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臉書] 韓國瑜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ありがとおき)時間6年前 (2019/03/28 17:25), 6年前編輯推噓-1(014)
留言5則, 4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23/102 (看更多)
※ 引述《Abre (Баба-яга)》之銘言: : 臉書卦點說明: : 韓國瑜返台了 : 現在就看有沒有更進一步的動作 : 也不知道現在KMT會不會要他出來選總統 : 或是看蔡英文政府有沒有要做除了罰錢以外的動作 : 臉書連結: : https://www.facebook.com/twherohan/posts/2404612673109216 : FB內容: : 【我是賣菜郎 不是小紅帽】 自己做出來的事違反國民黨立的法,然後被民進黨管 到底是誰的錯呢? 不過呢? 你真的很厲害,老用這招來洗人民的好感度!!! 小的佩服佩服 #不虧是難民黨有史以來最會行銷的人才 #遠勝馬英九 #你真該慶幸我只是老百姓沒法在螢幕面前扎破你給人民的泡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79.2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3765133.A.CC9.html

03/28 17:26, 6年前 , 1F
行銷韓國魚
03/28 17:26, 1F

03/28 17:26, 6年前 , 2F
還有三年九個月要崩潰
03/28 17:26, 2F
我是不會崩潰啦!!! 好奇這有啥好崩潰的呢? ※ 編輯: bcsrpsve (114.36.79.242), 03/28/2019 17:27:08

03/28 17:28, 6年前 , 3F
因為找不到話反駁,只好說你崩潰。
03/28 17:28, 3F
那我只能說,老〇玩不出新把戲

03/28 17:45, 6年前 , 4F
請教一下 是違法哪條法律? 你講的出來嗎?
03/28 17:45, 4F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33-1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條之1 第 33-1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 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 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 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 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 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 管機關申報。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 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已從事第二項所定之行為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屆 期未申請許可、申報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以未經許可或申報論。 我想中聯會是具政治性機關吧!!! 你還有什麼想要說的呢? next......... ※ 編輯: bcsrpsve (114.36.79.242), 03/28/2019 18:54:39

03/29 12:56, 6年前 , 5F
我用回文回你了
03/29 12:56, 5F
文章代碼(AID): #1Sd9CDp9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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