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已羨慕!「口譯哥」趙怡翔外派美國 薪水加補貼每月領近27萬已回收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之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下:
一、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參事、副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
書。
二、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館領事、總領事館領事、副領事。
前項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職務,因業務需要調派具有擬任駐外機構所需之經歷或
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時,得不受第三條、第四條資格之限制。但其員額,除特任大使及特任
常任代表外,不得超過其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第2項是放寬「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
職務的資格,如謝長廷、謝志偉就是用此規定外派
但外交部1/8表示,趙怡翔是以祕書身分外派,在美國期間所有月酬標準比照薦任一等秘
書人員支薪俸給核發
如果是這樣,一等秘書不是沒在條例第2條第2項所開放的職務之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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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人員其進用依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其所任職務內
容係一般行政,且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第2項,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
但外派趙怡翔「一等諮議」職位,則應屬約聘人員。 約聘人員依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
1條,及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其所任職務內容,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及該條例施行細
則第2條,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
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外派趙怡翔「一等諮議」似乎不合此項規定
即使合乎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關於 「政治組組長」,
外交部澄清只是單純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7條,「對外加銜」。故依外交部駐外人員加
銜要點第七點,仍支給其本職( 一等諮議:地位相當一等秘書)之薪俸及各項待遇。
這樣的確沒有佔用主管職的問題,但對外職稱用「政治組組長」,似乎違反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第7條第1項,不得適用組織法上簡任職或薦任職稱之規定,外交部也應給予趙怡翔其
他適當之對外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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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uzzard (1.168.119.206), 01/13/2019 09: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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