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不慎撞死超車騎士 士檢「反映時間不足」不起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52683
不慎撞死超車騎士 士檢「反映時間不足」不起訴
2019-07-26 15:15聯合報 記者蔡翼謙╱即時報導
吳姓女子去年駕車遭陳姓騎士超車,但陳姓騎士疑後輪擦撞路肩沙包,失控摔倒吳女車輛
前,導致吳女反映不及撞上,陳姓騎士送醫不治。事後,陳姓騎士家屬本不提告,1個多
月後反悔提告。士林地檢署偵結,認為吳女未違規,且依照交通部關於汽車行車距離、反
映時間等數據,吳女根本無足夠時間反映,予以不起訴。
起訴書指出,吳女2018年11月24日中午近1時,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北市北投區竹子湖路,
此時右側的陳姓騎士欲超車,卻不慎擦撞路旁沙包,失控打滑摔倒在吳女車輛前,導致吳
女煞車不及,撞上陳姓騎士,陳姓騎士送醫不治。
吳女辯稱,當天車上載著家人,開到一半被陳姓騎士超車,看到後馬上減速,沒想到過不
久,陳姓騎士就倒在前方,自己再次急煞,還是來不及撞上,而當時車速約30到40公里。
檢察官指出,刑法上的過失,是行為人應注意但未注意,或行為人可預見自身過失行為導
致的後果,卻仍違反未遵守。
檢察官勘驗吳女及陳姓騎士的行車記錄器,發現吳女車速緩慢,並無超速等違規,且當時
陳姓騎士從路肩超車,疑後輪撞上路旁沙包,突然失控向左摔;陳姓騎士倒地位置,僅位
於吳女車輛前方1公尺。
檢察官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提出的汽車安全行車距離、反映時間及摩擦係數等數據,指出
若以行車速度30公里計,吳女至少要有5.83公尺至6.66公尺的反映距離,可證明吳女當時
欠缺足夠時間,採取適當措施避免碰撞,何有過失可言,予以不起訴。
心得:在竹子湖路右側路肩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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