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悼鴻海年輕人!給侯友宜副市長的一封信已回收
※ 引述《gogoPro (海波浪霹靂火東巴布萊爾)》之銘言:
: 本文轉自科技版爆文
: 歡迎純推不領
: 第1~第10推 稅前150 P幣
: 第11~第30推 稅前100 P幣
: 第31~第130推 稅前50 P幣
: 鬼島台灣,幸福新北
: 念到頂尖研究所畢業,
: 在鴻海工作年薪不到70,
: 阿母重病還要被刁難返台,
: 阿母去世還要被主管強逼離職,
: 還要被新北市政府當成皮球踢來踢去,
: 查無不法,查無攝影機,
: 去你侯友宜的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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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個人立場,
你這篇看得蠻難懂得,如果你這樣寫陳情應該沒人看得懂,
我來幫忙寫市政陳情啦,但你可不可以先講一下,
你覺得這違反勞基法哪一條? 講清楚啊。
薪水太低違反勞基法哪一條?有低於基本工資嗎?
被刁難返台是怎麼刁難法?哪一條勞基法你可以主張違反?
所謂的強逼離職,違反哪一條?是沒付資遣費還是怎樣?
至於踢皮球,去年九月中他跟新北陳情,
9/14 勞動局收到通知,9/15 勞動局去訪,找不到適合的法規罰他。
這點是勞動局跟勞基法無能,如果你有能力找到適合的法條,
找出來陳情他不辦,那就是政府無能。
至於他陳情的另一題也就是被迫跑步這題,
警察局找人來問筆錄,也去年九月就做完筆錄送到地檢署去了。
結果檢察官自己都查不到畫面,警察查不到畫面你怪新北市我沒意見,
新北地檢也查不到甚至連起訴都不起訴,這你應該要去怪法務部啊!
是怎樣,藍(新北)綠(中央)一起夾殺你?
這個國家的勞基法的確讓人無法安居樂業,
至少不是這種安居樂業,所以才要推動勞基法修法。
但這個你放到每個縣市,都一樣啦。
你上次發文就回過你了,回完連可能的法條都舉不出來,
當事人就證據不足資料不足,是要勞工局怎麼辦?
就算要說勞工局或新北市政府瀆職,也得先有證據或法條吧。
你就講清楚,你覺得他該用哪條辦?
人家雖然是個機掰公司,但真的也都走在勞基法上,事實是拿他沒辦法啊。
上次回過你,你根本回不了嘴就夾著尾巴逃跑了;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6472059.A.42C.html
要罰他哪一條,你講清楚啊。
看不懂字,我就亮紅給你看。這題不回,有什麼好說別人卸責的?
這次再回一次,我們先來把要用哪條辦他講清楚咩。
如果該做的沒做,我支持幹死新北市政府,
但如果就已經都沒得主張了,那大家來想一下,
怎麼讓這樣的事情以後可以藉由修法少一點。
一直在這裡跳針不會解決任何問題。
政府做事就是依法行政,不給他行政的證據跟空間,
他如何幫你主張個案權利?
你說這篇是卸責,那你好歹找條法規出來讓人罰他吧?
還是只要你想罰他,就不用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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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82.5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6790428.A.E40.html
※ 編輯: TonyQ (1.160.82.52), 05/20/2018 12: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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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真的,我也很想幫當事人多爭取一點權益,
畢竟鴻海嘴臉大家都知道很難看,但是人家法務就這麼厲害,
人家就是有錢來砸錢,法律就是沒有這樣要求他,就算是政府又能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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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nyQ (1.160.82.52), 05/20/2018 1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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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論是不是政治黑函。
我個人覺得當事人的確是現在勞動環境下的受害者,
但是台灣的勞動環境職場現在本來就是充滿壓迫的。
這點要怎麼調整是一回事,但是並不存在找一個單位就能解決問題的解法,
還是要回到法律、回到制度面來解決問題。
不管推動修法也好、找對應的法律繼續訴訟也好,
如果資源不足看有沒有義務律師或法扶資源協助。
但真正的問題是,法律到底有沒有給予他這樣主張的空間。
惡法亦法,如果法律現在的情況就是這樣,那也真的很難再多做什麼。
※ 編輯: TonyQ (1.160.82.52), 05/20/2018 12:36:54
※ 編輯: TonyQ (1.160.82.52), 05/20/2018 12: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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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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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沒付資遣費的證據呢?
勞動局收到的陳情只有職場霸凌(請見勞動局科長說法)
如果真的沒付資遣費,去陳情勞動局一定受理。
而且從你們所謂的「證據錄音檔」,人家也說該付的錢會付。
最後當事人也沒給離職單,所以一定沒有被自願離職,
資遣費真的沒付的話具單去勞動局,他一定查到底。
但今天他跟勞動局講的是他被同事欺壓,不是沒給資遣費啊。
所以哪門子強迫不給資遣費?
事實擺在眼前,不要再繼續說謊跳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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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收到通報,106年9月27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063389983號函送資料。
人家可是半個月內就偵察完送到地檢去了。
再怎麼樣,該處理的就是有處理了。
事實擺在眼前,不要再繼續說謊跳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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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為什麼現在這麼賭爛你們,
因為前陣子我才翻到勞動局的科長的說法啊。
之前一直被你們騙以為他們吃案,還幫你們罵了他們好一陣子。
結果現在翻出來,靠北咧,人家真的翻過法條了就沒辦法。
如果是無知造成的謊言就算了,上次提出來問問看,
你們有沒有啥好說法,結果也沒辦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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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違反哪一條咩,我紅字那麼清楚,結果你還是答不出來啊。
鬼遮眼的是你,法條哪一條,把條文跟沒處理的證據拿出來啊。
※ 編輯: TonyQ (1.160.82.52), 05/20/2018 12: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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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如果有公司敢這樣對我,我絕對會在法律範圍內爭取最大利益啦。
而且這種公司一開始我就會跟他講白了,給我資遣費老子不幹了,
然後開始拼命勞動檢舉他班表啥的,陪他耗就好了。
這次的當事人本質上是不想離職,
還寄望申訴可以解決問題繼續留下來工作,才會被公司吃死死的。
我完全同情這次的當事人,基本上我這輩子也不會想去鴻海相關企業做事,
台灣勞動環境就是很多時候挑公司的時候就要挑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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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onyQ (1.160.82.52), 05/20/2018 12:53:21
※ 編輯: TonyQ (1.160.82.52), 05/20/2018 12:54:3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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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天下有一種吃案,叫做警察局半個月內找人來偵察完函送地檢署。
那你說吃案就吃案吧。
警察或許有瑕疵,但這個案子真的就已經去年九月送出去了。
歸法務部管的地檢署查不到、甚至不起訴,
結果你只靠北新北市吃案,好歹人家還偵察函送,
阿真正連起訴都不起訴的地檢署不就好棒棒。
※ 編輯: TonyQ (1.160.82.52), 05/20/2018 12: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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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覺得你看起來,比較像是拿別人的錢來胡言亂語啦。
這種事情有必要幾個上站次數才兩百多的在這邊唱雙簧,互相吹哨壯膽嗎? XDDDD
我感到很榮幸~科科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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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留著吧,我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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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底什麼時候說過系上沒專業實習你先找出來咩。XDDD
論點被戳的亂七八糟還可以這樣壯膽也是滿了不起的。
加油喔。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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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已經完全放棄找處分事實跟處分基礎來處理這題啦
※ 編輯: TonyQ (111.71.50.161), 05/30/2018 17:18:07
※ 編輯: TonyQ (111.71.50.161), 05/30/2018 17:18:48
※ 編輯: TonyQ (111.71.50.161), 05/30/2018 17:21:11
※ 編輯: TonyQ (111.71.50.161), 05/30/2018 17: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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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故事告訴我們,有人只想扯開話題,不敢面對問題。XDDDD
※ 編輯: TonyQ (111.71.50.161), 05/30/2018 17:32:19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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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所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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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麼時候在 ptt 吵著要離婚 XDDD
你平行時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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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網路上是哪一篇,你拿出來咩,出一張嘴。
另外我二十八歲就工作十年是事實。這個我們班的同學都不會不知道的,科科。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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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什麼時候被臺北市政府趕走過?
我根本沒在臺北市政府任職過。
※ 編輯: TonyQ (111.71.50.161), 05/30/2018 18:53:07
※ 編輯: TonyQ (111.71.50.161), 05/30/2018 18:53:41
※ 編輯: TonyQ (111.71.50.161), 05/30/2018 18:56:48
※ 編輯: TonyQ (111.71.50.161), 05/30/2018 18:57:24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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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隔壁小妹的工作經歷我覺得很值得稱譽啊,跟我一樣。
※ 編輯: TonyQ (1.167.136.76), 05/30/2018 22:10:15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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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單的事情警察局核實為何,有無需要懲處,當事人可以再跟警察局主張。
我其實不知道。
但我知道的事情是,根據已公開資訊,
警察局去年的 9/26 號就已經函送地檢署,
現在就算真的沒開三聯單給他,該案都已經函送也不能再送第二次,
開不開三聯單也不會妨礙函送地檢跟檢察官的任何影響。
再回頭看已經函送過地檢的情況,這個案子在警察局處理的最後結果,
不會因為那張三聯單有什麼有任何改變。
換言之,不管當下有開三聯單、沒開三聯單,
該案都在幾天內就由警察局受理,並且兩個禮拜內做完標準程序送地檢了。
這就是我所謂的該做的都做完了。
而且真正的查證也好、起訴也好,警察只負責協助偵訊,
真正要引用法條、找到證據跟把壞人送上法庭的,是檢察官。
檢察官看過證據他也決定不起訴,對我們來說也是莫可奈何。
※ 編輯: TonyQ (223.137.142.35), 06/04/2018 13:11:49
噓
07/01 09:43,
5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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