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林鄭月娥公告香港國安法23:00起生效
香港國安法目前已經通過,我們就來看看內容好
了。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
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
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
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
去。
(二)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
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
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
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
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
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
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
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
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
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這一條跟二十一條其實沒兩樣,但算是比較需要
注意的地方。
因為香港嚴格來說確實是屬於中國政府,所以臺
灣人民也好,政府也好,都難以介入。這也是為
甚麼國際間只能譴責,但幾乎甚麼都做不了。
只不過,臺灣人民或政府組織此時就會退而求其
次,改以捐贈物資、金錢的方式,協助當地人民
的抗爭。
但恐怕未來這個行為,都會被冠上『以金錢或者
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罪名
吧。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
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
、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
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
即屬犯罪:
(一)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 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
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
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
制系統。
(五)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
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
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
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
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或者參與
或者協助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
行的組織。
第二十六條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
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
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
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
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
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
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
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二十八條
本節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
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
產等措施。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
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
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
,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
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
、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
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
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
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
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
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
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
這條非常可笑,但也看得出來劍指美國,今天如
果其他國家,對中國也好,香港也好,做了甚麼
措施,例如:取消特出經貿地位;中國如果認為
這是對他們的制裁行為,就可以用《勾結外國或
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來辦你。
所以,習進平,何時去美國白宮逮捕川普給大家
看看?還是說你根本沒種??
(五)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
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
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
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第三十條
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
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
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
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
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
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規定
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
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
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
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
以免除處罰:
(一)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
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
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
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
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實施
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
驅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違反
本法規定,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可以驅逐出境。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
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
、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
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
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
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
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
、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
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前款規定資格或者職務的喪失,由負責組織、管
理有關選舉或者公職任免的機構宣布。
這條就是打擊政敵用的,今天說你違法你就違法
,先幫你安個罪名,未來你也無法進入政府內部
造成任何的影響。
來,全體拍手~
最後,我支持香港獨立,也支持澳門、西藏獨立
,也樂見中國政府的消失;然後臺灣永遠不屬於
中國!
好了,我已經違法了,你們有本事,就來抓我如
何?有本事就把我抓去中國受審啊!不是很喜歡
打嘴砲?整天說臺灣屬於中國嗎?那我現在,就
違反國安法了,來抓我如何?就你習進平這種腦
滿腸肥自以為天朝皇帝的低能兒能奈我何?
我就在這,有種來抓!
Come and get me if you can!
I fuckin dare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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