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李新是怎麼摔死的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HAHA)時間5年前 (2018/09/29 03:11), 5年前編輯推噓57(751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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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慎入 大部分都是轉貼判決書 沒興趣可以略過 老實說看完這支影片沒什麼感覺 看第二次開始覺得頭皮發麻 我是指郭新政的部分 1. 剪輯的很有手段,也很有內容,我覺得很屌 看完影片去看完判決書,看完判決書再回去看影片會覺得這是啥小 一開始謫指林麗君偽裝郭新政 動機? 沒提到,但我想也不需要。 因為我也想不到這對羅淑蕾陣營有任何的幫助或是必要 林麗君能出現在案發現場有100種理由。 郭新政能出現在案發現場更是有100種理由。 關於出現或是沒出現,誰是誰非,這種事先抹先贏。 然後part1說黃昭順發給法務部公文,措詞嚴厲直指二人共謀假融資真收贓 但是看影片上的公文內容是馬聖齋(蕓賞公司)刑事緊急聲請保全證據狀及相關案件圖冊 這我就很不懂了 以這影片的調性如果在公文裡面早就放大再放大拍出來了, 剪一個去頭去尾的共謀假融資真收贓幾個字,看不懂想幹嘛? 你要用勝竹如的語調作為關聯性的依據嗎? 2. 沈家民找上郭新政的好友林松茂拜託郭新政代贖珠寶 而這個林松茂是誰? 看完影片我就覺得這不單純 跑去餵狗,結果原來是天金集團跨境非法吸金詐騙的當事人以及直銷的大佬 有件很有趣的事情,判決書寫到 “被告沈昊諺嗣將前開詐得之系爭鑽石、珠寶或分別質當予典精品當鋪、城市當鋪,或 交由訴外人韓志鴻、陳可婷代售,或贈送予小模凌伊娃” 這個小模收受了鑽石手錶、馬眼形鑽石線戒、心形鑽石*2 有人會說收了又怎樣?不就典型火山孝子 但凌伊娃出現在天金集團的影片中,並曾經在fb分享集團講師的授課以及照片 到底凌伊娃跟沈家民跟林松茂到底是什麼關係? 3. 沈家民請郭新政代贖的條件是月息8%以及保管費,期效為兩個月 逾期未還珠寶歸回於郭新政,並支付保管費1063萬 103.03.25 郭新政以6004萬贖回珠寶另借沈家民604萬 沈家民開本票6647萬 (前述總和) 並於同日交於大展當鋪質借6647萬 這部分看起來很正常,就是很普通的民法行為 但居然被檢方起訴,而起訴郭新政的理由是 “郭新政因恐其在上開債權獲償前喪失系爭鑽石珠寶占有而受有損失乃思及以將系爭 鑽石珠寶虛偽質當方式作為嚴嘉慧等人要求交出系爭鑽石珠寶時之推託藉詞,故洽商大展 當舖負責人潘仲達製作內容不實之當票以為憑據,並商請不知情之兩人共同友人侯宗翰 提供資金以完成該次虛偽質當借款金流” 簡單說就是檢方認為郭新政根本不是善意第三人 檢方提出的疑點 (1) 郭新政辯稱贖系爭鑽石珠寶後,即接獲不詳人士或自稱竹聯幫的人打電話給我說要看 鑽石珠寶,卻未能具體說明究有何有不詳人士或自稱竹聯幫的人要求看系爭鑽石珠寶, 其真實性已非無疑。 (2) 郭新政所稱將系爭珠寶、鑽石放至大展當舖,僅係為覓取安全存放地方,自無平白典 當高達6,647 萬元金額而負擔高額利息之理。 (3) 郭新政遲至6月19號才將現金存入帳戶,其稱自大展當舖取得典當金額其中6,000 萬 元現金,及顧慮洪淑鈴於103 年5 月5 日提告,擔心於同年5 月23日向大展當舖回贖乙事 生變,須返還典當款項;且在103 年6 月20日告訴人洪淑鈴提告之前檢方認為並無管道事 先知悉,卻遲遲不將上述鉅額款項存入銀行以確保安全及減少利息負擔,不合常情。 這裡有跟分支是,洪淑玲提告郭新政,因為洪淑玲的珠寶也被沈詐騙去典當在大千,後來 郭贖走又當給大展,郭不接受分批贖回,所以是嚴後來贖回才照比例跟洪拿錢,洪就覺得 郭新政跟沈本來就是詐欺共犯,故提告 (4) 被告潘仲達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稱: 「(你在收當的流程即你會注意事項為何?)看典當物有無價值。」 「(郭新政帶來的珠寶,你有拆開來嗎?)大概看過而已,是牛皮紙袋 我大概對過數量,對過典精品當舖(當票)上面明細。」 「郭新政有出示典精品當舖當票,上面大概6千多萬元」 但依卷附郭新政贖回之當票6張金額總計5,780萬元非被告潘仲達所稱郭新政自典精品當 品回贖鑽石珠寶之金額6,000 多萬元。 又 以郭新政被告沈家民名義於3月25日匯入典精品當舖帳戶之金額合計6,004 萬2,260 元其 中利息金額究若干無法自典精品當舖當票顯示,需另外核算,被告潘仲達所填載出具大展 當舖當票6,647 萬元之金額,顯係依郭新政要求開出 (5) 潘仲達於原審證稱:103年3月25日當天快傍晚時郭新政跑來我當舖說 『她幫什麼人贖回珠寶』,她感覺害怕,要當在我當舖等語 足認被告潘仲達已知系爭鑽石珠寶並非被告郭新政所有, 其未要求郭新政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而要求書立內容 『本人郭新政至大展當舖典當鑽石一批(如大展當舖當票0312所載),確係本人所有,非 來路不明或為贓物』之切結書 與其所證稱足認被告潘仲達就系爭鑽石珠寶收當過程與其自述注意事項不符。 (6). 遑論依潘仲達供述,其係於3月25日之前在一個餐會與侯宗翰一起認識郭新政,有 遞名片,其二人於本件質當前僅泛泛之交,且其自承:其自經營大展當舖以來, 收當最高金額為醫美器材累計金額不過300 萬元,本件收當金額高達6,647 萬元 不擔心價值不符,而竟然僅草率「大概對過數量而已」,復不登記於登記簿, 所開立當票所載編號亦反於常態依序編號,係將之編於未來收當編號0312, 而非收當當日編號。凡此諸端,在在均見悖情逆理之處,不實之情,昭然若揭。 (7).這段真的很長,我不太想打 都用複製的 簡單說就是郭新政完全不了解,在大展當票上所載質借利息之利率、倉棧費率、3 次應繳 息日等有關借貸契約 (以下節錄對話) 郭新政於原審以證人身分證述及以被告身分供承: 「(大展當舖如何決定你的當價為6,647 萬元?)就是因為我有跟潘仲達講說我是從大千 當舖贖出…我那時候是把大千當舖的當票跟珠寶給大展當舖看, 大展當舖沒有看珠寶來估價」 「(典當的價額是你要求的嗎?)沒錯,同時我也出具了大千當舖的當票」 「(你從大千當舖贖回珠寶的時候花了6,047 萬元,那你當給大展當舖是6,647 萬元,這 個差額何人要負擔?)因為沈家民當天跟我拿了600 多萬,對我來說那批珠寶是6,647萬 元,因為我總共付出的金額就是6,647 萬元」 此外,尚有103 年5 月23日大展當舖協調會現場錄音: 「羅淑蕾:你現在看這邊算出來多少錢?」 「潘仲達:郭小姐,這個是你今天要結清的金額,因為你,上次我給你是這個這個這個」 「郭新政:喔本金6647。」 「潘仲達:然後你給我兩個月」 「郭新政:兩個月,ok。」 「潘仲達:6647,有1 個倉棧費,1 個月息費2.5%都到當舖來給妳」 「郭新政:ok,好,到這裡跟大千一樣...」 「沈家民舅舅:利息就利息,還有多一個保管費,我聽都沒聽過...」 「潘仲達:不好意思,郭小姐,請教一下你今天是要來結清還是?」 「郭新政:我不知道,他們本來是說要結清,我怎麼知道...」 「羅淑蕾:我本來結清,可是沒有講這樣子」等語 且關於郭新政前述「跟大千一樣」,經羅淑蕾當場致電大千當舖詢問, 大千當舖人員回復: 「這個部份我先跟委員做一個報告,這個部份對於沈家民我們都沒有收倉棧費」 「(羅淑蕾問:都沒有收倉棧費嘛?都沒有收嘛吼?)對」 「(羅淑蕾問:你確定?)當舖人員:是是」 以郭新政前述所稱: 我幫沈家民代償取得系爭鑽石珠寶後,就有黑道打電話跟我要這批鑽石珠寶,我因心害怕 而想將鑽石珠寶放到最安全的地方才拿去大展當舖典當6,647 萬元,等同在幫我存珠寶等 語,該事實雖不能證明,但郭新政將系爭鑽石珠寶持往大展當舖之目的非向當舖質借,已 至明確。成立質當契約之真意,亦顯非無疑。 按當舖業法第24條規定:「當舖業收當物品時,如對持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有可疑時,除 拒絕收當外,並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然其於依被告郭新政所提出之質當人名義人為沈家民名義之「典精品當舖當票」 向其經營大展當舖質當時,依外觀顯示,即已知悉該批鑽石珠寶之原持有人並非被告郭新 政,此際依上開當舖業法規定,對於質當人之身分或物品認為可疑時,除拒絕收當外,並 應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被告潘仲達卻捨此不為,其理安哉? 況於被告沈家民亦未到場情況下,即已顯示被告郭新政並非該鑽石珠寶原持有人 ,卻未對質當人之身分或物品確認,遑論此次金額高達6,647 萬元,已遠高於被告潘仲達 歷來收當金額甚鉅,理應更加謹慎,詎竟未當舖業法規定,立即報告附近警察機關處理, 卻逕依被告郭新政要求,以防免被告郭新政個資外洩為由,未將收當珠寶鑽石據實登載於 大展當舖收當物品登記簿,亦未向轄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陳報前揭收當資料備查 下面這段更長 但我覺得很重要 所以把他列出來 潘仲達5月23日大展當舖協調會現場聽聞沈家民、郭新政、嚴嘉慧、馬聖齋、羅淑 蕾立委等人之談話內容及所提資料,已可確定郭新政持當之系爭鑽石珠寶非郭新政所有, 而係沈家民詐欺取得 該鑽石珠寶業經權利人蕓賞公司向潘仲達主張贖回,而潘仲達前既未依當舖業法第15條 第1 項、第22條、第24條規定收當,則依同法第26條第2 項前段規定 該批系爭鑽石珠寶本應無償返還蕓賞公司,縱蕓賞公司以質當金額贖回系爭鑽石珠寶,依 同條項後段規定,潘仲達最終亦應將所收取之金額返還,但潘仲達不僅未依前開規定,使 權利人蕓賞公司取回系爭鑽石珠寶,反而堅持系爭鑽石珠寶質當借款之本金、利息、倉棧 費需全數清償始能贖回 以呼應郭新政不斷對外以「一定要看到錢,珠寶才可以拿出來」之主張,甚且同意將蕓賞 公司馬聖齋、嚴嘉慧交付之本案臺支3 紙存入侯宗翰國泰世華銀行臺北分行帳戶 更在眾人離開大展當舖後,指示員工詹森智將郭新政所匯164 萬元中之158 萬元轉帳存入 侯宗翰前開帳戶內,連同前述金額7,147 萬元作為返還侯宗翰前述提供之資金;輔以郭新 政對於其將該批珠寶持向大展當舖質當之緣由,先後陳述始終不一 且郭新政於原審自承 :「因為103 年3 月25日我去贖之前,是被他們透過林松茂告訴我說,沈家民如果不去贖 回,就會流當,所以我到了典精品當舖是先把錢匯入典精品當舖指定的帳戶,他們確認收 到款之後,才從保險櫃拿珠寶出來交給沈家民,沈家民再交給我 可是當天我一拿珠寶出來,林松茂就說有人打電話給他說要看珠寶,我心裡就覺得有點奇 怪,如果要看珠寶,這個珠寶一直在典精品當舖,為什麼他們在我贖回之前不去看 同時我要求,如果要看珠寶,一定要比照我的方式先把錢拿出來,但他們沒有辦法先拿錢 出來,所以我就把珠寶先放在大展當舖」 況郭新政為國泰世華銀行VIP 客戶,故郭新政原在103 年5 月23日前係邀約嚴嘉慧等人至 國泰世華銀行某分行進行協調,其後始更改地點至大展當舖乙節,益徵被告郭新政並無在 103 年3 月25日將系爭鑽石珠寶批持至大展當舖質當之事實 沒了,判決書的重點基本上就是這樣 判決書配上影片中郭新政的嘴臉,我真的頭皮發麻了好幾次 而檢方在起訴書上提到的不實之當票是什麼? 其實在看完上面的起訴理由,就覺得這是件理所當然的事情 郭新政再質押珠寶於大展當鋪的時候以其不欲個人資料外洩影響名聲,及本次典當 借款僅係約二個月之短期週轉,屆期必定贖回等為由,請求勿將此次典當借款、身分資料 等載於登記簿,且向被告潘仲達出示大千當舖之當票,並另簽立「切結書」保證上開鑽石 珠寶確係其所有而非來歷不明之贓物 致被告潘仲達同意不將前開典當借款紀錄登載於登記簿上,而於大展當舖內部文件及收當 物品登記簿上預留第0312號之號碼,以免被告郭新政未如期前來辦理回贖時,將該第0312 號作為登記上開鑽石珠寶之交易序號 這個當票聯單被檢方認為是大展當鋪的潘仲達於103年4月間至同年5月23日前某日 ,製作業務上不實之聯單編號0312之大展當舖借款單以便郭新政與嚴家慧談判 配上判決書中證詞的的反覆跟有罪判決事實,這張當票到底是怎麼做出來的? 什麼時候做出來的? 昭然若揭 影片中是怎麼描述的這張當票的? 羅淑蕾派助理到大展當鋪施壓,違法取得郭新政的簽字當票,裁掉下聯並略去騎縫 章便造成無效當票,提供給法院當證物。 哈囉拜託當票是什麼東西? 不就是點當將來要贖回的收據? 羅淑蕾是什麼咖,到大千要個珠寶要不到,畫面急轟轟的佔了一大段篇幅,你跟我說他助 理去她媽施壓就可以拿到當票假造無效? 然後當票無效的原因居然是因為這張當票基本上就是假的? https://imgur.com/a/oR1cvlu 在李新專頁中有一張照片提到,這張當票給高院質證,調查局驗過,毛邊都吻合 然後呢? 這是在公啥小,這是在刑事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被判決有罪的證物 解釋成這樣我還能說什麼。 但判決書上寫得很簡單客觀上嚴嘉慧於5月23日交付臺支3紙之行為亦與被告郭新政行使 「大展當鋪借款單」欠缺因果關係,不構成犯罪。 雖經系爭刑事案件判決有罪,惟偽造文書罪係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罪,所保護之被害客體為 社會公共信用之法益,並非個人之法益。 我覺得這裡可以好好思考一下 只是郭新政在面對蕓賞公司嚴嘉慧告訴時,抗辯居然用 『 蕓賞公司無法提出本件珠寶、鑽石所有權證明文件,並非所有人,亦即非被害人,其告 訴不合法云云...等理由作為抗辯』 這種理由都被拿出來抗辯了唉 其實整理到最後真的蠻難過的,老實說我不喜歡國民黨 但堂堂一個議員,晚期過的也不是很順 過世之後還要被拿來這樣消費,心看了真的很痛 最後節錄結果吧 刑事部分被告郭新政、潘仲達部分:    被告郭新政僅因唯恐其對沈家民之債權獲償前喪失系爭鑽石珠寶占有而受有損失,即洽商 友人潘仲達製作內容不實之大展當舖當票以為憑據; 而被告潘仲達身為大展當舖負責人,係從事質當業務之人,明知其本於業務上作成之當票 等文書應內容詳實,不得有虛偽情事,竟應郭新政之要求即製作業務上內容不實之當票, 使被告郭新政得以在5 月23日大展當舖協調會中行使之 是被告郭新政、潘仲達前揭所為,均誠值非難,惟郭新政確已支付價金及借款予沈家民, 自典精品當舖回贖系爭鑽石珠寶,暨衡諸被告郭新政、潘仲達各自之犯罪情節、素行、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民事部分 : 查被告郭新政、潘仲達於103年5月23日出示不實登載內容之當票,原告為取得上開鑽石珠 寶而同意給付71,470,000元並交付系爭臺支支票與被告郭新政 此觀諸證人羅淑蕾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詐欺等案件證述:最早之前透 過電話溝通,被告郭新政均表示珠寶在銀行保險箱,當天到現場才發現是當舖,現場被告 郭新政之律師也在場,拿出協議書要求簽字 在當天之前原告並沒有跟被告郭新政達成協議,被告潘仲達現場有問是否要來結清或贖回 ,之後簽立協議書,被告潘仲達就要拿珠寶出來,臺支支票是當天之前就開好,但是要付 給誰都還沒有確定 在當天場合是沒有選擇餘地的,不簽協議書就看不到珠寶,而且隔天珠寶就會屬於被告郭 新政,而且當舖有流當的問題,因為有當票,所以不贖就流當,如果不趕快拿回來,損失 會更大 因為珠寶價值高於7千多萬,臺支支票係其叫原告準備的,最後付出數額與其建議一致, 有當票就是當天不贖回不行,如果在別處還有協商空間,但是在當舖,如果不趕快拿回就 拿不回來了,所以當天看到當票,其就勸他們沒有選擇餘地就認了等語 又原告、被告郭新政、沈昊諺於103年5月23日簽立借款清償及珠寶返還協議書,內容約定 「乙方(即原告)同意於103年5月23日,以第三人清償方式,代丙方(即被告沈昊諺) 返還前項甲方(即被告郭新政)借貸款項66,470,000元,甲方則協同乙方支付結清 相關法規所規定之利息、費用,取回前開質押擔保之珠寶」 等語 故原告於103年5月23日確實因被告潘仲達、郭新政出示不實登載之當票而交付面額共 71,470,000元之系爭臺支支票,鑽石珠寶及訴外人洪淑玲所有鑽石,被告郭新政、潘仲達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原告前開損失間自有相當因果關係。 而證人洪淑玲於9月15日具結證述: 其以6,500,000元與被告沈昊諺就6.29克拉鑽石之事成立和解等語,故原告遂主張71,470, 000元扣除6,500,000元後之64,970,000元,為被告潘仲達、郭新政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致其所受之損害,而被告潘仲達、郭新政係出於相互謀議後而行使不實登載內容之當票, 被告潘仲達、郭新政自當對原告負擔共同侵權行為之責。故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2項及第185條等規定,主張被告潘仲達、郭新政共同行使不實登載內容之當票 ,致原告受有64,970,000元之損害,請求被告潘仲達、郭新政連帶賠償,為有理由。 我不想去評論羅淑蕾的行為,蕓賞想拿回錢,蕓賞也應該拿回錢 羅淑蕾在之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大家心裡都有自己的評價 但是今天一個在法律上不管是刑事民事都要負責的人 做一個誰摔死了李新的專頁 抱歉,我整理到最後真的很難過很想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8.254.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38161897.A.64C.html

09/29 03:12, 5年前 , 1F
文長
09/29 03:12, 1F

09/29 03:13, 5年前 , 2F
☎邏輯懶人包☎#1RhNF0fY (Gossiping)
09/29 03:13, 2F

09/29 03:14, 5年前 , 3F
電話滾好嗎
09/29 03:14, 3F

09/29 03:16, 5年前 , 4F
文太長了 = =
09/29 03:16, 4F
我在學習上色 畫個重點 雖然我已經整理成重點了 這麼長我也只拿100P

09/29 03:18, 5年前 , 5F
太長了 誰會看完啊...
09/29 03:18, 5F

09/29 03:22, 5年前 , 6F
太長,不過其實大家本來就不會覺得郭多單
09/29 03:22, 6F

09/29 03:22, 5年前 , 7F
純,但至少都會覺得蕾神很討厭
09/29 03:22, 7F

09/29 03:22, 5年前 , 8F
如果沒有羅立委,你的講法是可以的。
09/29 03:22, 8F

09/29 03:23, 5年前 , 9F
我也很想吐,對羅大立委的嘴臉而言
09/29 03:23, 9F

09/29 03:26, 5年前 , 10F
看了一半真的太長了
09/29 03:26, 10F

09/29 03:27, 5年前 , 11F
吹狗雷的話能信也很奇葩
09/29 03:27, 11F

09/29 03:28, 5年前 , 12F
哦嚊
09/29 03:28, 12F

09/29 03:29, 5年前 , 13F
影片讓我們看到蕾神喬事的嘴臉,就夠了
09/29 03:29, 13F

09/29 03:31, 5年前 , 14F
我相信大部分鄉民不會太在意李新議員…
09/29 03:31, 14F

09/29 03:32, 5年前 , 15F
郭看起來就不是出於善意借錢 但鄉民在意的
09/29 03:32, 15F

09/29 03:32, 5年前 , 16F
是羅淑蕾
09/29 03:32, 16F
我不懂在意羅淑蕾到底要幹嘛 也就是到當鋪被剪個機掰臉而已 要黑他態度我完全沒意見 我自己是覺得無所謂而已 但很多人黑的錄音筆我真的看不懂是幹嘛的 判決書裡完全沒有寫到,只有寫到沈自述拜託嚴幫忙把珠寶從大展贖回 所以影片裡說的被脅迫,到底是被誰脅迫? 你說他就是機掰很惡意、設局幹0量、手段拉基我也同意 站在郭新政這邊看,就算他被有罪判決 羅淑蕾的行為就是靠北騙啥小 但是站在判決還有法律的角度看 羅淑蕾的行為不就是一個能解決事情的正確方向嗎 去A我就知道了,我根本無所謂立場

09/29 03:37, 5年前 , 17F
昨天熬夜看完 我直覺郭新政是專業的oo
09/29 03:37, 17F

09/29 03:37, 5年前 , 18F
成員
09/29 03:37, 18F

09/29 03:38, 5年前 , 19F
蓋事主後續動用資源追查她洗錢 並非毫
09/29 03:38, 19F

09/29 03:38, 5年前 , 20F
無想法的亂查
09/29 03:38, 20F
不太想讓這篇壞掉,但對郭有興趣可以去找他的判決 很多很有趣

09/29 03:44, 5年前 , 21F
羅是老江湖 她知道對方底細 想蒐證而已
09/29 03:44, 21F
我覺得她很可憐,65歲都可以買愛心票了 被影片剪成那樣,純黑態度的到底有多少? 很多人就只是把這個當作一個抓馬 當作一個對於兩黨宣洩的出口而已 對他很很不公平

09/29 03:46, 5年前 , 22F
找一群黑衣人圍著大展 更非吃飽太閒
09/29 03:46, 22F
且依其所提出之監視器翻拍照片以觀(他12066 卷第58至62頁) 亦未見有何所稱10多位黑衣人在場脅迫之情節。是此部分自難僅憑聲請人之片面指訴 即遽令被告3 人負恐嚇取財之罪責。

09/29 03:47, 5年前 , 23F
所以判決完全正確嗎?
09/29 03:47, 23F
我不是當事人,不能跟你保證 不過看下來論證的邏輯沒有太明顯的瑕疵

09/29 03:49, 5年前 , 24F
他糾紛蠻多的
09/29 03:49, 24F

09/29 03:51, 5年前 , 25F
重點就在你那句 "在判決和法律的角
09/29 03:51, 25F

09/29 03:51, 5年前 , 26F
媒體是利器 我自首我昨天也被誘導了
09/29 03:51, 26F

09/29 03:52, 5年前 , 27F
後來稍微用中立立場去看整個事件
09/29 03:52, 27F
我很訝異有這麼多推其實 影片底下幾千個人在那邊罵 我真的很難過大家被操縱成這樣

09/29 03:52, 5年前 , 28F
度"
09/29 03:52, 28F
我不是說他不管在情理法或是法理情都是非常正確的 但我認為他做的事在某種程度上是合法並且可行的

09/29 03:54, 5年前 , 29F
就借李新的死靠邀自己輸了的官司 甚麼新
09/29 03:54, 29F

09/29 03:54, 5年前 , 30F
事證也沒有
09/29 03:54, 30F
大選剩幾天,一開始我看到這篇是直接滑掉 覺得是哪個智障要選舉又出來亂 結果是很恐怖的事情
還有 259 則推文
還有 30 段內文
10/07 09:48, 5年前 , 290F
了那關鍵的"我負責"三個字,就是令人
10/07 09:48, 290F

10/07 09:49, 5年前 , 291F
感覺太對勁,少了份真實少了個味~~~
10/07 09:49, 291F

10/07 09:49, 5年前 , 292F
啊。
10/07 09:49, 292F

10/11 11:32, 5年前 , 293F
請問原po是否有繼續追劇啊?怎麼判決
10/11 11:32, 29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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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上文字,跟現實中的演出,愈離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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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完全糟精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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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01:28, 5年前 , 29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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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4:42, 5年前 , 297F
值得觀望這論點,不過請教李新列出的名單又該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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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15:38, 5年前 , 298F
所以李新公祭這三人剛好事?說一堆屁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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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17:55, 5年前 , 299F
貌似風向失敗,期待有更精闢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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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 19:59, 5年前 , 300F
推回來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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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00:16, 5年前 , 301F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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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09:12, 5年前 , 302F
好個捍衛委員的辛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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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16:10, 5年前 , 303F
蘿蘿本陣失火 還不快來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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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 20:08, 5年前 , 304F
感覺就是黑吃黑 狗咬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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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00:18, 5年前 , 305F
光是雲賞提不出持有證明開始就很有問題啊 從頭到尾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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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沈怎麼說怎麼判 而且沈還是被黑道押去 怎麼樣沈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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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00:18, 5年前 , 307F
做出對郭不利的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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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販賣商拿不出任何進口證明 法院還能依照單一被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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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00:20, 5年前 , 309F
予者證詞來推斷 法院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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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00:22, 5年前 , 310F
那以後大家都這樣去仙人跳就好了啊 直接把自己搞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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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 去要求第三人賠償 只要串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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蕓賞在事實上不用貨主證明 只需要證明珠寶是由蕓賞交付沈家民就可以了,這個隨便查都查的到 郭新政知道珠寶不是沈家民的卻惡意質當,這就是起訴理由。 誰交給蕓賞,蕓賞在幫誰洗錢你有疑慮有興趣就去告 只能說在本案中一點都不重要 事實上蕓賞對於珠寶有沒有處分權? 沈家民對珠寶有沒有處分權? 善意第三人的關係圖怎麼畫,誰跟誰是當事人,請洽王澤鑑民法總則 你連這個都不了解,怎麼有跳出來講話的資格? 沈記玉飾的小開會幫人家洗錢洗到自己被關五年半? 6000萬沈記自己沒有能力洗? 指控沈家民共同詐欺之前先想一下,有些話講出來很丟臉

12/10 07:45, 5年前 , 312F
看完覺得都給你們玩就好啦 打一大篇重點沒幾個企圖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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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07:49, 5年前 , 313F
我倒果為因可以 你斷章取義就不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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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1:18, 5年前 , 314F
我覺得樓上v大說得很對,判決書中關於被害人即事實管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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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1:18, 5年前 , 315F
人的認定太過於擅斷,沈說誰是前手就是誰? 而且用當舖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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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1:19, 5年前 , 316F
第24條,說潘應該向附近警察機關回報也很怪,這條還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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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1:19, 5年前 , 317F
須回歸係要當舖業者認有問題才向警察機關通報,法院這樣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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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1:19, 5年前 , 318F
用直接是把本條變成義務,況且怎麼樣叫有問題?是不是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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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1:19, 5年前 , 319F
當舖收受質物應該都先跟警察說一聲~? 就算前一張當票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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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21:19, 5年前 , 320F
寫郭,但難道不能就是郭買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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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用說的很簡單 幾千萬的買賣實務上牽扯的痕跡就是這麼多 郭新政不是善意第三人客觀檢證是無疑的事實 勸你回去把判決書再看一次,我沒有空幫你補習 大展跟郭新政在實務上的運作完全不合理,如果這麼明顯的事實你都看不懂 你也就只配看人家剪成兩個小時的垃圾懶人包還津津有味

12/12 09:15, 5年前 , 321F
法院判決多少時候是不清不白的 藏水池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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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9:16, 5年前 , 322F
光看羅 郭 新三人喬事情和贖回當日那兩段完整影片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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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9:17, 5年前 , 323F
郭也不過就在佈防的時候落了個縫隙給人往死裡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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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9:17, 5年前 , 324F
以5/23贖回結束郭拿到了什麼? 500可是羅自己喊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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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三小 ※ 編輯: lio293123 (223.139.146.61), 12/16/2018 08:45:13

01/12 06:29, 6年前 , 325F
風向自己帶?
01/12 06:29, 325F

01/12 06:39, 6年前 , 326F
01/12 06:39, 32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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