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OTT 專法能維護主權還是保護影視產業?
Inside 李柏鋒
OTT 專法能維護主權還是保護影視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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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29 日,立法院裡一場由國民黨委員洪孟楷召開的公聽會砲聲隆隆,針鋒相對。愛奇
藝台灣代理商歐銻銻董事長范立達痛批 NCC、陸委會是「選擇性執法」有失公允,但陸委
會官員反擊是愛奇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先,而且兩岸影劇產業現實上相當失衡
,台劇要進中國要受到非常多規範與潛規則限制,但為什麼愛奇藝能輕輕鬆鬆在台播陸劇
?
OTT 專法的任務:防堵中國文化入侵
他們吵的,正是預計在 7 月底推出,由 NCC 擬定的 OTT 專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
法)草案。表面上它的目地是要管理在數位轉型浪潮下,觀眾把眼球從電視台轉開後越來
越多人當作娛樂重心的 OTT 平台。
但實質上,它似乎有更重要的指標性任務:防堵中國文化入侵。讓我們回到事情開端,3
月 10 日民進黨立委范雲進行院會總質詢的那個現場:
范雲:愛奇藝在台超過 600 萬人次下載,平均台灣每三人就有一人。既然社會現在對中
國紅色滲透如此關注,政府部門卻任愛奇藝非法上架,這顯然不符合其他政府部門努力。
蘇貞昌回應:這很重要!因為中國併吞台灣無所不用其極,飛機繞台是看得見。那中國本
來就有個政策說要「入島、入戶、入腦」,這是看不見的。這一定要防止。他承諾,將請
行政院副院長召集相關部會研議,如果法不夠就請立法院支持修法。他表示,一定不會讓
中國達到併吞台灣的目的。(沃草國會無雙,廖昱涵,2020/3/10 )
隨即在 3 月 23 日,NCC 接受立法院審查 109 年度預算書時,代理主委陳耀祥正式拋出
將在 7 月 31 日卸任之前提出 OTT 專法,原則會針對 OTT 平台業者們採「抓大放小」
的管理方式;日後 NCC 也在不同場合說明,會先以自願登記制方式進行業者管理,但業
者到了一定規模就會要求登記,並且配有獎勵業者投資本土自產內容的機制。
聽起來很合理,但再細看 OTT 專法架構會有什麼問題?其實 5 月 29 日公聽會上,歐銻
銻范立達針對 NCC 的上台發言就先揭明了一個重點:OTT 專法目前似乎只管像 Netfilx
、KKTV、愛奇藝等專播放 PGC(專業生產內容)的 OTT 平台,像 YouTube、TikTok 等 U
GC(使用者產生內容)並不列入,但問題在於,事實上 PGC、UGC 平台的界線有日益模糊
的趨勢,像 YouTube 就有拍自己的 Originals 原創影片,那到底算不算該列法入管的 O
TT?范立達採取的策略就是緩兵之計,把更多串流影音的玩家都給拉下水,讓這件事情更
複雜。
當然,現在這個時間點草案還沒出爐、送進立院三審定讞之前還有非常長的一段路需要溝
通,但 INSIDE 還是很好奇,OTT 專法到底該長什麼樣子?它要如何兼顧台灣安全與產業
發展需求?又政府跟民意還會交織出什麼樣的火花?為此,我們採訪到「事主」民進黨立
委范雲、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歐銻銻董事長范立達、NMEA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會長
蔡嘉駿,以及熟知中資代理手法的前立委余宛如來解析這個話題。
愛奇藝、騰訊的「代理模式」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漏洞嗎?
既然 OTT 專法某種程度上擔當「防止中國文化入侵」的重責大任,不少人就會把愛奇藝
跟去年來台的「淘寶台灣」以及騰訊視頻海外版「WeTV」拿來相提並論。不過仔細分析他
們的模式略有不同,請見下圖:
https://i.imgur.com/e03D8QQ.jpg
可以看到,愛奇藝事實上曾向經濟部申請登記在台子公司卻被駁回,後來才以一邊委託台
商歐銻銻,另一邊在台設立辦事處的方式營運愛奇藝台灣站;騰訊 WeTV 基本上就在去年
,依照愛奇藝模式委託台商任風媒體在台經營(只差在沒設立辦事處)。但淘寶台灣則不
太一樣,是由英商克雷達直接在台設立分公司,並號稱獲得阿里巴巴的商標授權在台營運
。
不過曾批「淘寶台灣」的前民進黨余宛如就指出,OTT 一方面是以數位科技驅動的商業模
式,但另一方面它也是實實在在的內容產業,所以當然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管制;而
不管是愛奇藝、騰訊還是淘寶台灣,都是意圖繞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技術上讓投審
會更難實質審查。「如果投審會真的去打國際訴訟還不一定能贏。」她說。
范雲:以專法補上《廣電三法》的空白,維護言論自由跟主權地位
「不管是 NCC 還是陸委會,政府確實在這件事落後了。」范雲在接受本站採訪時指出,
愛奇藝突發性把以太陽花學運為背景的台劇《他們在畢業的前一天爆炸 2》下架,就是愛
奇藝等中資 OTT 傷害台灣言論自由,政府卻無法做出有效反應最明顯的例子。
她分析,其實不管中國還是美國的 OTT,國際上強勢文化都會有其侵略性,像歐洲也對美
國或其他國家文化產業抱以警戒,採取種種措施去有效保護自己的文化產業;但很明顯的
,中國不是單單只抱著「商業入侵」而是結合了統戰的特殊政治考量。所以也很自然的,
面對不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正面表向的影視、廣電產業時,台灣必須要用更特別嚴格
的態度,去要求、承諾它們保證台灣的言論自由。
但從法律工具的層面來看,范雲指出就她的了解 NCC 針對非法業者將集中以「禁止機器
、網路設備」作為主要執法手段(註一),但她還擔心,光是管機房還是不夠。「像台灣
還是可以隨意訂閱紐約時報啊,這種境外路徑防不慎防。」,需要朝野以及社會共同再仔
細討論。
此外,范雲指出實質上 OTT 正在迅速取代電視,只是過去有《廣電三法》保障公眾視聽
權益,但在現在這個網路時代卻還少了法源去有效管理 OTT。「為什麼它要專法?因為電
視(與 OTT)跟一般商品不一樣,不是單純傳遞資料的網路服務,它是跟我們的言論自由
高度相關的敏感產業,一搞不好就會傷害言論自由跟主權地位啊!過去《廣電三法》是不
夠的。」
邱顯智:參考德國、法國以專款專用特別稅,保護本土影視產業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也有類似的想法。「你問我 OTT 要不要專法管理?要!」但他
特別指出,台灣或許值得參考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的作法。
他介紹,德國、歐洲基本上是以「保護本土文化」作為影劇相關立法管理主軸,像德國就
是特別要求所有的影音串流平台繳出營收 2.5% 的特別稅給德國影視基金,而且不管是 N
etflix 還是 YouTube、PGC 還是 UGC 一律照課;法國也有類似做法,抽 2% 稅給法國
電影基金專款專用。
因此他認為,專法應該有一部分特別強制境外串流業者需在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如
果發生了侵權、播非法內容,就要它們在台灣負責,出事情他們來擔,不然我們還要去北
京告他?」
而當一談到愛奇藝可能牽扯到的中資議題,邱顯智也說現在 NCC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第 34 條去禁止廣告的執法手段看起來有點無力,這就需要回到修改《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甚至是《反滲透法》的架構去處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上次最後一次修法
是民國 96 年,那時候大家都還不知道什麼是 OTT,當然無法含括到,要修起來才能把這
塊漏洞補上。」
換句話說,讓影視歸影視,兩岸歸兩岸,分別處理,不要把議題全部兜在一起複雜化。
NMEA:政府文化補助讓影視產業都 B2G,OTT 特別稅有用嗎?
OTT 專法看起來可能會因為加收境外稅,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保護國內影視劇產業的作用
;但為業界發聲的 NMEA 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理事長蔡嘉駿卻反過來問,「專法真能
為產業多做一點嗎?」
這是什麼意思?在蔡嘉駿眼裡,台灣影劇市場預算依賴政府是一把雙面刃,也是一個老問
題。好處是可以保護本土文化,但從整體比例來看,台劇現在仍然存在資金面太依靠文化
部影視補助,導致題材也普遍受限於社會議題、驚悚、推理、台語等較能發揮本土文化的
類型劇。
「台灣內容產業資本化其實還不夠,有的時候我們都笑稱很多劇商業模式都變成『B2G』
,Business to Government 了!一方面政府扶植產業,單純給補助金最簡單也最不遭人
惹議,但這讓很多製作方如果沒拿到補助金就不敢製作,久而久之,就只能做出符合政府
口味的劇。」蔡嘉駿說。
某種程度上,蔡嘉駿的意見正點出了 OTT 專法獎勵本土影劇內容另一大問題:很明顯台
劇未來之路不能只光靠政府補助跟國內市場,但專法這時可能又用了特別稅等硬性規定,
降低明明最有能力帶台劇出海那些境外 OTT 的意願。
目前沒有特別稅,但是 Netflix 和愛奇藝對於台劇的投資都在持續進行,也對人才的培
養和產業的扶植有正面的影響,只要觀眾捧場, OTT 平台自然願意投資本土影視產業,
形成正向循環。特別稅雖說專款專用,但如果像是過去的補助,由政府來決定「口味」,
會不會反而讓產業無法國際化?
寫到這裡,似乎可以發現 OTT 專法草案未來送進立法院後,真正會出現的兩大問題:
1. 執政黨看起來會讓 OTT 專法同時發揮出管理 OTT、防堵中國影劇、保護本土文化等多
重作用;但是真的能落實防堵嗎?最終可能還是非得走上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架
構。
2. 專法很有可能對境外 OTT 業者收取特別稅保護本土影劇,但這作法真的對嗎?除「專
款專用」撥款補助金之外,是不是能有其他機制,讓境外 OTT 以更合情合理的帶台劇走
向國際呢?
但這兩個問題,似乎不是只能靠 NCC、陸委會,而是要先牽涉到其他政府機關一起回答的
大哉問了。你支持台灣需要一部 OTT 專法管理嗎?歡迎發表你的意見!
心得:
說個笑話
秦始皇: 我有萬里長城
川普: 我有3000億的美墨長城
蔡英文: 我有台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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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23:21,
3年前
, 1F
07/03 23:21, 1F
我以為你在說OTT推文機器人
※ 編輯: TARC (24.136.70.25 美國), 07/06/2020 11: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