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二房東條款6月上路 不得超收電費、強制告知凶宅資訊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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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東條款6月上路 不得超收電費、強制告知凶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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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9/02/25 11:04
為避免像是張淑晶之類惡房東事件再發生,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已新訂「住宅轉租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包租業不得收取超過台電夏季電費最高每度金額,避
免收取過高電費牟利;另包租業如出現停業等情況,承租民眾可以請求相關公會協調續租
,另包租業者也需事先告知是否為凶宅、海砂屋,消保處表示,如果租約違反定期化契約
規定,得依《消保法》處最高30萬元罰鍰,預計今年6月上路實施。
知名惡房東張淑晶除出租自有房屋,也藉低價租賃公寓等再轉租,但卻出現超收高額電費
、動輒威脅對房客提告等,去年因坑騙78人被新北地院依誣告、詐欺等罪重判8年2月徒刑
,而包含內政部也亡羊補牢,除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去年6月就上路,規範包租
、代管業者的定型化契約明年也將上路。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新的定型化契約主要是規範住宅專業代管、包租業者和租客
、房主之間權利義務,除了避免惡質二房東,也鼓勵房東如果沒有空管理時,可放心交由
專業代管、包租業者協助租屋,釋出空屋供民眾租用。
即將上路「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定租賃期間不得少於30日
,也不得超過包租契約得租賃期間;為防止包租業超收及拒不返還押金爭議,明定押金數
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押金應在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交還房屋時返還。
另包租業和承租人得以相互約定水、電、瓦斯等費用要由何人負擔,且明訂如約定電費由
承租人負擔時,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金額,避免超收電費牟利
。
房租及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負責修繕,不過損壞可歸因承租人造成時,包租
業即不負修繕義務。而修繕期間,造成房屋無法居住使用時,承租人得請求扣除該期間租
金。
針對終止租約規定,明訂包租業及承租人得提前停止租約的法定事由,並規定在一定期限
內,按情形有3個月及30日二種期限,並以書面通知他方,不過如果有危害公共安全,或
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時,得不先期通知。
至於雙方約定提前終止租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沒有先期通知而終止租約時,得賠
償他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違約金。
定型化契約也明定,如果原出租人提前終止包租契約時,包租業應該在五日內通知承租人
終止轉租契約,並且協助承租人優先承租其他租賃住宅,如果包租業因故停業、解散或他
遷不明時,承租人得請求租賃住宅服務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協調續約事宜,公會及全國
聯合會不得拒絕。
另外這次定型化契約所附現況確認書中,也要求包租業者必須載明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
,甚至凶宅。消保處表示。如果包租業者有隱匿情況,房客可要求解約。
消保處也提醒,如果租約有超過二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並且在簽約過程
中用拍照、錄音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用匯款方式繳租,證明繳費過程,以利後續發
生爭議時舉證,另外租客未來如發現租約內容和上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不合
,可要求包租業者修改或拒絕簽約。(朱正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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