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博恩「我從國小到高中都被強X!」 重訓健身背後藏瘡疤:被同學打手槍強吻
沒哏法律人要出來講無聊討人厭的垃圾話了。網路上討論男性為受害人的性犯罪案件聲量
太多了,如果要講女性主義、社會壓迫跟男性性宰制霸權,大概這篇要2萬字,而且重複
率過高。所以我想處理一個問題:「博恩到底學生時期有沒有被『強姦』?」
先說結論,依據他的發言,沒有,頂多強制猥褻。
為什麼呢?因為我們性犯罪的法律規定是從婦女團體手中推動的。當時的時空背景是以保
護女性為主的方式推動立法,自然對於男性成為被害人的情況沒有透澈的處理。
從刑法第10條第5項的規定就可以知道,「指姦」被定義成性交,所以強迫被指姦算是強
制性交;「打手槍」實務上則被認為沒有「進入」性器或是性器「接合」,只能算是猥褻
,強迫被打手槍就只是強制猥褻!
因此,就算博恩說的屬實,不討論溯及既往的狀況下,他沒有被強姦、也沒有被性侵,是
被「強制猥褻」。
這個時候又要被罵恐龍法官了。這個跟白玫瑰運動還有之後的99.7決議一樣,是立法技術
的問題!聽從婦女團體「違反其意願」,未思考法律上處理案件的困難,跟現在性交定義
上欠缺男性成為被害人樣態而出現的落差,是一樣的。
女權團體推動立法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不過時間經過就會發現,不是什麼都可以一步到位
,未成年、男性,甚至未來會不會出現新的樣態像是跨性別者等,都是值得不停關注的議
題。
再來,還是很多定義不清的情況在發生。舉個例子:
「性侵」這個詞被性別力出品的《性別小辭典》定義為:「所謂性侵,即是以威脅、強迫
、恐嚇、誘騙等有形無形之方式,違反他人意願強制性交。」(參考自刑法第十六章妨害
性自主罪 第221 條)
這個鬼打牆的規定一看寫得很爛。都寫參考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了,怎麼還會有「強
暴、脅迫、恐嚇......」的「強制」構成要件要素跟後面「強制性交」構成要件要素的『
強
制』重複出現的狀況?那請問,在這樣反覆規定的狀況下,強制這個構成要件要素下的「
致使不能抗拒」到底要不要考慮?明明講參考法律規定了怎麼還出一個模糊不清矛盾的介
紹給大家參考,編輯技術好一點好嗎?
最後還是提一下,有人可能會覺得這樣對博恩不公平,怎麼可以這樣就不算被強姦。其實
這樣才是體現出我們社會跟法律規定上對身為男性的被害者的不公平,甚至因為定義上連
成立的罪名都不一樣,連帶的刑責也不同:強制性交關3-10年;強制猥褻處有期徒刑6個
月到5年,刑期差很多,3年以上的重罪在刑事訴訟上的程序更是影響深入。
說法律規定對男女受害者保護一致,醒醒吧,現在還差的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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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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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沒有問題喔,你看清楚我是在批評什麼,是那個辭典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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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士林地院106侵重訴1號判決喔
「打手槍則屬猥褻」
※ 編輯: abc1357 (128.176.254.17 德國), 03/29/2020 20:56:21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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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我結論就是沒有被強姦然後metoo用這個辭典回覆博恩,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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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下判決喔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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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啊,追訴期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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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要求緊密結合,手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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肛門算喔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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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bc1357 (128.176.254.17 德國), 03/29/2020 21: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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