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氣爆案代位求償 高市府過失最重但免已回收
就高雄市政府“代位“災民求償的部分,操作上應該是這樣:
經善款委員會通過,市府、榮化、華運、中油暨所屬人員對災民應付之損害賠償金,先以
善款借用市府代墊6億支付給災民,災民則將對榮化、華運、中油暨所屬人員損害賠償債
權讓與市府,並通知榮化、華運、中油暨所屬人員。俟將來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各自應
分擔比例計算之賠償金償還善款基金會先前代墊的款項。市府另與災民約定,「 將來判
賠如果判比較多,多判的會退給災民」
市府因而對榮化、華運、中油暨所屬人員“代位求償“10億
1. 假設將來確定判決災民總損害金額為6億,但因認定高雄市政府、榮化公司部分、華運
公司部分應分擔之比例分別為40%、30%、30%,故判決榮化、華運暨所屬人員各應給付
市府1.8億
(1)市府將自榮化、華運暨所屬人員取得之3.6億,返還善款基金會
(2)市府另編列2.4億償還善款基金會
2. 假設確定判決災民總損害金額為10億,但因認定高雄市政府、榮化公司部分、華運公
司部分應分擔之比例分別為40%、30%、30% ,故判決榮化、華運暨所屬人員各應給付
市府3億
(1)應償還善款基金會的6億,同1.(1)、(2)比例返還
(2)
a. 另依當初與災民之約定, 市府將自榮化、華運暨所屬人員取得之賠償金(榮化3億、
華運3億),扣除應返還善款基金會的3.6億,多餘的2.4億給付給災民
b. 市府依確定判決應負擔災民損害4億,其中2.4億應返還善款基金會外(因這筆當初由
基金會代墊),應否再編列1.6億預算作為災民賠償金 ?「多判的會退給災民」的約定是
否包括高雄市政府?這部分從新聞看不是很清楚
小結:災民拿到6億 +2.4億(榮化等法院多判的金額) + 1.6億?(視當初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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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在上面 2. 的例子裡,來看看若改採一審判決認為善款代墊市府部分非損害賠
償的見解,結論上會有什麼不同
為方便理解,事實簡化成某災民A所有之設備因氣爆滅失。氣爆當時市價(考慮折舊後)
為10億,氣爆後災民A重買全新設備花了15億。注意市府、榮化、華運、中油暨所屬人員
,依國賠法第7條、民法第215條,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為10億。
市府將從善款基金會借來的6億給付給A ,一部分是買A對榮化、華運、中油暨所屬人員之
損害賠償債權,另一部分依一審判決見解, 非作為市府賠償災民A損害的賠償金,而是補
貼災民A新舊設備的部分差價 (市府國賠責任不包括新舊設備的折舊差價)
這樣解釋當初市府與災民的約定,會造成雙方當初未協議到市府應負的國賠責任,而災民
A之後也未再對市府主張國賠權利,時至今日,就10億損害市府應分擔的4億部分(以一審
判決市府過失比例40%為例),市府因而得以超過國賠法第8條第1項二年時效為由,依民
法第144條拒絕賠償。
換言之,在這個例子裡,高雄市政府以支出2.4億折舊補貼的代價,換得拒賠4億的時效抗
辯。
小結:
災民未於時效內請求國賠,只拿到
6億 (包括市府加碼補貼折舊部分)+2.4億(榮化等法院多判的金額)
國賠時效內請求,可拿到
6億(包括市府加碼補貼折舊部分)+2.4億(榮化等法院多判的金額)+ 4億(市府國賠)
,但因現實上當初要求不告市府國賠才能拿6億,所以這情形並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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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1.的情形,即法院認定災民損害未超過善款代墊金額,那麼只是市府應償還善款基
金會多少錢的問題(因這錢是跟基金會借來的),基金會對市府的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為15年;
2.的情形(非補充部分),如果災民與市府當初約定多判市府的部分市府也要給,這份約
定應可視為雙方的賠償契約,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為10年。但若當初約定不含市府
,災民到時才另訴國賠,市府可以超過國賠法第8條第1項的二年時效為由,依民法第144
條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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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uzzard (36.233.213.190), 06/26/2018 22: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