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不論公投是否通過,同性結婚都會合法已回收
: 恩 我比較納悶的事為何人權也可以公投?!
關於「同性婚姻」算不算人權的範圍這點是有爭議的,因為在當時的語境和理解上你很難
說,寫人權憲章的人不是認為他所指的「伴侶」是單指一男一女,而從人權憲章的釋文裡
也說過,家庭要有雙重目的,而另一個目的是延續血源。
人權憲章在1948年簽署,文本是法文「伴侶」一詞是中/陽性詞,而同性戀除病化是1973
年的事,怎樣看當時都像是沒納入的,所以認真要把「同性婚姻」與人權掛在一起是有很
大問題的。
我聽過有挺同婚的人跟我說,「少拿70年前的東西來談」但現實是,現在全世界承認的人
權,正好就是這70年前的產物,在這上面論不過,你如何說「同性婚姻」是人權?
: 2017年大法官就已經說違憲了,所以現在有兩個出入
: 修改民法 或者立專法
: 修民法就清楚明瞭識字的人都可以知道他意思 就是修改民法
釋字真的請好好看一下
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
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
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
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
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
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
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
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大法官可沒明指一定要修法,反倒指明了用任何手段達成都行,前面一大段只是在說現行
民法違憲,不是單講婚姻章違憲,請不要亂偷渡。
: 簡單來說當立法者出現無法處理或者基於特殊事件又必須要處理,所以就會立定特別法
: 訂定特別法有幾大要求
: 1.必須要原本的法律已不足以規範「同性婚」
「同性婚姻」的確符合這要件了,大法官釋憲有講到,基本上是整篇都在講這個。
: 2.政府對於同性婚需要給予特殊的保障
要啊!兩個同性別如果要領養小孩這件事,基本上怎樣都跟異性有差異,這見事要保障,
基本上就得重新研究過。這件事立專法,搞不好可以也幫生不出小孩的異性夫妻找到另一
條有小孩的途徑呢!
: 3.給予特別的權利限制,才有立專法的必要性,否則並沒有必要再疊床架屋另訂專法
: 同婚跟異婚都是人跟人之間的結婚,那請問幹嘛還要立專法??
婚姻這個概念的演進,本來就是從延續生命開始的,從原始社會到近代社會都是這樣,從
來也沒有改變過。因此「同性婚」本來就是一個不同的概念,基本上就是表述,沒有生殖
可能的結合,所以本來就不一樣,當然要立專法。
下面大法官釋文的參考文獻,也都沒說同性結合和異性結合是一樣的呢!
: 德國就是立專法導致現在動用很大的成本去修改(可以去爬文)
德國總理梅克爾自己都說過,兩個同性的結合不是婚姻了......。本來不一樣的事要做就
是要花成本啊!不然呢?
最後,沒人要管同性戀要怎樣結合,但要把一些還沒辨明的東西拿來偷渡,用裝可憐拼命
帶風向,這點就很糟糕。
還沒講到「同志教育」偷渡的有多誇張,完全就是把現在在教性平的教育工作者者當白癡
,還有一堆妹子被同志釣出來咪兔文,看了差點沒暈倒。
再放一張2017年12年國教的性平課綱結束這回合。
https://i.imgur.com/pdiELJ0.jpg

中正大學教授的釋文整理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61126/37464634/
大法官釋字全文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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