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救救我, 救救我......消失
是關於遇到惡房東的租賃事宜, 內容非常冗長,
先謝謝願意看完的鄉民們。
我找遍了員警、議員、110、1999, 全都無法幫我解決問題。
2017/7/25 我向房地產公司承租一戶社區大樓改建的分隔套房,
我跟承辦員傅小姐商談搬家緩衝時間, 所以簽約是簽7/25,
對方同意給我10天搬家的時間並且不算在租金內,
所以實際上我七月份繳的房租扣掉那十天其實是算到八月初的。
當我入住的時候, 發現冰箱似乎不太冷,
由於不想太麻煩傅小姐, 我請了幾位朋友來確認是否真的不太冷,
好幾位朋友也都覺得疑惑, 直到冷藏庫幾乎變成常溫之後,
(我沒有老家, 所以我真的不曉得正常的冰箱溫度大約是多少)
我立刻通知傅小姐處理, 傅小姐表示聲寶的師傅人手不足,
必須配合師傅的日期跟時間來維修,
七月就壞掉的全新瑕疵品冰箱, 在一月份的時候才第一次維修,
維修完三天後我發現冰箱除雙功能依舊故障,
下一次來修的時候是7/6, 而且這次依舊沒有修好。
等於在這一年內我付錢租用的硬體根本是損毀的。
我婉轉請承辦傅小姐轉告老闆,
關於這一年來電費以及冰箱內食品的財損補償,
老闆表示:只要你繼續續租, 我立刻換一台新冰箱給你。
但我要求的是這一年來三千多的冰箱電費還有無法估算的財損,
我對承辦人員表示不滿, 過去的權益受損我沒受到補償,
於是她改口補償我一千元電費並且換新冰箱給我,
接受的話她幫我去跟老闆談看看, 我無法接受,
老闆表示:只要你繼續續租, 我立刻換一台新冰箱給你。
但我要求的是這一年來三千多的冰箱電費還有無法估算的財損,
雙門小冰箱每年大約耗電300~350度,
依照公司違法超收電費的標準(夏季一度4元, 冬季3.5),
一年就超過三千, 我要求電費3000, 財損3000跟權益受損的部分2000,
對方直接表明賠償我兩千元現金, 要我租約到立刻搬走,
我跟房東表示, 今年初我才得知父親得了食道癌跟攝護腺癌,
母親領有重殘手冊, 我真的沒時間立刻找房搬家,
我也還在半工讀, 能否請您通融一下?
協商之後傅小姐以賠償一千元電費以及換新冰箱答應讓我續約。
(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隔天一早我戴著耳機在處理事情, 聽不到門外的敲門聲,
接著大概是管理階層的中年婦女,
瘋狂地撞門叫我立刻開門, 只要給她兩分鐘。
我說我在忙, 大約五分鐘, 忙完馬上過去, 請稍等我一下。
莫約隔兩分鐘之後, 婦女繼續撞門很兇問我到底要不要開!
急著丟下事情我去開門了。
婦女表示說我養貓干擾到其他住戶, 要求我搬走,
7/25租屋, 契約規定不能飼養寵物不能開伙,
詢問代理人之後, 代理人表示貓咪可以, 只要不影響其他房客並且簽署切結書即可。
搬入之後大約兩個月, 有房客表示貓叫聲很吵,
代理人請我處理, 我向傅小姐道歉並且請她代我向其他房客道歉,
詢問大約是哪個時段吵到鄰居, 處理完之後過陣子我聯絡傅小姐,
詢問是否還有其他房客受到干擾?
代理人表示沒有並且道謝,
之後並沒有再有房客反應噪音。
我問婦女, 你有沒有問你員工傅小姐是怎麼跟你交代的?
當初飼養寵物契約也簽了, 你們也同意了,
今天是誰抱怨? 怎麼樣干擾到其他住戶? 請你提出證據。
那1號房兩隻貓整天對著紗窗走廊尖叫請問怎麼回事?
他們說照合約看就是約到了會請一號房小姐搬走。
那麼昨天答應讓我續約的情況又是怎麼回事?
當下我無法處理只好直接打110報警,
員警到場表示這是民事範疇他無法干預, 說我只能走民事法庭。
(確實是如此, 警察先生說的沒錯。)
我反問員警: 那他們契約不是用政府規定的制式契約已經違法了, 你知道他違法嗎?
員警沉默, 我在盛怒之下對員警說連這都不清楚, 你警大怎麼畢業的?
後來不了了之, 三個女員工跟員警頭也不回就搭電梯離開了。
這一陣子由於父親以及房東多人攜警針對我,
一時想不開我傷害了自己, 友人及時發現不對勁找不到我,趕緊報警把我找出來,
我醒來第一個反應就是哭著說你為什麼要救我......
那天警察進入我房間找人, 驚動了房客, 我再度被房東反應要求立即搬走,
我沒有家, 家人四散各自住, 沒有依靠沒有資源,
絕望之際我再度衝動動到舊傷, 公共走廊及牆壁有我的血跡。
隔天一早公司帶了三個人及四名員警,
以人身安全為理由要求我開門,
我以清晰明朗的聲音表示我沒事, 我拒絕開門,
僵持許久之後房東一位女性員工直接用鑰匙開了我的門,
門一打開三隻手機對著我錄影,
我立刻衝過去問他們憑什麼開我的門,
員警說他沒開, 我說那你為什麼放任民眾隨意開我的們?
員警說:我沒放任, 我沒放任~
一旁男性員工邊錄影邊冷笑, 女員工害怕露臉,
戴了口罩躲在牆後伸出手繼續錄影,
而我只有來得及錄到跟警察當面說話的片段。
事後警方跟消防人員也清楚標示我沒事。
過兩分鐘我意識到我應該要員警編號, 衝出去時員警已經離開,
於是我打給淡水竹圍派出所詢問員警編號, 對方表示只有兩名員警在場,
至於編號查不到, 我要求給我員警姓名, 對方說是陳勇志以及詹武洋,
但實際上我錄到的員警有四名, 我打給政風處也沒下文。
隔天, 房東在牆上貼了公告說住戶(我)涉及公共危險,
影響其他房客權益, 要求該住戶在7/24合約到期之後立即搬走。
11天內要我打包找房立即搬走, 我真的辦不到,
我打給地區民代, 打了所有也許能幫助我的機構,
沒有人能夠也沒有人願意處理小案子。
11天在即, 免費諮詢律師已經來不及,
除了離開這個可怕的世界以外,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現在也根本不敢回家。
請問有沒有官官相護的掛呢......
對話: https://imgur.com/a/QyAivHD
錄影檔案:https://youtu.be/Nyfc85FIgLk
捍衛自己的權利有錯嗎?
END的就請不用提問內文有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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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聲潺潺,像住在溪邊。寧願天天下雨,以為你是因為下雨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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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指教,我已經找房找好陣子了,找民代也是找房抽空打電話詢問的,每天睡到
驚醒就是一直找房子打電話。
另外我並不我是在房內自殺,我在被各方壓力攻擊下想以疼痛停止自己胡思亂想,如果各
位覺得我連對自己不利的事情都說出來也在說謊的話,我也沒得解釋清白了,如果求助無
門被抨擊各種方式是我唯一的建議,那就這樣吧。
※ 編輯: WaterRabbit (1.161.133.211), 07/15/2018 00: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