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罷韓投票/韓國瑜再提暫停執行罷免投票
1.媒體來源:
CNA
2.記者署名: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王淑芬台北-高雄22日電
3.完整新聞標題:
罷韓投票/韓國瑜再提暫停執行罷免投票 北高行駁回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1024/20200522/1059x768_976315260833.jpg

高雄市長韓國瑜陣營11日再度聲請暫停執行罷韓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22日裁
定駁回。圖為韓國瑜(前)12日戴口罩出席活動。(中央社檔案照片)
高雄市長韓國瑜不服中央選舉委員會於4月17日宣告韓國瑜罷免案成立,日前再向台北高
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北高行認定不符合停止執行要件等,裁定駁回。全案可抗告。
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鄭照新說,高市府與韓國瑜專注水情勘查,請市民隨時關注市府公布
官方訊息,暫不回應其餘相關政治討論,相關司法案件由律師說明。
韓國瑜以罷韓案偷跑為由,今年4月間聲請停止執行,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中央選
舉委員會於4月17日宣告罷免案成立,韓國瑜不服,日前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
止執行。
北高行指出,原處分早於4月17日即已作成,但韓國瑜卻遲至5月11日才提起訴願,並於第
2天就以受理訴願機關故意怠於審查、救濟不及為理由,聲請停止執行。此時間上的急迫
性,顯然可歸責韓國瑜自身延宕所致,韓國瑜未待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即聲請停止執行,
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
北高行表示,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所稱「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
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提出前認同罷免而形成共同意識所進行的提議活動,本質上為一種意
見表達的方式,是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體現,應受憲法的保障。
北高行認為,若要限制這種自由權利,依憲法第23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然而,選罷法
並未對罷免案表達認同而形成罷免共識的提議活動,有時間上的限制規定。
北高行指出,韓國瑜指原處分併計就職未滿1年即為提議人簽署,違反選罷法第75條第1項
但書規定,應屬實質審查的實體事項,於有限的時間及資訊下,法院本於法律保留原則及
言論自由的維護,難以遽認有韓國瑜所稱「原處分顯有違法」的情形。
另外,韓國瑜主張原處分繼續執行,讓他遭違法罷免,將對他服公職權的參政平等權、名
譽權及任期造成難以回復的急迫損害。
北高行對此認為,這是個人臆測罷免案投票結果通過所可能發生的影響或損害,而不是其
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即受的侵害,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定停止執行的要
件。
韓國瑜另主張原處分造成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及個人工作規劃受影響,北高行
認為,這不是韓國瑜主觀公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即時所受侵害,不符合行政訴訟法所定停止
執行要件。
北高行今天裁定「聲請駁回」。全案可抗告。(編輯:戴光育)1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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