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政院通過《揭弊者保護法》 明定權益規範已回收
1.媒體來源: 公視新聞網
2.記者署名: 黃立偉 張國樑
3.完整新聞標題: 政院通過《揭弊者保護法》 明定權益規範
4.完整新聞內文:
過去在政府及企業部門揭弊者都缺乏保障機制,容易導致檢舉人的身份洩漏,造成工作
不保、甚至會殃及親友。因此為了要提供揭弊者具體保障,行政院正式通過,揭弊者保
護法草案,包括明文規定公私部門的揭弊範圍、揭弊者權益保護等規範。而法務部次長
蔡碧仲強調,主要精神是保護從優、處罰從重,規定如果揭弊者,遭受到不利的人事措
施,甚至是職場霸凌,除了罰鍰之外,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語道破揭弊者保護法精神,法務部強調,對於吹哨者保護部分,如果其他法律有更好
的相關規定,將採取優於草案的作法,而嚇阻對揭弊者報復行為,其他法律對報復者有
較重處罰規定時,也從重處罰。
法務部次長 蔡碧仲說:「也就是其他的規定啊,如果有刑法的,那當然就是優先適用刑
法,那有關那個公務人員的部份,如果有涉及到洩密啊,那麼當然他的處罰就是從重。
」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重點涵蓋公私部門,公部門揭弊行為,包括公務員貪瀆犯罪行為、影
響國計民生、危害公共健康安全行為等。 而私人企業揭弊行為,主要社會關注公益項目
,包括勞動、金融、環保、食安、國土保育等。至於工作權保障部份,除了回復職務、
工資補發以外,另外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而遭排擠或孤立職場霸凌行為,應給予精神
損害賠償。
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 馬國柱表示,「各個其他法條都有精神補償,但是那種呢範圍是非
常狹隘,美國的司法單位的做法是怎麼做,除了補齊他的薪水以外還要再給他獎金,獎
金是他該拿的薪水的十倍,再給他精神賠償金。」
法務部強調,如果公務人員受到報復性不利人事措施,將依「公務人員懲戒法」予以懲
處,至於私人企業,則處最高 500 萬元罰鍰,另外,為揭弊者在揭弊後,如果回復職場
困難,勞雇雙方得合意終止勞雇合約,資方須保障揭弊者3個月待業補償金,法案初審
過後,將送立院審議逕付二讀。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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