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臉書] 韓國瑜已回收
※ 引述《Abre (Баба-яга)》之銘言:
: 臉書卦點說明:
: 韓國瑜返台了
: 現在就看有沒有更進一步的動作
: 也不知道現在KMT會不會要他出來選總統
: 或是看蔡英文政府有沒有要做除了罰錢以外的動作
: 臉書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twherohan/posts/2404612673109216
: FB內容:
: 【我是賣菜郎 不是小紅帽】
自己做出來的事違反國民黨立的法,然後被民進黨管
到底是誰的錯呢?
不過呢?
你真的很厲害,老用這招來洗人民的好感度!!!
小的佩服佩服
#不虧是難民黨有史以來最會行銷的人才
#遠勝馬英九
#你真該慶幸我只是老百姓沒法在螢幕面前扎破你給人民的泡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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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79.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3765133.A.C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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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7:26,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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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7:26,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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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會崩潰啦!!! 好奇這有啥好崩潰的呢?
※ 編輯: bcsrpsve (114.36.79.242), 03/28/2019 17: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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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7:28,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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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7:28, 3F
那我只能說,老〇玩不出新把戲
噓
03/28 17:45,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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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7:45, 4F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33-1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條之1
第 33-1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
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
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
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
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
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
管機關申報。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
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已從事第二項所定之行為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屆
期未申請許可、申報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以未經許可或申報論。
我想中聯會是具政治性機關吧!!!
你還有什麼想要說的呢?
next.........
※ 編輯: bcsrpsve (114.36.79.242), 03/28/2019 18: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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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9 12:56,
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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