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反罷韓又失利!韓國瑜聲請停止執行投票法院駁回確定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賴佩璇
3.完整新聞標題:
反罷韓又失利!韓國瑜聲請停止執行投票法院駁回確定
4.完整新聞內文:
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投票將於6月6日登場,繼上回法庭戰後,韓陣營再度聲請停止執行中
選會今年4月17日罷免案成立公告。一審認為韓未待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即聲請停止執行
,程序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裁定駁回。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審酌公私益後,今駁回確
定。
中選會今年1月20日發函通知領銜人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3月
9日,罷韓團體提出第二階段連署書,4月7日,高雄市選委會確認已過門檻,將進入第三
階段罷免投票。
韓陣營聲請停止執行中選會1月20日函文,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函文屬於中選會受理罷
免案行政程序中的程序行為,不得獨立為行政爭訟及聲請停止執行,以不符行政訴訟法規
定要件為由,裁定駁回。
中選會今年4月17日罷免案成立公告,韓再度聲請停止執行。一審認為,韓未待訴願機關
作成決定,即聲請停止執行,程序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且於暫時權利保護程序有限時間
內,針對應實質審理爭執,難以遽認有所稱「原處分顯有違法」情形。
一審指出,韓國瑜主張原處分繼續執行,使其遭違法罷免,將對其服公職權的參政平等權
、名譽權及任期造成難以回復的急迫損害,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所定停止執行要件,裁定駁
回。
韓國瑜提抗告。最高行表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訴訟繫屬前,行政法院得依聲請停止行
政處分的執行,必須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原處分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
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無重大影響。
韓主張,依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活動
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領銜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
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
合議庭認為,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
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韓以原處分合法性
顯有疑義為由,聲請停止執行,即有未合。
罷免權乃一種人民參政權,憲法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
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的監督檢
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制度。
合議庭審酌停止執行的結果是「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韓得以避免因若通過罷免案致市
長職務遭解除的風險,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投票決定是否
撤回對韓的委託,實現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的公益。
合議庭認為,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公益所造成的重大不利
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韓國瑜所造成的損害,因此依法難予准許聲請。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34/4607987
6.備註:
不知道這幾天韓導還會不會再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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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cutt (典) 10/14/10 19:36:15 Thu
你妹妹能幹 我妹妹也能幹 大家的妹妹都能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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