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觀光局提高罰金禁絕Airbnb之前,請先回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一顆蘋果)時間5年前 (2019/04/17 15:42), 編輯推噓-5(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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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重點關鍵字放前面,法規老舊扼殺觀光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大幅增加對非法旅館或民宿業者的罰款, 由原本最高30萬或50萬, 雙雙大幅增加至最高200萬元, 同時新增對刊登營業訊息的網路平台業者的連坐責任,同罰200萬元 過往罰款對於發展觀光沒有幫助, 但政府一方面擁抱Airbnb每年為台灣接待的百萬國際旅客, 另一方面又拒絕把另外的管治方式『住家分享納管、納保、納稅』 的正面建議充耳不聞,而是不斷的升高罰金 要馬圖利財團、要馬怠惰修法 還是政府只想把問題趕到看不見的地方啊 1.媒體來源: the news lens 2.記者署名 蔡宜文 3.完整新聞標題: 觀光局提高罰金禁絕Airbnb之前,請先回答這三個問題 4.完整新聞內文: 過去三年多來,台灣觀光旅遊產業面臨質變。陸客團的大量減少, 雖有成長強勁的東南亞旅客與日韓中自由行補上空缺, 但十年來高度成長的旅館供應遇上了持續發燒的共享民宅趨勢, 讓許多標準化的旅館產品因定位不符市場需求而面臨嚴峻挑戰, 過去幾個月雖在政府大動作補助下,略有起色,但卻無法改變產業根本的問題。 台灣觀光旅遊產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業者持續的施壓, 自然也急著尋求解決之道,但遺憾的是, 從觀光局一連串的修法提議到大動作的補助政策, 完全看不到主管機關為國家觀光政策擘劃大計長遠眼光與氣魄,反之, 卻充斥著各種無視業者產品與經營策略出問題、 只為掩飾本身產業發展策略失準的短視政策。 近日公布的《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與55條之1修正草案便是一例。 首先,我們想問修法重罰非法,就能讓觀光進步嗎? 該修正草案大幅增加對非法旅館或民宿業者的罰款,由原本最高30萬或50萬, 雙雙大幅增加至最高200萬元,同時新增對刊登營業訊息的網路平台業者的連坐責任, 同罰200萬元。觀光局基於管理旅宿業的職責,提高罰責自有其理由, 但最終仍須回歸到交通部設置觀光局的最核心目標:這些法規與政策工具, 究竟是否能夠達到「發展全國觀光事業」的目標? 公告的修法理由開門見山便直指「為保障合法觀光產業經營的權利, 並有效遏止非法旅宿」,顯見觀光局立法的核心目標便是要打擊非法,從策略思考看, 便是認為非法旅宿是阻礙「發展全國觀光事業」的重要原因,且必須立刻透過修法解決。 「合法應該、不法該罰」的邏輯固然簡單清楚,但先決條件是現行的法規與政策本身已經足夠完善且考慮周全,讓合法與非法的界線能夠清楚且正確地把有助或有害觀光發展的業者分開,如此之下,剷除非法才能真正等於鏟除有害產業發展的老鼠屎。 但事實上,當前觀光法規從對住宿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就已與時代脫節, 從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到一般旅館的分野,就早已不符當今旅遊市場實際狀況。 至於其他體系如民宿的設置地點限制、旅行社的高資本門檻現制, 更顯示出政府對於旅遊產業發展的想像力貧乏, 且向財力雄厚的集團式業者靠攏的背後意圖,預先設下許多屏障, 讓台灣旅遊產業在全球化、多元化、在地化、微型化發展的趨勢下, 眼睜睜地看著龐大商機在陳舊法令屏障下流失。 同時,我們也想問主關機關,對於網路科技引領的觀光新趨勢了解嗎? 「照顧好眼前的市場秩序與利益分配」是草案法條鞏既有產業結構的陳舊思維, 不去思考未來戰略的主管機關,寧可顯然嚴重忽略未來產業發展的藍圖與願景, 同時完全違背了觀光局被創設來「發展全國觀光事業」的目的。 如果《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與55條之1修正草案通過, 國際訂房平台與旅宿房東勢將首當其衝,因為草案中的平台業者處罰條款, 並未設置多數先進國家管理網路平台普遍採取的避風港原則, 亦即體認到網路平台沒有事先判準所傳遞內容合法性與否的能力, 且也不應該替政府承擔判斷適法性的責任, 因而不應直接因其刊登或傳遞了非法內容便給予處罰。 此外,草案對於「網際網路平台」與「刊登營業訊息」的定義不夠清楚, 更反映出觀光局根本缺乏對網路科技運作的基本了解, 才會倉促提出充滿解釋漏洞的法條。 一個在自己社交媒體上開心分享自己住過的房源資訊與訂房連結的一般民眾, 很可能會害得社交平台遭罰,社交平台則可能被迫要做出是否要過濾住房資訊的決定。 事實上,這並不是觀光局第一次端出語意含混不清的法條。 2017年才修訂的《民宿管理條例》第三條,便直接在立法理由中承認舊法易生誤會。 而這樣品質堪慮且影響民宿產業發展甚鉅的法條,卻是從2001年推出後, 過了整整16年,才修了這麼一次。 至於如今又要修改的《發展觀光條例》, 則是過去三年便修了兩次,修法重點都是在增加對非法業者的處罰上, 如今罰則提高不過年餘,又要再度調高,更是凸顯出只想用罰錢來解決問題的被動思維。 但如果,問題根本不在罰多少錢呢? 這也正是我們要問的:如果對非法業者的罰鍰已經增加過(未改善還可以連續處罰), 問題卻沒有解決,是不是代表現行法律對合法與非法所畫出的那條線,根本就大有問題? 政府一方面擁抱Airbnb每年為台灣接待的百萬國際旅客, 另一方面又拒絕把住家分享納管、納保、納稅,對其能夠帶來的正面效果充耳不聞, 只想用罰更多錢、罰更多人來解決一個罰錢根本解決不了的問題!如此一來, 非法旅宿的問題沒有解決、既有業者的困境也沒有解決、產業發展更未因此受益, 那這樣的法規,究竟是要解決問題?創造問題?還是只是毫無策略性思考的資源浪費、 多此一舉? 我們多麼希望頻繁修改的《發展觀光條例》再下一次的修訂, 不是充滿瑕疵且沒有正向目的與策略思維的提議, 而是終於正視了新興旅宿模式對台灣觀光發展的正向助益,並把合法與非法的那條線, 畫得更有價值、更有意義,成為一部能真正能體現「發展觀光」的條例!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709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7.193.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5486937.A.EAF.html

04/17 15:43, 5年前 , 1F
飯店那麼爛還要禁全球日租趨勢 哈哈哈
04/17 15:43, 1F

04/17 15:43, 5年前 , 2F
立法怠惰,因為立委豬公通通都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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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43, 5年前 , 3F
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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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44, 5年前 , 4F
現在除了統一賣台以外的事情都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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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45, 5年前 , 5F
資進黨選舉快到又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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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46, 5年前 , 6F
先說,非法出問題,後續的攝會成本誰買單?錢爽賺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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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46, 5年前 , 7F
繳誰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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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46, 5年前 , 8F
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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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46, 5年前 , 9F
既得利益者的嘴臉,跟小黃87%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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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47, 5年前 , 10F
所以要繳稅要管制,而不是直接趕盡殺絕啊= =
04/17 15:47, 10F

04/17 15:49, 5年前 , 11F
你到底在帶什麼風向啦 之前輩噓爆不夠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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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49, 5年前 , 12F
保險,逃稅與消費爭議,所以是旅館比較傻嗎
04/17 15:49, 12F

04/17 15:50, 5年前 , 13F
Airbnb 有百萬客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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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50, 5年前 , 14F
納管就變合法旅館了 還在那假
04/17 15:50, 14F

04/17 15:51, 5年前 , 15F
管制不是就地合法,消防安全等檢驗問題原po有想過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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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51, 5年前 , 16F
錢?誰檢驗?還有治安等,不是非法業者出來請寫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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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51, 5年前 , 17F
文就要全民買單,錢爽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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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51, 5年前 , 18F
AIRBNB比UBER的使用經驗問題大得多 之前就莫名被多收檯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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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51, 5年前 , 19F
繳稅管制?誰賠我晚上睡覺的隔壁日租白目通霄唱卡啦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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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52, 5年前 , 20F
你沒出國住過airbnb嗎?納管就要是旅館?
04/17 15:52, 20F

04/17 15:52, 5年前 , 21F
損壞的費用 誰去住日租還會用房間的檯燈...
04/17 15:52, 21F

04/17 15:52, 5年前 , 22F
欠噓 幹嘛讓一群炒房仔解套
04/17 15:52, 22F

04/17 15:53, 5年前 , 23F
社區幹麻要讓不特定人士進出?小孩出事你要怎麼賠?
04/17 15:53, 23F

04/17 15:54, 5年前 , 24F
看到原po的論典就是非法找理由想賺錢不負責的態度
04/17 15:54, 24F

04/17 15:55, 5年前 , 25F
你看看你 很快又要噓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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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55, 5年前 , 26F
千金買房萬金買鄰家是最後安全的防線 把家當旅館是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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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55, 5年前 , 27F
你有這種精神 有種直接去開民宿跟飯店啦 不要在那邊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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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5:56, 5年前 , 28F
麻煩尊重一下把家當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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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16:08, 5年前 , 29F
以為開旅館容易嗎?消防.治安.衛生.隱密...Airbnb能管嗎?
04/17 16:08, 29F

04/17 16:35, 5年前 , 30F
共享民宅有民宿法啊!日租套房是民宅嗎?
04/17 16:35, 30F

04/17 16:47, 5年前 , 31F
阿我們的立法院就沒人啊
04/17 16:47,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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