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萬8罰款未繳房子被法拍 婦人跪求無法挽回
替台灣法律難得硬起來一次給個讚!!
那麼, 可不可以也對欠稅大戶們以同一標準貫徹執行??
如果做不到
是不是台灣法律其實只能對小老百姓才硬得起來??
※ 引述《ezJapan (Japan)》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UDN
: 2.記者署名
: 聯合報 / 記者羅建旺/宜蘭即時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1萬8罰款未繳房子被法拍 婦人跪求無法挽回
: 4.完整新聞內文:
: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4/16/realtime/7744546.jpg
: 年逾70歲的陳母還一度下跪求情。記者羅建旺/攝影
: 影片
: https://video.udn.com/embed/news/1174155
: 基隆市陳姓男子欠繳交通違規罰款1萬8千元,監理單位送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合法通知限期履行不成,將陳名下的房子以135萬5400元拍賣,台大法律系前教授等人不平並聲援,今天並與陳家人到宜蘭執行分署陳情,年逾70歲的陳母還一度下跪求情,但無法挽回;分署強調一切都符合程序,不動產已經拍定了,並且發了權利移轉證書,如果想要挽救的話,可能要自行去跟拍定人接洽。
: 基隆市陳姓男子未繳1萬8千多元交通違規罰款,名下房子被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拍賣,引發議論,台大法律系前教授陳志龍認為有違比例原則、質疑超額查徵,今天陪陳家人到宜蘭執行分署陳情,希望以法理情,與執行官直接面對面溝通,陳姓男子則表示,已經拍定,急於執行,希望把疑問清楚,不平處請教,能有滿意答覆。
: 70多歲的陳母說,自己不識字,對簽收什麼不清楚,房子被拍賣,她難過不已,還一度在執行分署下跪求情, 執行署人員趕快扶起。
: 行政執宜蘭執行分署執行官表示,107年2月27日查封房子,查封一年半才拍賣,108年8月26日法拍,今年1月6日第4拍拍定,查封至今已一年半,只要拍定前繳錢都可以停拍,但拍定前義務人都未來過,而相關公文都有寄給當事人,只要中間有連繫,都會協助,可分期或轉介協助。
: 至於罰款未繳卻查封房子,被質疑有違比例原則,執行分署表示,義務人戶頭扣不到錢,車子非他擁有,家中電器中古殘值低,加上冰箱等是日常所需,無法查扣 。
: 宜蘭執行分署表示,不動產已經拍定了,並且發了權利移轉證書,如果想要挽救的話,可能要自行去跟拍定人接洽,是不是能賣給他,因為拍定人買走了,執行署是中立公署,不適宜介入當事人間買賣或買回。
: 執行分署指出,拍賣物原本是3月點交,當天會同拍定人,跟拍定人說義務人生活有困難,家裡有些東西要搬,義務人有釋出搬家的誠意,有跟拍定人說可不可以幫幫他?給他一點時間,拍定人答應再給一個月時間給義務人搬家,不收房租,義務人承諾在4月30日前搬走,若沒有搬走,分署可以強制點交,期間有幫助義務人給搬遷與安頓生活的機會。
: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4/16/realtime/7744547.jpg
: 基隆市陳姓男子欠繳交通違規罰款1萬8千元,監理單位送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合法通知限期履行不成,將陳名下的房子以135萬5400元拍賣,台大法律系前教授等人不平並聲援,今天並與陳家人到宜蘭執行分署陳情。記者羅建旺/攝影
: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4/16/realtime/7744548.jpg
: 基隆市陳姓男子欠繳交通違規罰款1萬8千元,監理單位送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經合法通知限期履行不成,將陳名下的房子以135萬5400元拍賣,台大法律系前教授等人不平並聲援,今天並與陳家人到宜蘭執行分署陳情。記者羅建旺/攝影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497230
: 6.備註:
: 是我真的會先賣冰箱之類的..
: 1萬8不難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248.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87041620.A.6CD.html
→
04/16 20:55,
4年前
, 1F
04/16 20:55, 1F
→
04/16 20:55,
4年前
, 2F
04/16 20:55, 2F
→
04/16 20:56,
4年前
, 3F
04/16 20:56, 3F
→
04/16 20:58,
4年前
, 4F
04/16 20:58, 4F
→
04/16 20:58,
4年前
, 5F
04/16 20:58, 5F
→
04/16 20:59,
4年前
, 6F
04/16 20:59, 6F
→
04/16 21:02,
4年前
, 7F
04/16 21:02, 7F
→
04/16 21:02,
4年前
, 8F
04/16 21:02, 8F
→
04/16 21:02,
4年前
, 9F
04/16 21:02, 9F
→
04/16 21:06,
4年前
, 10F
04/16 21:06, 10F
推
04/16 21:08,
4年前
, 11F
04/16 21:08, 11F
推
04/16 21:28,
4年前
, 12F
04/16 21:28, 12F
→
04/16 21:58,
4年前
, 13F
04/16 21:58, 13F
→
04/16 21:59,
4年前
, 14F
04/16 21:59, 14F
推
04/16 23:14,
4年前
, 15F
04/16 23:14, 15F
→
04/16 23:46,
4年前
, 16F
04/16 23:46, 16F
推
04/16 23:54,
4年前
, 17F
04/16 23:54, 17F
→
04/17 01:01,
4年前
, 18F
04/17 01:01, 18F
→
04/17 01:01,
4年前
, 19F
04/17 01:01, 19F
推
04/17 01:19,
4年前
, 20F
04/17 01:19, 20F
→
04/17 01:39,
4年前
, 21F
04/17 01:39, 21F
→
04/17 01:39,
4年前
, 22F
04/17 01:39, 22F
→
04/17 02:30,
4年前
, 23F
04/17 02:30, 23F
→
04/17 10:19,
4年前
, 24F
04/17 10:19, 24F
噓
04/18 18:42,
4年前
, 25F
04/18 18:42, 2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7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