32隻,並用菜刀將灰面鵟鷹屍體脫毛(俗稱屠體),帶
到友人董女(已獲無罪)住處冷凍櫃藏放。
警方獲報後,當月20日前往董女家搜出32隻灰面鵟鷹屠體,潘姓男子也於27日到案,主動
繳交做案用的菜刀;不過潘辯稱,他並非拿空氣槍獵捕,當時見3、4個人將灰面鵟鷹打落
,他開燈大喊不要動,對方就丟下鵟鷹屍體逃跑,他才撿起來。
一審合議庭認為,潘姓男子對於獲得灰面鵟鷹的過程說法多次的不同, 不太可能孤身1人
且無武裝下,在黑夜中前往獵場,靠大聲喝斥就能使獵人拋棄槍枝、獵物、背包等,任由
他來撿拾,所以此說法是卸責之詞,應就是潘用空氣槍打獵。
由於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基於原民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有必要而獵捕、宰殺動物,可
免刑責。合議庭發現,排灣族傳統文化祭儀所需獵物不包括灰面鵟鷹,可見潘獵捕目的跟
文化、祭儀無關。
合議庭當庭問潘姓男子「你抓那麼多是否要自己吃?」他表示「是,要分給家人」,合議
庭再問「你家裡有多少人?」潘回「超多,30人左右」;不過合議庭發現,潘其他兄弟姊
妹幾乎沒住屏東,且即便他是自用,數量仍過多,逾越必要性,不讓潘免除刑責。
一審考量潘不認罪,態度不佳,尤其他才犯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等判刑,出監5年
內再犯,屬累犯,判1年半徒刑。全案上訴後,二審合議庭維持原判。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5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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