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猛砍19刀殺夫!彰化女「女兒會孤單」:想說順便殺一殺…冷血揮17刀喊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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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砍19刀殺夫!彰化女「女兒會孤單」:想說順便殺一殺…冷血揮17刀喊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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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殺夫殺女遭判有期徒刑28年,褫奪公權10年,全案定讞。(資料圖/記者唐詠絮翻
攝)
彰化溪湖2018年底發生一起人倫悲劇!一名40歲印尼籍王姓外配與前夫3度分合,在女兒
教養、工作等屢起爭執,於是她到大賣場買了水果刀預謀殺夫,趁著前夫熟睡時下手,又
認為女兒偏愛前夫竟抱著「順便殺一殺」的想法痛下殺手。日前最高法院將上訴駁回,維
持原判28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王女自覺與公婆相處不佳,在夫家經營的汽車旅館擔任整理、清潔房務等工作
,2006年起開始覺得環境不安全,懷疑自己遭到監視、偷拍、跟蹤,又懷疑丈夫與同事有
染,夫妻倆經常吵架,近2010年時情況更加惡化,王女在公公及丈夫的陪伴下就醫治療,
門診診斷為急性精神病狀態,懷疑思覺失調症或妄想症。
而王女只到門診追蹤3次,就自認病況好轉,沒按時服藥也沒繼續回診,她仍然懷疑丈夫
有外遇,夫妻倆因此先後離婚3次,先於2012年4月17日離婚,隔日又結婚,再於同年10月
5日離婚、同年月24日結婚,後於2015年3月20日再次離婚,最後一次離婚時,王女曾短暫
搬出,後來又為了女兒教養再度同住,同年王女被診斷出罹患思覺失調症,至2018年間都
維持規律門診追蹤,最後一次回診精神狀況大致穩定,但她仍無病識感,以為自己只是失
眠,沒有積極面對治療。
除此之外,她因與前夫在工作、女兒教養、生活習慣、公婆相處等方面常起爭執,因此萌
生殺意,2018年12月6日王女因2度與丈夫發生爭執,她竟趁丈夫熟睡時,持事先買好的水
果刀朝對方腹部、胸部猛刺。吳姓前夫驚醒,與王女發生拉扯,最後負傷沿著3樓走廊逃
跑,但王女仍一路追砍,一共狂捅19刀,現場滿地是血。
王女想到就讀國中的女兒平常不服管教還偏愛前夫,且她既然已持刀殺夫,若留下女兒一
人「會孤單」,決定轉往女兒房間,先持刀猛刺胸腹,見女兒反抗又大力朝心臟部位刺下
,過程中總共下手17刀,接著才下樓查看前夫情況,發現對方已倒在婆婆中喪失意識,轉
身出門前往警局自首。
醫護人員獲報後,趕緊將王女前夫、女兒送醫搶救,但2人仍因失血過多、出血性休克,
傷重身亡。王女犯後仍喊,「殺掉前夫、女兒不會後悔,判我死刑就好」,還自承「想讓
前夫死,想讓他死;殺死前夫後,想說順便殺一殺女兒,殺死他們2人」,讓家屬感到無
法接受。
彰化地方法院審酌,王女犯案動機與前夫長期的責罵、輕視有關,與精神症狀的直接關聯
性小,且她先將存款提領一空、等待前夫入睡在行兇、行兇後到派出所自首,足以看出她
犯案時有忍耐延遲的能力,也可擬定策略增加計畫成功機率,行為衝動性並未超出可控制
的範圍,認為她犯案時沒有受到精神障礙的影響。
此外,她在警詢時也清楚記得先後順序及犯案過程,法官依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
罪,判她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褫奪公權10年;台中高分院認為原審並無違誤,將上訴駁
回;日前最高法院指出,王女目前都沒有提出彌補死者家屬的任何方案,死者家屬也無法
原諒她,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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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殺人後前往警局自首。(資料圖/記者唐詠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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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230 號刑事判決(節錄)
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雖於上訴原審時,主張吳XX平時經常對其施暴,請求改判較輕之
刑,然上訴人於原審審理即表示吳XX平日對其很好,請求法院判其死刑,復於宣判時當
庭表示,應該判其死刑,不應只是維持第一審判決之刑,顯示上訴人確已對其所為犯行深
感懺悔,上訴人此一犯後態度之重大轉變,已影響量刑內涵,原判決仍以上訴人犯後態度
難認良好,而未改判較輕之刑,尚有違誤等語。
惟查: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原判決已敘明第
一審業以上訴人犯罪之責任為基礎,綜合本件關於量刑部分之全辯論意旨及刑法第57條10
款等量刑因子,認上訴人之犯罪手段兇殘,此人倫慘劇對社會造成強烈衝擊,嚴重危害吳
XX、吳XX及其家屬、社會秩序,然上訴人平日生活狀況尚屬正常、無前科紀錄,衡諸
其先前之工作及生活狀況,尚非慣於使用暴力之人,其因智識程度不高、又受限於語言能
力、文化適應等問題,認知功能有邊緣障礙,無法適當處理人際關係此種複雜之社會情境
,挫折感高,情緒壓力容易超過負荷,復孤身一人在臺灣,缺乏娘家親友即時適當之支持
,壓力宣洩不易,夫家雖無惡意對待,但因上訴人只是在自家經營之汽車旅館內從事清潔
工作,與在同處任事之吳XX又常因工作事宜爭執衝突,上訴人倍感生活壓力,其未獲良
好控制之精神疾病(本院按:上訴人患有思覺失調症,僅因睡眠狀況好轉即未服藥,原審
經調查結果,認上訴人於殺人行為前及過程中,對外界事物之認知、感受、反應及肢體運
作協調能力均不低於一般正常人,並有足夠之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應負完全之刑事責任
,不因上開疾病而有影響),惡化上訴人之人際關係與社會職業功能,對雙方關係造成惡
性循環,以致自陷於無法轉圜之情境,萌生犯本案殺人之決意。
復敘明上訴人雖於警詢、偵審中均坦承本件犯罪事實,但上訴人一再將吳XX與其之爭執
衝突,誇大為言語及肢體暴力,將女兒吳XX之未予搭理,放大為輕視、嫌棄,忽略自身
行為不當之處,未曾檢討自身所為之缺失,甚而在審理中主張夫家有長期施暴之情形,雖
經查明無此事實,然對痛失親人之被害人家屬而言,無異再度戕害,且迄今未提出任何具
體之彌補損害計劃,被害人家屬迄今仍無法寬宥上訴人之犯行,難認上訴人犯罪後態度良
好等一切情狀,認第一審所量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俱屬妥適。上訴人於原審指摘第一
審量刑過重,是為無理由等旨。並無理由不備,且無濫用量刑職權之情事,自難率指為違
法。上訴人上開上訴意旨,無非以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
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難認係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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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浩瀚的星海,我們微小的像塵埃,漂浮在一片無奈
緣份讓我們相遇亂世以外,命運卻要我們危難中相愛
也許未來遙遠在光年之外,我願守候未知裡為你等待
我沒想到,為了你,我能瘋狂到;山崩海嘯,沒有你,根本不想逃
我的大腦,為了你,已經瘋狂到;脈搏心跳,沒有你,根本不重要……
——鄧紫棋《光年之外》(《太空潛航者》中文主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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