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黑特] 趙怡翔違法擔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井上吃雞)時間5年前 (2019/01/13 20:07), 5年前編輯推噓-36(21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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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SEmT9XN ] 作者: nnkj (井上吃雞)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黑特] 趙怡翔違法擔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 時間: Sun Jan 13 17:39:12 2019 聽聞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現任的組長姜森因派外任滿也無意延長, 因此由未經過特考的趙怡翔擔任駐美代表處政治組組長, 個人認為有違法問題. 外交部駐外代表機構組織規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00013 代表處得置左列人員: 一、代表,特任 (派) 或簡任 (派) 。 二、副代表,簡任 (派) 。 三、顧問,簡任 (派) 或聘用。 四、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五、副組長,簡任 (派) 或薦任 (派) 。 六、秘書,薦任 (派) 。 七、主事,委任 (派) 或薦任 (派) 。 八、雇員。 組長要簡任或薦任職等, 趙怡翔轉為諮議職等, 怎能當組長? 再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7 第 3 條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及格。 二、曾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及格,且配合行政院組織調 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 三、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與擬任職務相當之任用資格,曾在教育部認 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精通一國以上外國語文,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在外交部、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擔任薦任 職以上職務滿三年。 (二)曾任原行政院新聞局或原派駐駐外新聞機構薦任職以上職務,配合 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其移撥或派 赴前後擔任薦任職以上職務合計滿三年。 四、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曾任駐 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且經外交事務職系或新聞職系銓敘合 格。 前項第三款之員額,不得超過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除駐外機構館 長外之員額合計數百分之十五。 第 4 條 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 一: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取得升任簡任官等任用資格。 二、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簡任職務。 三、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簡任職務。 第 5 條 薦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除須符合第三條規定外,並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 之一: 一、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薦任職務一年。 二、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薦任職務。 三、曾任原行政院新聞局薦任職務,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 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其移撥或派赴前後擔任薦任職務合計滿一年。 ~~~~~~~~~~~~~~~~~~~~~~~~~~~~~~~~~~~ 第4第5條簡任與薦任的駐外條件皆得符合第3條通過特考的規定, 趙怡翔不管原本是簡任,還是後來轉諮議比照薦任,他也是沒通過特考, 沒資格當政治組組長. Tigerlily在這一篇刻意忽略第3條,還把第4條刪改... #1SEThkKf (HatePolitics) ~~~~~~~~~~~~~~~~~~~~~~~~~~~~~~~~~~~ 接下來要看聘用人員是否能擔任政治組組長 外交部今天回應,林子揚是外交部聘用的諮議人員,根據相關規定, 諮議的聘用不限於只能在駐地聘用。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378110 借用Tigerlily的po文 [討論] 趙怡翔原來只有『諮議』的職等 #1SENj067 (HatePolitics) 趙怡翔先前擔任部長辦公室主任時為簡任10等,本俸二級,現在轉聘為一等諮議, 駐外期間的月薪標準比照薦任一等秘書人員支薪。 以上不難看出趙怡翔跟林子揚其實是一樣的,都是代表處聘用的人員,職等為諮議. 但聘用人員根本不得當政治組組長阿,因為以下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020063002 第七條(不得適用之職務)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 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 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政治組組長如果是駐美代表處編制表內的職位名稱, 那把政治組組長這名稱當作 頭銜送給聘用人員使用, 就是觸犯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 ~~~~~~~~~~~~~~~~~~~~~~~~~~~~~~~~~~~~~~~~~~~~~~~~~~~~ 接下來講哪些駐外人員不必經過特考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7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下: 一、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參事、副參事、一等秘書、二 等秘書、三等秘書。 二、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館領事、總領事館領事、副領事。 前項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具有擬任駐外機 m構所需之經歷或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時,得不受第三條、第四條資格之限制 。但其員額,除特任大使及特任常任代表外,不得超過其編制員額百分之 十五。 除了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 被聘用的人員也是不用特考的,但被聘用的人員是不得擔任組長的阿. ~~~~~~~~~~~~~~~~~~~~~~~~~~~~~~~~~~~~~~~~~~~~~~~~~~~ 歡迎各路人馬依法論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52.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47372361.A.857.html

01/13 17:40, 5年前 , 1F
(爆米花
01/13 17:40, 1F

01/13 17:40, 5年前 , 2F
看來要修法了
01/13 17:40, 2F
※ 編輯: nnkj (61.230.152.89), 01/13/2019 17:42:03

01/13 17:40, 5年前 , 3F
支持依法論法
01/13 17:40, 3F

01/13 17:41, 5年前 , 4F
嘔嘔
01/13 17:41, 4F

01/13 17:41, 5年前 , 5F
板凳中
01/13 17:41, 5F

01/13 17:42, 5年前 , 6F
可憐喔
01/13 17:42, 6F
歡迎吱吱依法論法

01/13 17:43, 5年前 , 7F
推啊
01/13 17:43, 7F

01/13 17:43, 5年前 , 8F
不過他的職稱叫什麼啊?
01/13 17:43, 8F
看新聞都是講政治組組長

01/13 17:43, 5年前 , 9F
沒關係啦 馬上修法馬上施行 不就合法了?
01/13 17:43, 9F

01/13 17:44, 5年前 , 10F
簡任...?
01/13 17:44, 10F
?

01/13 17:44, 5年前 , 11F
有台灣價值你敢嘴?
01/13 17:44, 11F

01/13 17:44, 5年前 , 12F
現在立法院民進黨多數 和立法局無異 愛怎樣就怎樣
01/13 17:44, 12F

01/13 17:44, 5年前 , 13F
法律有信賴保護原則,不能溯及既往
01/13 17:44, 13F
※ 編輯: nnkj (61.230.152.89), 01/13/2019 17:48:06

01/13 17:45, 5年前 , 14F
蛤..沒看到民進黨怎麼幹的嗎 2017修法 2018派任口譯哥
01/13 17:45, 14F
那個修的法跟趙怡翔沒有關係,不影響趙怡翔就是一個職等諮議的聘用人員

01/13 17:46, 5年前 , 15F
塞這麼多酬庸職位 大概自以為政黨永遠不會輪替吧
01/13 17:46, 15F

01/13 17:47, 5年前 , 16F
黨說:我跟你說政治,你跟我說法律?
01/13 17:47, 16F
※ 編輯: nnkj (61.230.152.89), 01/13/2019 17:51:09

01/13 17:49, 5年前 , 17F
可憐喔 被打臉
01/13 17:49, 17F
歡迎依法論法

01/13 17:51, 5年前 , 18F
不對喔 你的第2趴 本條例所稱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下:
01/13 17:51, 18F

01/13 17:51, 5年前 , 19F
並沒有組長喔 你的第二趴那些不適用組長
01/13 17:51, 19F

01/13 17:52, 5年前 , 20F
就是你的3~5條 並不適用組長
01/13 17:52, 20F
你分不出來組織跟任用規定的差別 ※ 編輯: nnkj (61.230.152.89), 01/13/2019 17:55:26

01/13 17:54, 5年前 , 21F
。但其員額,除特任大使及特任常任代表外,不得超過其編
01/13 17:54, 21F

01/13 17:55, 5年前 , 22F
其他不得超過編制15% 應該就是聘用不能超過15%
01/13 17:55, 22F
我沒說不行聘用啊,是不能當政治組組長,像林子揚就算ok阿 ※ 編輯: nnkj (61.230.152.89), 01/13/2019 17:57:38

01/13 17:56, 5年前 , 23F
與其在這穿小鞋代風向 可以檢舉不法喔...ㄒㄒ"
01/13 17:56, 23F
我怕有錯啊, 先起個頭讓大家指教

01/13 17:57, 5年前 , 24F
倫家小英雞雞會捏
01/13 17:57, 24F
※ 編輯: nnkj (61.230.152.89), 01/13/2019 17:59:53

01/13 17:58, 5年前 , 25F
01/13 17:58, 25F

01/13 17:59, 5年前 , 26F
我不是專家 希望有內行的講清楚@@
01/13 17:59, 26F
我這篇應該是政黑最清楚的了 ※ 編輯: nnkj (61.230.152.89), 01/13/2019 18:06:22
還有 156 則推文
還有 61 段內文
01/14 02:19, 5年前 , 183F
484慌了....?
01/14 02:19, 183F
沒有耶, 反而越來越清楚了 政治組組長如果是駐美代表處編制表內的職位名稱, 那把政治組組長這名稱當作 頭銜送給聘用人員使用, 就是觸犯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七條. ※ 編輯: nnkj (1.171.159.182), 01/14/2019 03:05:23

01/14 03:31, 5年前 , 184F
還在騙不懂的啊?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因為後法優於前法
01/14 03:31, 184F

01/14 03:32, 5年前 , 185F
所以實務上是採"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可以加銜。不是都
01/14 03:32, 185F

01/14 03:32, 5年前 , 186F
有人解說了?
01/14 03:32, 186F

01/14 03:45, 5年前 , 187F
習包子大傻逼
01/14 03:45, 187F

01/14 05:52, 5年前 , 188F
所以你現在是要講法規還是新聞?人家敘薪比照一等秘書,不
01/14 05:52, 188F

01/14 05:53, 5年前 , 189F
代表法規上是一等秘書.法規並沒有說組長就是一等.不然你
01/14 05:53, 189F

01/14 05:54, 5年前 , 190F
那麼愛列法條來講,你去找看看哪裡說組長就一定是秘書.
01/14 05:54, 190F

01/14 05:54, 5年前 , 191F
愛腦補法規還說別人違法.你愛說違法就違法阿.
01/14 05:54, 191F

01/14 07:50, 5年前 , 192F
御用漂白大隊大舉反轉風向,被噓得很辛苦
01/14 07:50, 192F

01/14 10:24, 5年前 , 193F
.....
01/14 10:24, 193F

01/14 10:44, 5年前 , 194F
....
01/14 10:44, 194F

01/14 11:33, 5年前 , 195F
對外名義硬要腦補為正職 真的可悲
01/14 11:33, 195F

01/14 12:30, 5年前 , 196F
!!
01/14 12:30, 196F

01/14 12:57, 5年前 , 197F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01/14 12:57, 197F

01/14 12:57, 5年前 , 198F
律之規定」,而不是「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01/14 12:57, 198F

01/14 12:57, 5年前 , 199F
,從其規定」。因此就聘用人員事項,聘用條例為組織通則
01/14 12:57, 199F

01/14 12:57, 5年前 , 200F
的特別法
01/14 12:57, 200F

01/14 15:08, 5年前 , 201F
...
01/14 15:08, 201F

01/14 16:53, 5年前 , 202F
笑死,你怎不說駐外組織通則特別規定討論駐外人員,因
01/14 16:53, 202F

01/14 16:53, 5年前 , 203F
此為聘用人員條例的特別法?
01/14 16:53, 203F

01/14 16:59, 5年前 , 204F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就寫很清楚了。
01/14 16:59, 204F

01/14 16:59, 5年前 , 205F
為明確規範駐外機構之組織架構,有效管理運用涉外資源
01/14 16:59, 205F

01/14 16:59, 5年前 , 206F
,特訂定本通則。
01/14 16:59, 206F

01/14 17:39, 5年前 , 207F
有明文「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意旨之法律
01/14 17:39, 207F

01/14 17:39, 5年前 , 208F
,就會是特別法,而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並沒有這樣的明文
01/14 17:39, 208F

01/14 17:39, 5年前 , 209F
規定。且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者,才會定名
01/14 17:39, 209F

01/14 17:40, 5年前 , 210F
為「通則」
01/14 17:40, 210F

01/14 17:55, 5年前 , 211F
而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二條,規範特殊性
01/14 17:55, 211F

01/14 17:56, 5年前 , 212F
事的法律會定名為「條例」
01/14 17:56, 212F

01/14 17:56, 5年前 , 213F
拿法律定義出來,特別法不是你說的算。
01/14 17:56, 213F

01/14 17:57, 5年前 , 214F
特殊性事項
01/14 17:57, 214F

01/14 18:00, 5年前 , 215F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歸範的明顯比聘用人員條例具體。
01/14 18:00, 215F

01/14 18:05, 5年前 , 216F
就聘用人員事項而言,聘用條例才比組織通則具體吧,所以
01/14 18:05, 216F

01/14 18:06, 5年前 , 217F
就約聘事項,聘用條例才是特別法
01/14 18:06, 217F

01/14 18:09, 5年前 , 218F
聘用條例客體是所有聘用人員,"包含"駐外機構
01/14 18:09, 218F

01/14 18:10, 5年前 , 219F
聘用沒錯啊,但加銜是合法的。
01/14 18:10, 219F

01/19 06:46, 5年前 , 220F
監察院早就在查了,黨工裝看不到
01/19 06:46, 220F

01/19 06:48, 5年前 , 221F
有爭議的東西,漂白大隊一直在帶合法風向
01/19 06:48, 22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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