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涉炒股遭判2年10月 傅崐萁聲明:提起上訴、奮戰到底已回收
1.媒體來源:
聯合報 記者王燕華╱即時報導
2.完整新聞標題:
涉炒股遭判2年10月 傅崐萁聲明:提起上訴、奮戰到底
3.完整新聞內文:
纏訟20年的花蓮前縣長傅崐萁從政前涉犯凱聚等公司炒股案,最高法院更三審今天依違反
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股價等罪,將傅判刑2年10月。傅先前出庭時堅稱自己單純投資股票,
沒有違約交割、也沒有內線交易。因合機炒股案在監服刑的他,晚間透過律師發表長達
700多字的聲明稿,指控判決不合法,強調會提起上訴,奮戰到底。
聲明稿全文如下:
本案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為由起訴,迄今已20餘年,當事人傅崐萁受長年煎熬,
早已身心俱疲。唯在過去三次的事實審審理過程中,針對檢察官所認定之系爭證券帳戶,
已由多名證人證實金主所提供之證券帳戶,係多人使用,且買同樣股票。因此,在沒有釐
清、證明帳戶的使用者之前,不應輕率認定傅崐萁有罪,這同時也是最高法院廢棄更二審
判決之理由,並明載於發回意旨;且本庭受命法官亦將此爭點,明確揭櫫準備庭,要求檢
察官舉證。
暫且不論檢察官應負但未盡實質舉證責任,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當檢察官連
被告的交易行為、時間、數量、次數,都未能清楚說明的時候,更是嚴重侵害被告訴訟法
上之防禦權,致被告無從答辯。如此起訴範圍不特定、犯罪事實不明確之起訴,正是本案
延宕20餘年之最根本原因。
檢察官迴避所有事實舉證之責任,而法官逕以金主帳戶裡所有使用者均為傅崐萁個人
之交易,而總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兆元以上,交易明細全數列印高達3萬多張A4紙,這些
所謂的系爭交易金額既然破兆,倘真如法庭所裁判全係傅崐萁之交易,那麼所應繳付金主
之3成保證金前後豈不高達3仟億元?而當時年僅32歲之傅崐萁,在民國82年,怎有能力支
付3仟億之保證金?證據何在?顯然不符經驗法則!而檢察官一再表示,金主戶頭內共同
使用的投信、法人及其他客戶均係與傅崐萁是共同犯意聯絡,而又與法院判決理由不符,
且與所有歷審證人證詞均相左,這種強行結論及毫無證據之判決內容,嚴重違背證據裁判
法則。
在扁案中更換法官時,綠營高度懷疑,並影射有政治力高度介入;反觀本案,更三審
時,已進行2年之準備程序後突然於審理辯論前夕更換審判長,完全推翻準備程序已作成
之爭點整理,及要求檢察官應舉證之事項,不免令人高度質疑是否有政治黑手,影響司法
公正。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對此份侵害當事人基本人權及訴訟防禦權之不合法判決,傅崐
萁必會提起上訴,奮戰到底。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55539
5.備註:
資進黨不愧是納粹的繼承者 迫害忠良毫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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