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高檢署再議駁回的理由立基有誤的卦

看板Gossiping作者 (turtlenick)時間3年前 (2020/07/07 14:35), 3年前編輯推噓3(6319)
留言28則, 9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有沒有 以後遇到行車糾紛 只要不爽就可以放心地比別人中指 因為就算被提告也不會被起訴 的八卦 ------------- 今年年初因為行車糾紛被中指 報案後提告對方公然侮辱 5月底收到新北地檢的不處分書 上面記載原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 1.被告比中指的時間短暫,且往來人車眾多,不一定會看到,所以不構成公然 2.被告開汽車在我的機車前方比中指的行為,雖然確實有對我比中指之貶義手勢,但他人 沒辦法讓其他人連結到我的真實身分 6月初聲請再議 我的理由如下 1.他人是否確實看到,並不影響公然的構成,被告就是在有其他人車的場合比中指 2.被告是對我這個自然人比中指,而非對我的車牌比中指,何以「無法連結到社會身分」 他人是否認識被害人與否,並不是構成要件 今天收到高檢署的再議駁回處分書 (如以下圖片) https://i.imgur.com/GkCMBly.jpg
https://i.imgur.com/RDEapbf.jpg
https://i.imgur.com/ACObHBg.jpg
但是發現過程陳述的部分明顯有誤 我是騎乘機車,而不是開自小客 且高檢署的駁回理由,是以此錯誤陳述做為理由立基 駁回理由第一點提到「被告與聲請人均仍於各自車內」,所以他人不會知道我是誰 但是我是騎機車的,別人會看到我啊 雖然他人的確不會知道我的真實姓名 但是他人認識被害人與否,不是構成要件啊 第二點除了提到無法認定被告有不法之故意 但也再次提到「聲請人駕駛之汽車仍在行駛中,客觀上亦無足使道路上往來之車輛或不特 定公眾行人得因此對聲請人之名譽有所貶損或減低社會之評價」 白話文就是認定「因為我還在"車內",所以別人不會知道是誰被比中指」 但我是騎車的啊,所以別人會知道是誰被比中指 只是不知道我的名字而已 而第三點說我沒辦法證明我的名譽受損 也就是三點駁回理由中,有兩點是認定「我在車內所以別人不知道我被比中指」 但該駁回理由的立基點完全不對啊 新北地檢的不起訴理由書中,明明就有提到我是騎乘機車 但是高檢署卻搞錯我的車種 甚至以此做為反駁的理由 高檢署沒有搞清楚狀況,就以錯誤的陳述做為部分駁回理由的立基 然後單就司法行政上,除了請律師交付審判外,我沒有任何救濟管道 假設我是騎車或是開車,並不影響到不起訴結果 就說明了 往後只要自己亂切車道被別人按喇叭 不爽就能開到對方面前驟然減速然後比中指 就算被報案提告也不用怕 警局筆錄裝傻說自己沒印象 偵查庭也不用出席 就算檢方也認定自己有比中指,還是不會被起訴喔~ 查了一堆新聞跟相關案件的起訴書 結果被說每個案件都不同 但明明好幾則在路上比中指,因而被起訴定罪的新聞 我當然了解每個案件都是個案,只能說自由心證最大囉 有沒有被高檢署以錯誤事實陳述做出的理由駁回,除了交付審判外,沒有任何救濟方法的 八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53.20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4103726.A.49C.html ※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40:28

07/07 14:40, 3年前 , 1F
我感覺國家機器動得很厲害
07/07 14:40, 1F

07/07 14:41, 3年前 , 2F
比個中指 你有沒有算過這一案你用了多少國家資源
07/07 14:41, 2F
只要它在刑法中,提告就是我的權利。

07/07 14:41, 3年前 , 3F
錯,你根本沒聽懂他的真正意思
07/07 14:41, 3F

07/07 14:42, 3年前 , 4F
有沒有錄影影像證據?不然這基本上科科
07/07 14:42, 4F
有影像證據啊,地檢跟高檢都認定對方確實有對我比中指了,只是認為他人沒辦法與我連 結。 ※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43:28 ※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44:41

07/07 14:45, 3年前 , 5F
*公然*侮辱,就沒其他人看到你被侮辱何來 公然
07/07 14:45, 5F

07/07 14:46, 3年前 , 6F
不然你去找個證人證明看到你被侮辱
07/07 14:46, 6F
後面就一堆車,而且證人不是公然侮辱的要件好嗎。是看地點場合的 高檢理由書裡面也寫明,有其他不特定人了 ※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48:27

07/07 14:49, 3年前 , 7F
我看你傳上來的高檢署再議處分書沒什麼問題 很多法律上的
07/07 14:49, 7F
我就騎機車,不是開車的啊。以錯誤的事實做為駁回理由,這個理由立基就不對啊 ※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50:49

07/07 14:50, 3年前 , 8F
要件不是你想的那樣 高檢署對「公然」的見解應該是對的
07/07 14:50, 8F

07/07 14:51, 3年前 , 9F
你可能會覺得對方比中指讓你很不爽 但在司法單位的眼中
07/07 14:51, 9F
高檢認為有構成公然,然因為「我在車內」(但實際上我是騎車),而不構成侮辱。 ※ 編輯: ndhuwei (114.136.253.209 臺灣), 07/07/2020 14:52:37

07/07 14:52, 3年前 , 10F
這真的是很小的一個案件 即便犯罪要件成就 在違法性可能
07/07 14:52, 10F

07/07 14:53, 3年前 , 11F
也會被擋下來 詳見74台上4225
07/07 14:53, 11F

07/07 14:53, 3年前 , 12F
推a大
07/07 14:53, 12F

07/07 16:10, 3年前 , 13F
你本身職業是律師or檢察官嗎?
07/07 16:10, 13F

07/07 16:10, 3年前 , 14F
如果不是.基本上"沒牌"的人
07/07 16:10, 14F

07/07 16:10, 3年前 , 15F
講法條或個人見解被打槍機會居多
07/07 16:10, 15F

07/07 16:11, 3年前 , 16F
一句引用錯誤或案件類似但不同
07/07 16:11, 16F

07/07 16:11, 3年前 , 17F
不能一概而論.連理都不會想理你
07/07 16:11, 17F

07/07 16:11, 3年前 , 18F
每天案件那麼多.沒人會去細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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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16:11, 3年前 , 19F
再議申請書就是翻開瞄個幾秒
07/07 16:11, 19F

07/07 16:11, 3年前 , 20F
你應該是沒找律師是自己寫的吧
07/07 16:11, 20F

07/07 16:12, 3年前 , 21F
廢話寫越多其實越扣分
07/07 16:12, 21F

07/07 16:12, 3年前 , 22F
證據不足+無理由就可以把你打趴
07/07 16:12, 22F

07/07 16:12, 3年前 , 23F
駁回後就剩交付判決而已
07/07 16:12, 23F

07/07 16:13, 3年前 , 24F
要請律師據狀.但勝訴機率爆幹低等於花錢也是白花就
07/07 16:13, 24F

07/07 16:13, 3年前 , 25F
當學個經驗吧
07/07 16:13, 25F

07/07 16:15, 3年前 , 26F
理由寫的很清楚了 不爽的話自己去考法官
07/07 16:15, 26F

07/07 16:16, 3年前 , 27F
高檢署連定義都寫給你看了好嗎?
07/07 16:16, 27F

07/07 22:35, 3年前 , 28F
如果汽車機車這種錯誤對案情顯有影響 交付審判非無可行
07/07 22:35,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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