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行竊失風改強盜勒死獨居婦 有悔意逃死判無期徒刑定讞
1.媒體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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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
2.記者署名: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或編輯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行竊失風改強盜勒死獨居婦 有悔意逃死判無期徒刑定讞
4.完整新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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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子周慶國,因經濟不佳,去年4月間凌晨時分潛入高雄市左營區某戶人家,結果遭
屋主、獨居的韋姓婦人發現。周男摀住老婦口鼻、勒脖滅口,並搶走首飾及5000元現金。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周男有悔意,因此判決無期徒刑。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6日駁回
上訴定讞。
本案發生於去年4月17日,78歲的韋姓婦人被家人發現陳屍家中,現場有打鬥痕跡且嘴角
流血,警方3天後循線逮捕30歲的周男。而周男供稱,因為闖空門行竊,驚醒老婦後,擔
心她尖叫引來鄰居,所以摀住老婦口鼻,之後帶走財物。但檢方根據婦人的驗屍報告,發
現婦人是遭悶壓口鼻、壓迫頸部而腦部缺氧窒息死亡,因此檢方認為周男行竊失風轉「準
強盜罪」,之後又殺人滅口,聲請法院羈押獲准。檢方之後依照「強盜殺人罪」提起公訴
。
法院審理時,周男還是坦承行竊失風、僅摀住老婦口鼻,不知老婦已經窒息死亡。但法院
根據驗屍報告,還是認定周男主觀上有殺人故意,考量他手段激烈、惡性重大,但犯後頗
有歉意、悔意,也未虛構或誤導辦案,並無剝奪生命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所以一二審
法院均宣告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周男無期徒刑定讞,逃過死刑。另外家屬也
提出民事訴訟,對周男求償1500萬元,目前仍由一審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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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526/1722754.htm#ixzz6NWBaI1Ww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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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071 號刑事判決
(新聞內的判決確定日期有誤,應為「20日」)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
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
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
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
(一)檢察官部分:
(1)、被害人韋邱XX家屬對上訴人即被告周慶國提起損害賠償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事件,原審未予以提示、調查,使當事人得就此科刑資料表示意見,即採為量刑準據,所
踐行訴訟程序難謂適法。
(2)、被告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原判決就被告犯後態度之認定,未審酌及此,有理由不
備之違法。
(3)、被告手段殘暴、惡劣、無情,原審未廣泛蒐集與刑罰矯正適應性及教化復歸社會空
間之判斷相關資料,並就被告是否具教化可能性選任專業機關進行鑑定,逕認被告尚有教
化矯正可能,有理由不備及調查職責未盡之違誤。
(二)被告部分:
其因行竊遭被害人發現,為避免鄰居注意,方摀住被害人口鼻要其安靜,無殺人之犯意,
應僅犯刑法第328條第3項之強盜致人於死罪。
三、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被告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刑(處無期徒刑)
及沒收等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並對被告如何係以不確定故意於強盜行為中殺害被害人韋邱XX,所辯係犯
強盜致人於死罪,不足採信。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
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四、綜觀全卷,檢察官或告訴人於原審並未提出所謂「民事損害賠償事件資料」請求調查
;且觀諸原審審判筆錄之記載,審判長於調查證據完畢後詢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無」(見原審卷第247頁);原判決量刑時亦未以之作為依
據,自無上開所指之違法。
五、被告「再社會化、再犯罪、與世隔絕必要」事項並非量刑考量之主要或關鍵因素,僅
係供法院判斷時參考之一,檢察官於原審並未就被告教化可能性請求鑑定,而原審已以被
告之責任為基礎,就刑法57條所列各款量刑事項已逐一審慎檢視而為量刑,未就教化可能
性送請鑑定,難謂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或理由不備之違誤。
六、量刑所應審酌之刑法第57條事項,以經自由證明為已足,且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原判決已敘明第一審判決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
列各款事項,並綜合考量被害人家屬情緒之平撫、社會秩序之維繫、一般大眾警示意義之
彰顯、被告生命是否仍令存續之諸層面,認被告所為之犯行尚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
隔離之必要,而量處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為無不
合,予以維持,自屬裁量權之行使,尚難指為違法。
七、上訴人等之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或僅憑己見,為事實上爭執,或對原審
裁量之職權行使,及已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等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
以及當初「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原重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的個案主文、沒收情形
┌──┬───────┬──────────────────┐
│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犯罪事實欄一 │一、周慶國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
│ │ │ 褫奪公權終身。 │
│ │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犯罪事實欄二 │周慶國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一) │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3 │犯罪事實欄二 │周慶國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 │(二) │陸月。 │
├──┼───────┼──────────────────┤
│ 4 │犯罪事實欄二 │周慶國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
│ │(三) │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5 │犯罪事實欄二 │周慶國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
│ │(四) │。 │
├──┼───────┼──────────────────┤
│ 6 │犯罪事實欄二 │周慶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
│ │(五) │。 │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 │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3 、4 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附表二:為警於108 年4 月19日14時30分許起至同日14時50分許
止,在臺南市○○區○○00之00號,經持有人周XX同意搜索後
扣得。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應否沒收 │
├──┼────────┼─────────────────┤
│ 1 │珍珠金項鍊1條 │(1)經告訴人甲○○指認,為被害人所有│
│ │ │ ,被告亦無意見。 │
│ │ │(2)應發還被害人之繼承人。 │
├──┼────────┼─────────────────┤
│ 2 │十字架銀項鍊1條 │(1)經告訴人甲○○指認,為被害人所有│
│ │ │ ,被告亦無意見。 │
│ │ │(2)應發還被害人之繼承人。 │
├──┼────────┼─────────────────┤
│ 3 │金屬細項鍊1條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 4 │銀戒指1個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 5 │金屬手環2個 │(1)經告訴人甲○○指認,為被害人所有│
│ │ │ 。 │
│ │ │(2)應發還被害人之繼承人。 │
├──┼────────┼─────────────────┤
│ 6 │透明石質手環1個 │(1)經告訴人甲○○指認,為被害人所有│
│ │ │ 。 │
│ │ │(2)應發還被害人之繼承人。 │
├──┼────────┼─────────────────┤
│ 7 │鑰匙2支 │(1)經告訴人甲○○指認、經警實地測試│
│ │ │ ,銅色鑰匙非告訴人所有、黑色鑰匙│
│ │ │ 因案發後換過鎖頭無法測試,應均係│
│ │ │ 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 8 │髮叉1個 │(1)經告訴人甲○○指認,為被害人所有│
│ │ │ 。 │
│ │ │(2)應發還被害人之繼承人。 │
├──┼────────┼─────────────────┤
│ 9 │黑白皮環1個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10│咖啡色單肩背包1 │(1)被告所有。 │
│ │個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11│PASSDER工作鞋1雙│(1)被告所有,為強盜殺人犯行時所穿著│
│ │ │ 。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附表三:為警於108 年4 月19日18時30分許起至同日18時40分許
止,在臺南市○○區○○路○段0 號前,經持有人沈XX同意搜
索後扣得。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應否沒收 │
├──┼────────┼─────────────────┤
│ 1 │1-1 :銀色手錶1 │(1)經告訴人甲○○指認,為告訴人甲○│
│ │支 │ ○所有。 │
│ │ │(2)應發還告訴人甲○○。 │
│ ├────────┼─────────────────┤
│ │1-2 :外國硬幣6 │(1)被告所有。 │
│ │個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 2 │銀手飾1條 │(1)經告訴人甲○○指認,為告訴人甲○│
│ │ │ ○太太所有。 │
│ │ │(2)應發還告訴人甲○○太太。 │
├──┼────────┼─────────────────┤
│ 3 │銀項鍊1條 │(1)經告訴人甲○○指認、本院當庭勘驗│
│ │ │ ,為被害人所有、配戴於頸部、已斷│
│ │ │ 裂2 節。 │
│ │ │(2)應發還被害人之繼承人。 │
├──┼────────┼─────────────────┤
│ 4 │玉佩1塊 │(1)經告訴人甲○○指認,為被害人所有│
│ │ │ 。 │
│ │ │(2)應發還被害人之繼承人。 │
├──┼────────┼─────────────────┤
│ 5 │古幣2枚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 6 │耳飾1對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 7 │圓形飾品1個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 8 │記憶卡1包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 9 │銀細項鍊1條 │(1)經告訴人甲○○指認,為被害人所有│
│ │ │ 。 │
│ │ │(2)應發還被害人之繼承人。 │
├──┼────────┼─────────────────┤
│10│舊式新臺幣50元硬│(1)經告訴人甲○○指認,為被害人所有│
│ │幣30枚( 1500元) │ 。 │
│ │ │(2)應發還被害人之繼承人。 │
├──┼────────┼─────────────────┤
│11│記事本( 周慶國筆│(1)被告所有。 │
│ │記)1本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12│鑰匙1串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13│13-1:藍色suprem│(1)被告所有。 │
│ │e 袋子內新臺幣50│(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元1 枚,10元5 枚│ 有關,不予沒收。 │
│ │,1 元6 枚( 新臺│ │
│ │幣106 元)、馬來 │ │
│ │西亞幣1 個、台灣│ │
│ │之星SIM 卡1 張、│ │
│ │銀戒指1 只 │ │
│ ├────────┼─────────────────┤
│ │13-2:銀飾3塊 │(1)經告訴人甲○○指認,為被害人所有│
│ │ │ 、配戴於右手腕之銀手鐲、已斷裂為│
│ │ │ 3 塊。 │
│ │ │(2)應發還被害人之繼承人。 │
├──┼────────┼─────────────────┤
│14│棕色皮夾1 個內有│(1)被告所有。 │
│ │郵局金融卡(00411│(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000000000)0 張、│ 有關,不予沒收。 │
│ │華南銀行金融卡(4│ │
│ │000000000000000 │ │
│ │)1張 │ │
├──┼────────┼─────────────────┤
│15│周慶國郵局儲金簿│(1)被告所有。 │
│ │(00000000000000)│(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1 本 │ 有關,不予沒收。 │
├──┼────────┼─────────────────┤
│16│周慶國印章1顆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17│周慶國0000廠商工│(1)被告所有。 │
│ │作證1張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18│黑色包包1 個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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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銀色圓形物品( 黃│(1)被告所有。 │
│ │金印象)2枚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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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為警於108 年4 月20日4 時6 分許起至同日4 時20分許
止,在臺南市○○區○○00之00號00樓,經所有人周慶國同意搜
索後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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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應否沒收 │
├──┼────────┼─────────────────┤
│ 1 │黑色短袖上衣1件 │(1)被告所有,為強盜殺人犯行時所穿著│
│ │ │ 。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 2 │黑色長褲1件 │(1)被告所有,為強盜殺人犯行時所穿著│
│ │ │ 。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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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為警於108 年4 月20日3 時許起至同日3 時15分許止,
在臺南市○○區○○里○○路○段000 號(歸仁分局大潭所),
對所有人周慶國附帶搜索後扣得。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應否沒收 │
├──┼────────┼─────────────────┤
│ 1 │現金9300元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 2 │白色結晶2 包 │(1)被告所有。 │
│ │ │(2)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185 │
│ │ │ 公克、0.032 )。 │
│ │ │(3)鑑定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 │ │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8 年6月20日 │
│ │ │ 、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59647 │
│ │ │ 號、院卷一第107 頁)。 │
│ │ │(4)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 │ │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含包裝袋2只) │
├──┼────────┼─────────────────┤
│ 3 │玻璃球管吸食器2 │(1)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個 │ 非他命使用。 │
│ │ │(2)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 │ │ 在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
│ │ │ 收。 │
├──┼────────┼─────────────────┤
│ 4 │吸管2支 │(1)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使用。 │
│ │ │(2)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 │ │ 在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項下宣告沒│
│ │ │ 收。 │
├──┼────────┼─────────────────┤
│ 5 │手錶1支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
│ 6 │飾品8個 │(1)被告所有。 │
│ │ │(2)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犯罪│
│ │ │ 有關,不予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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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常常會感到心痛,就是因為心痛,所以會覺得活著是一件很痛苦的事,尤其是你的心
纖細、脆弱的有如玻璃一般,令人很有好感,所謂的好感就是喜歡。
——《新世紀福音戰士》渚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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