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私菸案大事化小!走私變成「擅自移動貨物」財政部輕罰華航15萬
※ 引述《Osuma (傷心難過覺得冷)》之銘言:
: ※ 引述《tobetwob ()》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風傳媒
: : 2.記者署名
: : 林上祚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私菸案大事化小!走私變成「擅自移動貨物」財政部輕罰華航15萬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華膳在私菸案中,其實可被依《菸酒管理法》處罰1000萬元罰鍰,
: : 但財政部僅援引《海關緝私條例》第35條規定,
: : 將華膳在私菸案的行為解釋為「擅自移動貨物」,對其處以15萬元行政罰。
: 華航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
: 在交通部態度還沒軟化之前 財政部這動作根本是莫名其妙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30011
: 菸酒管理法規定在這裡
: 到底是哪一條可以處1000萬行政罰鍰我怎麼都沒看到
: 這菸酒管理法從頭到尾都在說如何管理業者跟無執照的業者
: 請問一下
: 財政部是要怎麼從菸酒管理法裡面去引用法條來裁罰華航這次的行為?
: 販賣的部分
: 法條全部都是針對私菸私酒
: 華航那些是走私菸 但是菸品本身是合法的 是走私的行為不合法
: 能引用菸酒管理法?
: 不要以為走私跟私菸私酒都有個私就可以畫上等號好嗎
: 更新
: *第 6 條
: 本法所稱私菸、私酒,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產製之菸酒。
: 二、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酒。
: 三、菸酒製造業者於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以外場所產製之菸酒。
: 四、已依本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未向海關申報,或匿報、短報達一定數
: 量之菸酒。
: 第六條第四款的定義 應該可以把這次的走私菸中的菸品 定義成私菸
: 但是由於新聞最後一段的事涉刑責所以先不處理
: 法院裁定後會裁罰 並沒有說一罪不二罰
: *
: 底下這一堆在推文高潮的 我還真懷疑你們看到這個有去查證嗎?
: 這事情從頭到尾跟財政部無關
: 人家也只負責專管業者的生產製造 私菸私酒查緝
: 走私這件事情到底干財政部屁事
: 從頭到尾都海關跟司法的事情吧
: : 6.備註:
: : 私菸案 民進黨吃相有夠難看,TM以為主權牌是免死金牌? 再繼續大局為重啊,第三
勢
: : 把藍綠一起送進政治墳墓!
: : 王郁揚 北投天母立法委員 素人參選
: : 救長照 減菸害 無煙台灣
: 很多人都沒在看新聞內文
: 我補一下最後一段
: : 對於外界質疑,財政部官員表示,《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的輸入私菸行為,
: : 因為涉及到刑責,關務署依據《行政罰法》「刑事先行」原則,
: : 現階段尚未對華航等相關人員處以行政罰鍰,未來如果法院審判結果,
: : 有課以刑責,那麼關務署對於走私與協助走私的機構,最高仍可併課1000萬元罰鍰。
其實Osuma板友的結論正確,但推論過程全錯...
財政部確實不該跳出來,理由是一行為違反刑法與行政法上義務時,若「已移送」檢調調
查,此時管轄權歸檢察機關,財政部此時暫時沒有管轄權。
當然刑事部分若無罪、不起訴等等的情況,行政機關還是可以處行政罰,自不待言
https://i.imgur.com/2pjlkrV.jpg


所以,財政部不該出來坦的理由,根本與華航的主管機關是交通部無關
再者,菸酒的主管機關確實也是政部管
https://i.imgur.com/K6Kf9Fj.jpg

加上菸酒管理法第六條一項四款以及四十五條二項,財政部在本案完全有管轄權,而且也
有權限罰到一千萬
故O大提到菸酒管理法不適用本案,所以跟財政部無關,以及無法裁罰一千萬元,均與法
無據。
https://i.imgur.com/a9EhOWV.jpg


不過O大至少結論對了,財政部確實不該跳出來,但理由應當為:本案目前有管轄權者係
檢察機關,除非有行政罰二十六條一項但書或二項的情況,否則財政部無權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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