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高檢署再議駁回的理由立基有誤的卦
有沒有
以後遇到行車糾紛
只要不爽就可以放心地比別人中指
因為就算被提告也不會被起訴
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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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因為行車糾紛被中指
報案後提告對方公然侮辱
5月底收到新北地檢的不處分書
上面記載原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
1.被告比中指的時間短暫,且往來人車眾多,不一定會看到,所以不構成公然
2.被告開汽車在我的機車前方比中指的行為,雖然確實有對我比中指之貶義手勢,但他人
沒辦法讓其他人連結到我的真實身分
6月初聲請再議
我的理由如下
1.他人是否確實看到,並不影響公然的構成,被告就是在有其他人車的場合比中指
2.被告是對我這個自然人比中指,而非對我的車牌比中指,何以「無法連結到社會身分」
他人是否認識被害人與否,並不是構成要件
今天收到高檢署的再議駁回處分書
(如以下圖片)
https://i.imgur.com/GkCMBly.jpg
但是發現過程陳述的部分明顯有誤
我是騎乘機車,而不是開自小客
且高檢署的駁回理由,是以此錯誤陳述做為理由立基
駁回理由第一點提到「被告與聲請人均仍於各自車內」,所以他人不會知道我是誰
但是我是騎機車的,別人會看到我啊
雖然他人的確不會知道我的真實姓名
但是他人認識被害人與否,不是構成要件啊
第二點除了提到無法認定被告有不法之故意
但也再次提到「聲請人駕駛之汽車仍在行駛中,客觀上亦無足使道路上往來之車輛或不特
定公眾行人得因此對聲請人之名譽有所貶損或減低社會之評價」
白話文就是認定「因為我還在"車內",所以別人不會知道是誰被比中指」
但我是騎車的啊,所以別人會知道是誰被比中指
只是不知道我的名字而已
而第三點說我沒辦法證明我的名譽受損
也就是三點駁回理由中,有兩點是認定「我在車內所以別人不知道我被比中指」
但該駁回理由的立基點完全不對啊
新北地檢的不起訴理由書中,明明就有提到我是騎乘機車
但是高檢署卻搞錯我的車種
甚至以此做為反駁的理由
高檢署沒有搞清楚狀況,就以錯誤的陳述做為部分駁回理由的立基
然後單就司法行政上,除了請律師交付審判外,我沒有任何救濟管道
假設我是騎車或是開車,並不影響到不起訴結果
就說明了
往後只要自己亂切車道被別人按喇叭
不爽就能開到對方面前驟然減速然後比中指
就算被報案提告也不用怕
警局筆錄裝傻說自己沒印象
偵查庭也不用出席
就算檢方也認定自己有比中指,還是不會被起訴喔~
查了一堆新聞跟相關案件的起訴書
結果被說每個案件都不同
但明明好幾則在路上比中指,因而被起訴定罪的新聞
我當然了解每個案件都是個案,只能說自由心證最大囉
有沒有被高檢署以錯誤事實陳述做出的理由駁回,除了交付審判外,沒有任何救濟方法的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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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53.209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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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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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它在刑法中,提告就是我的權利。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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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像證據啊,地檢跟高檢都認定對方確實有對我比中指了,只是認為他人沒辦法與我連
結。
※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43:28
※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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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就一堆車,而且證人不是公然侮辱的要件好嗎。是看地點場合的
高檢理由書裡面也寫明,有其他不特定人了
※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48:2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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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騎機車,不是開車的啊。以錯誤的事實做為駁回理由,這個理由立基就不對啊
※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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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認為有構成公然,然因為「我在車內」(但實際上我是騎車),而不構成侮辱。
※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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