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三女手機跳訊息:喜歡在妳體內…母嚇傻直衝摩鐵!她激戰大12歲男友被看光

看板Gossiping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3年前 (2020/06/24 13:08), 3年前編輯推噓170(202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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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ETtoday 2.記者署名: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或編輯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徐愷昕/台中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國三女手機跳訊息:喜歡在妳體內…母嚇傻直衝摩鐵!她激戰大12歲男友被看光 4.完整新聞內文: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15歲國中少女小愛(化名)與27歲周姓男子為情侶關係,2人時常會互傳情話。小愛的媽 媽某日無意間看到女兒手機跳出鹹濕訊息,懷疑她被誘拐上床,嚇得趕緊花錢請徵信社幫 忙監控女兒行蹤,周男與小愛上摩鐵的事情因此曝光。法院審理時法官發現周男明知小愛 未成年,仍與她發生多次性關係,僅管雙方是你情我願,審結仍判周男有期徒刑3年。 周男與小愛年齡相差整整一輪,他明知女友尚未成年、還在國中就讀中,為滿足己慾竟多 次要求小愛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特寫的照片供自己觀賞,且2人交往期間,周男如果有買 包包送女友,還會挑逗要她用身體還,又或者要求小愛穿上情趣內衣給他打屁股。 小愛媽媽某日驚見女兒手機跳出周男傳送的鹹濕訊息,「喜歡在寶貝熱熱的體內解放」、 「想要寶貝的水水」、「寶貝裸體尿尿」、「那個來都很想要」,以及周男邀約女兒上摩 鐵的對話,趕緊砸錢請徵信社追查女兒行蹤。 2019年7月7日下午,小愛媽接獲徵信社告知女兒正前往摩鐵路上,她隨即趕赴該地並報警 處理,最終順利於摩鐵內取得周男與女兒發生關係的相關證據。 台中地院審理時周男坦承全部犯行,法官認為雖發現2人一共發生過4次性關係,但考量他 們過去為男女朋友關係,且周男也未將相關猥褻影片外流或用在其他地方,審結依妨害性 自主罪判他有期徒刑3年。全案仍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624/1745292.htm#ixzz6QFwml8Nb 6.備註: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侵訴字第 120 號刑事判決(第十項內容慎入)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經甲○、乙女證 述歷歷,復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與甲○通訊內容、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08 年8 月2 日職務報告書 、被告與甲○通訊內容、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刑生字第1080066948號、查獲現 場照片、被告與甲○通訊內容、108 年度保管字第3452號扣押物品清單、性侵害案件被害 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甲○) 、108 年7 月7 日職務報告、被告與甲○通訊內容、奇異果旅店監視器畫面、甲○手繪現 場圖、被告與甲○通訊內容、雲端照片、被告與甲○通訊內容、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 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本院訴卷第189 頁附卷可稽,是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 項之罪(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條第3 項),係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 滿18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 其他物品者,為其構成要件。其中與「被拍攝」並列之「製造」,並未限定其方式,自不 以他製為必要,更與是否大量製造無關;是以,祇須所製之圖畫等物品,係顯示該未滿18 歲之被害人本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像等內容者,即足當之。而自行拍攝照片或影片 ,係屬創造照片或影片之行為,應在該條項所稱「製造」之範疇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 上字第2025號判決意旨參照),則現行同條例第36條第2 項所稱之「製造」亦如是。查, 本件被告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內容引誘甲○自行拍攝裸露胸部、下體、特寫外陰部、裸 身尿尿等數位照片、影片,並傳送給被告,依前揭說明,該當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第36條所規範「製造」之構成要件。因上開數位照片、影片係以手機照相、攝影裝置所 拍攝之電子訊號轉換數位圖檔、影片檔而成,並無證據證明該等數位照片、影片業已經過 沖洗或壓製之過程而成為實體之物品(如錄影帶、光碟、相紙等),自與實體圖片及影片 有別,核屬同條例第36條第2 項所規範之電子訊號甚明。次按刑事法上所謂之猥褻,係指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顯現聯結,且須以引 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 617號解釋意旨參照);且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司法 院釋字第407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任何非法之性活動,乃普世價值 之基本人權,查,被告引誘未滿18歲之甲○所拍攝如附表二所示之數位照片、影片,分別 係甲○單純裸露胸部、下體、特寫外陰部、裸露身體尿尿之畫面,並無藝術性、醫學性或 教育性價值,衡諸一般社會觀念,客觀上已足以引起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 羞恥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且被告引誘使甲○拍攝如附表二所示之數位照片、影片, 目的係供其觀覽,此據被告自承在卷,是在主觀上均足以滿足被告自己之情色慾望,從而 ,如附表二所示之數位照片、影片自屬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甚明。是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 1 至4 所示以其陰莖進入甲○陰道,對甲○為性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27 條第3 項之對 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如附表一編號2 至4所示之以手機拍攝其與甲 ○性交影片、照片,因該影片及照片係以手機照相、攝影裝置所拍攝之電子訊號轉換數位 圖檔、影片檔而成,與實體圖片及影片有別,核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所指 之電子訊號甚明,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6條第1 項之拍攝 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所示之引誘使甲○自行拍攝裸露胸部 、下體、特寫外陰部、裸身尿尿之猥褻之數位照片、影片,則均係犯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第36條第2 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二)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犯罪,均以性自主決定權為保護法益,立法者並針對不同之 侵害性自主權行為態樣,分別設定其犯罪構成要件及刑罰。行為人如係出於性交之犯意, 先對被害人為猥褻,繼而為性交,其中猥褻行為係性交之前置行為,依刑法行為階段理論 ,則猥褻行為,即係性交之階段行為,應認為已被強制性交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是是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對甲○性交過程中,各次撫摸甲○胸部、下體之猥 褻行為,應為各次高度之性交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各次引誘甲○,使甲○多次自拍製造猥褻之電子訊號 ,各係於密接時、地為之,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將各舉動強行割裂 視之,應認各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而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各論 以一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 參照)。 (四)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 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 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 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 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 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 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 查,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 至4 所示,對甲○為性交行為,同時拍攝渠等性交影片,所犯對 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及拍攝少年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2 罪間,在自然意 義上固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 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 契合,是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 至4所示所犯上揭2 罪,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斷,公訴意旨認係數犯意 各別,行為可分,應予 分論併罰,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五)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如附表一編 號2 至4 之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如附表二編號1 至7 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 褻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共11罪,時間截然可分,犯意各別,各具獨立性,應予分論併 罰。 (六)本件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固係成年人,甲○則係未滿18歲之少年,惟刑法第227 條第3 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2 項,均係針對被害人年齡所設之特別 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無再依同條項前段 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23853 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業經起訴 ,本院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相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八)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累犯處罰「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採「必加主義」,司法 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以其不分情節,一律須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 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 原則,於此範圍內,在刑法第47條第1 項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 院應斟酌個案,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最低本刑。查,被告前於102 年間,因對於未滿十 四歲之女子為性交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侵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 年6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嗣該緩刑遭裁定撤銷確定, 於106 年1 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106 年4 月4 日保護管束 期滿,該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均為累犯;而觀諸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係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與本案對於十 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犯罪目的、行為、態樣及情節均相同,甚者,被告進而 拍攝其與甲○性交之電子訊號及引誘使甲○自拍猥褻之電子訊號供其觀覽,有特別惡性; 參以,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反省 、要求,然未滿2 年即再犯本案,顯見先前所量定之刑罰裁量結果尚未能收得明顯之預防 、教化之效,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如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尚與本案被告之罪責相當, 並無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被告人身自由並無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自 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示牴觸比例原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存在,爰依上開規 定,就被告本件所犯各罪均加重其刑。 (九)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 其刑。立法理由指出: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 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本案被告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其法定刑為3 年以上7 年以 下有期徒刑,然同為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者,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 亦未必盡同,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 屬相同,且縱量處最低法定刑,仍無從依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可謂不重。查, 被告如附表二所示引誘使甲○拍攝猥褻之電子訊號,固不足取,然酌以被告行為時為27歲 ,年紀尚輕,智慮淺薄,其與甲○為男女朋友關係,甲○係在被告煽惑下自願提供猥褻電 子訊號,事後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進一步利用該等猥褻電子訊號為其他行為等情,倘處以 上開犯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屬情輕而法重,堪認此部分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 情,而有顯可憫恕之情形,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均酌減其刑,並 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十)爰審酌被告有妨害性自主前科,已如前敘,被告固與甲○為交往之男女朋友,惟被告 明知甲○係未滿16歲之女子,身心發育未臻成熟,性知識及智慮淺薄,其判斷力、自我保 護能力均有未足,欠缺完全之性自主及性隱私判斷能力及決定意思,卻於與甲○交往期間 ,為滿足一己慾望,未違反甲○意願,對其為性交行為4 次,復拍攝渠等性交之電子訊號 3 次,及引誘使甲○拍攝製造猥褻之電子訊號7 次,戕害甲○身心發展甚鉅,亦可能影響 甲○日後對於兩性關係之正確認知,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表示願意與甲○、乙女調解 ,惟乙女表示不願意調解,致無法成立調解或和解,此據乙女供述明確,兼衡乙女已於本 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與配偶所受之損害(本院繫屬案號: 109 年度侵附民字第1 號),是乙女及其配偶所受損害可於該程序獲得救濟,另參酌甲○ 母親表示:甲○因此事感染性病,現仍治療中,此事對我的家庭傷害重大,被告目前還跟 甲○聯絡等語,是被告所犯,尚使甲○健康受損,乙女家庭生活受創失序,尤有甚者,被 告犯後確實仍透過網路遊戲與甲○聯絡,且以不斷以「那想看壞壞的寶貝」、「看ㄋㄟㄋ ㄟ就好」、「衣服拉起來」、「要吸吸ㄋㄟㄋㄟ」、「舔舔」等鹹濕性暗示通訊再次引誘 甲○,有被告與甲○網路遊戲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見犯後仍無法控制情慾,惡性重大, 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在加油站、美容院工作,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各罪類型相同, 均侵害甲○性自主及性隱私之財產法益、且屬同期間密接之犯罪、各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 應尚非重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辯護人以被告與甲○具有一定感情基礎而 發生性交行為,與純粹為滿足自身性慾而誘使未成年與之性交之犯罪情節有別,認被告惡 性並非重大等語,惟稽之被告與甲○交往期間之通訊內容,被告幾乎不斷詢問甲○何時能 外出與其碰面,雖頻表示想念甲○,惟觀其前後語意,充斥「舔舔腦婆」、「蹭蹭」、「 抱腦公的阿比就好了」、「摸摸肚肚」、「脫光光摸摸」、「在等腦婆洗洗很久了」、「 哪有下垂啊」、「要看腦婆啦」、表示買情趣內衣給甲○穿、甲○穿情趣內衣時要打甲○ 屁屁、「舔舔寶貝的ㄋㄟㄋㄟ和豆豆」、「喜歡哪一種腦公舔舔穴穴還是棒棒磨蹭啊」、 「我也好喜歡棒棒被腦婆穴穴吸住」、「喜歡在寶貝熱熱的體內解放」、「射在體內真的 很舒服」、「內射很啊」、「等寶貝來騎」、「棒棒要給腦婆含含」、「棒棒想被腦婆穴 穴含著」、「想要寶貝的水水」、「射滿滿給腦婆喝喝」、「看寶貝尿尿」、「要寶貝摸 摸ㄋㄟㄋㄟ和摸摸豆豆穴穴才會興奮」、買包包給甲○,挑逗要甲○用身體還、「我要奶 奶」、「舔舔棒棒」、「腦公的棒棒就可以睡了」、「想和寶貝愛愛」、「棒棒來保護」 、「保護穴穴」、「我想要的是壞壞的寶貝」、「要愛愛」、「摸摸寶貝全身」、「都不 要穿」、「那個來都很想要」、「只能塞寶貝的乳頭」、「奶奶」、「ㄋㄟㄋㄟ」、「揉 揉ㄋㄟㄋㄟ」、「被腦公的棒棒操到了呀」、「穴穴都是棒棒的大小」等極盡挑逗、鹹濕 之性事用語,並屢屢傳送陰莖勃起之照片供甲○觀覽,且引誘使甲○拍攝如附表二所示之 猥褻電子訊號供其觀覽,渠等對話少有正常青春男女交往期間之日常對話;甚至,甲○向 被告表示家人尚未同意其外出,回去會遭家人責罵無法使用手機等情,被告知悉上情,竟 仍向甲○表示已訂了旅館,不要有萬一,耍無賴表示「不管啦」、「先出來再打算」,被 告申請使用之GOOGLE雲端相簿亦儲存大量與甲○性交及甲○自白之猥褻數位照片、影片, 益徵被告性致勃勃,矧為達目的不惜唆使甲○隱瞞家人外出與其見面,其與甲○相約見面 、通訊最主要目的確實係為滿足自身性慾,至為灼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難認有據,自 難採為有利被告量刑之認定,併此敘明。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地點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 │ │ │ │ │ │ │ ├──┼──────┼──────────┼────────────┤ │1 │108 年2 月間│臺中市中區某汽車旅館│乙○○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 │ │某日 │ │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累犯│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2 │108 年4 月6 │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 │乙○○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 │ │日(起訴書誤│135 號之星河商旅 │之電子訊號,累犯,處有期│ │ │為8 日,應予│ │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三星│ │ │更正)上午8 │ │廠牌手機壹支,沒收。 │ │ │時16分許 │ │ │ ├──┼──────┼──────────┼────────────┤ │3 │108 年6 月8 │新竹市○○路000 號之│乙○○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 │ │日下午5 時42│金座度假汽車旅館 │之電子訊號,累犯,處有期│ │ │分許 │ │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同上│ │ │ │ │三星廠牌手機壹支,沒收。│ ├──┼──────┼──────────┼────────────┤ │4 │108 年7 月7 │臺中市中區臺灣大道1 │乙○○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 │ │月下午2 至3 │段19號之奇異果快捷旅│之電子訊號,累犯,處有期│ │ │時間 │店 │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同上│ │ │ │ │三星廠牌手機壹支,沒收。│ └──┴──────┴──────────┴────────────┘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48.195.208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2975280.A.2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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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五樓羨慕嫉妒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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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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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炮可打直需推,莫待平時空打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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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長多少p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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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血賺 死刑不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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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爽,一定很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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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真長 不用進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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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不過那是判決書部分內容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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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跟60也差12歲啊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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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6歲的妹子在身邊 怎可能忍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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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體尿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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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項真是有夠精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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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一堆有人看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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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奇異果,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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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 我15歲時在幹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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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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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你娘 我看了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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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腦公腦婆我狂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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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打完後久久不能自己 需要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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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第十項好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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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真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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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了,講話一直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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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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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少子化那麼嚴重,媽媽幹嘛那麼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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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超過兩年,不能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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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第十項全打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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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第十項就好了 我他媽快笑死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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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吉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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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每次都能看到這麼細節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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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佩服那些人一天要看這麼多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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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連結就好 貼這麼長 來亂版嗎???備註你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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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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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書記官一個resp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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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p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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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3:17, 3年前 , 34F
優文 有附判決書 內容快笑死 要吃這麼小的一直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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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3:17, 3年前 , 35F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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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啦,看了都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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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項好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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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宅悲糞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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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 段內文
06/24 18:59, 3年前 , 235F
小小年紀就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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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9:00, 3年前 , 236F
這個十是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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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病 妨礙性自主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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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9:07, 3年前 , 238F
快笑死,各種疊字跟ㄋㄟㄋ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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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9:18, 3年前 , 239F
這一個國中還沒畢業就被玩壞了 幫後面接手的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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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9:20, 3年前 , 240F
備註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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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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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9:25, 3年前 , 242F
「被腦公的棒棒操到了呀」、「穴穴都是棒棒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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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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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9:28, 3年前 , 244F
靠 只看對話以為兩個都十五歲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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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媽腦殘 27年來腦袋都裝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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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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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0:14, 3年前 , 247F
第十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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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商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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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0:25, 3年前 , 249F
應該是40次到400次吧,不可能四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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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0:53, 3年前 , 250F
第十項太好笑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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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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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被迫打注音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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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1:29, 3年前 , 253F
恭喜,順便在法院公證結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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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1:41, 3年前 , 254F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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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1:58, 3年前 , 255F
靠北 第十項他媽快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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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2:56, 3年前 , 256F
好多ㄋㄟㄋ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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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3:07, 3年前 , 257F
結果法官書記官回家也這樣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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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3:15, 3年前 , 258F
XDDD真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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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3:18, 3年前 , 259F
判決書不會邊打邊笑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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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3:26, 3年前 , 260F
笑爛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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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23:28, 3年前 , 261F
書記官你還好嗎?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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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00:20, 3年前 , 262F
渣男害人不淺 還有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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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00:20, 3年前 , 263F
第十點我看了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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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01:20, 3年前 , 264F
靠盃啦對話好多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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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01:41, 3年前 , 265F
太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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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01:45, 3年前 , 266F
馬的 一定很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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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03:40, 3年前 , 267F
第十項會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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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04:06, 3年前 , 268F
咕咕 沒確診情報可以貼就轉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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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09:07, 3年前 , 269F
腦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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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09:07, 3年前 , 270F
棒棒和穴穴到底要重複幾次?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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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10:28, 3年前 , 271F
疊疊字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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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12:33, 3年前 , 272F
穴穴棒棒ㄋㄟㄋㄟ水水要重複幾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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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14:41, 3年前 , 273F
可以不要這麼專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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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6 00:55, 3年前 , 274F
到底多愛疊字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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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yj-m8Q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