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蔡營:柯文哲影射公股銀行董座涉貪
※ 引述《acln0816 ()》之銘言:
: 首先柯文哲又在答非所問
: 每次問他問題都拉到另一個話題去
: 不過不重要先算了
: 再來
: 柯文哲最愛酸新聞是怎麼亂寫的
: 就是用「三分真七分假」的方式嘛
: 所以柯文哲一定不會用這樣的方式來表達
: 講的一定是實在話
: 那我們來看看柯文哲怎麼表達的:
: 「聽到很多說公庫銀行的董事長每個人都要攤多少錢 要去募多少錢
: 算一算 哇 那幾十億 這不好嘛」
: 我們用狹義的文字解釋方式來理解
: 台灣公股行庫銀行就八間 所以董事長就八個人
: 這沒有爭議
: 而其中所謂的「幾十億」
: 我們用最保守的數字解釋 那就是以「20億」來計算
: 所以柯文哲這個說法就起碼代表八個人要去分擔20億元的募款
: 也就是「一個公股行庫董事長」平均要「攤」到「新台幣2.5億元」
: 再從政治獻金法的規定來看
: 政治獻金法第17條:
: 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
: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 也就是說照柯的說法且要符合政治獻金法的規定的話
: 每一個公股行庫董事長起碼要找到:
: 「833.333個個人 每人捐贈30萬元」
: 或
: 「83.333家營利事業 每家捐贈300萬元」
: 或
: 「125個人民團體 每個團體捐贈200萬元」
: 如果每一個董事長找不到上面說的人數、家數、個數的話
: 且每個人、每家、每個團體都要捐贈到最高上限才行
: 不然就無法符合柯所說的「一個董事長要攤到2.5億元」的標準
: 但也說不一定是有那麼多人、那麼多家或那麼多團體
: 而捐贈也可能不只30萬、300萬或200萬的可能啊?
: 當然可能發生
: 但也就代表違反政治獻金法的規定
: 政治獻金法第29條規定: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
: 項、第三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以下之
: 罰鍰。
: 也就是說個人只能上限捐30萬元
: 如果你捐到50萬元
: 民進黨就可能被罰到最高40萬元
: 一家營利事業上限300萬元
: 如果捐到500萬元
: 民進黨就可能被罰到最高400萬元
: 所以照柯文哲的說法
: 要嘛就是這些公股行庫董事長很厲害能募款到那麼多錢
: 要嘛就是民進黨違法收受政治獻金
: 不知道柯粉覺得哪個可能性比較高呢?
: 反正柯文哲無的放矢這個結論應該是最不可能的吧
: 呵呵
: 而且我相信柯文哲敢講代表他一定有所本嘛
: 因為柯文哲自己就最討厭「影射」了
: 又怎麼可能用影射的方式去指控民進黨呢?
: 所以這麼爽的事情
: 各位柯粉還不快去跟監察院檢舉一波
: 抓到一筆就罰兩倍
: 罰到民進黨哭哭啦
: --------------------------------------------------------------
: 補充一下
: 因為政治獻金法的規定是以「一年」的捐款為上限限制
: 所以說不定柯也有可能指的是蔡執政這近四年的總共募款數額
: 那就大家自己再除個4就知道了
: 就大概「一個公股行庫董事長每年平均要分擔6000多萬元的募款」
: 「四年總共平均要分擔2.5億元」
無知
不知道什麼是集團企業
不知道什麼是基金會嗎?
以遠東來說
噓噓東關係企業幾百家
即便只捐特定一個黨
也可以在合法範圍內捐好幾個億
然後 小英有基金會阿
花媽也有基金會阿
連簡舒培 王世堅 梁文傑
都能以個人名義收政治獻金
只要你夠力 夠有錢
合法範圍內一人捐個幾億也是輕鬆
更重要的是 政治獻金可以抵稅
跟捐給慈濟效果差不多
如果公股銀行 用政策低利貸款
隨便貸個一百億給任何一家集團
這家集團用齊下的子公司 孫公司
拿可以抵稅的獻金打點一些
就各取所需 一切合法 皆大歡喜
用什麼政治獻金法在算阿?
那個根本是騙人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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