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拍1張女友睡姿,分手挨告偷拍遭搜索已刪文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100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拍1張女友睡姿,分手挨告偷拍遭搜索
照片勿亂拍!台北一名吳姓男子前年在台東一間民宿睡覺時,突然被女友小婕(化名)擠
下床,他覺得很好笑,隨手拍了一張女友睡覺照,小婕起床看到照片也呵呵大笑,沒想到
兩人分手後,吳男突然遭到檢警大動作搜索,稱小婕控他偷拍,查扣存有照片的平板電腦
。高等法院認為,睡眠確屬妨害秘密罪定義的「非公開活動」,但因吳男情節輕微,不具
可罰的違法性,評決無罪,只沒收照片,全案確定。
本案一審士林地院也判無罪,但理由與高院不同,法官認為,妨害秘密罪的「非公開活動
」,應同時兼具主觀與客觀兩要件,主觀上,被拍攝者具有隱密進行活動而不想公開的期
待或意願(主觀隱密性期待),客觀上,被拍攝者已利用或採取適當設備以確保活動隱密
性(客觀隱密性環境,如:廁所)。
士院進一步解釋,吳男與小婕當時為情侶,同住一間房間,睡眠應屬一般家居活動,且照
片僅拍到小婕的頭髮、左耳及一小部份左臂,身體部位全被棉被蓋住;就吳男而言,應無
從界定是否為隱私或秘密,因此,既然吳男主觀上認為睡覺屬家居活動,無妨害秘密犯意
,客觀上亦無妨害秘密行為可言,與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不符,判無罪。
高院則撤銷士院判決,合議庭解釋,就算是一般家居生活,家庭成員也分屬不同人格,各
擁有自行決定非公開活動的隱私,或不被人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留存影
像或聲音的權利,況且吳男與小婕只是情侶關係而已。
法官認定睡眠屬非公開活動
合議庭強調,如果士院的判決成立,那麼日後情侶或夫妻在房間更衣、接吻、愛撫或性行
為,只要未提醒「正從事隱密活動」,對方均可以自行認定該活動非隱私或秘密,毋庸經
過同意就逕自任意拍攝、錄影。合議庭認為,睡覺應屬「非公開活動」,原判決不妥,日
前決議撤銷,但一樣判無罪,理由是情節輕微不具可罰性,同時沒收照片與電磁紀錄。
吳男開庭時質疑小婕明明知道這件事,當下也未要求刪除,直到吵架分手才提告,根本就
是找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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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真的要好好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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