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監獄爆滿!民眾:為何可假釋,不多蓋監獄?消失
來說個比較內行的東西好了。
大家其實都知道
1.調低假釋門檻,最主要就是現在監獄爆炸,人力無法負荷
2.監獄裡面毒品犯太多
3.死刑或虐刑不考慮,這些根本不切實際
有了以上三點共識之後,才有可能提出一個可行的改正方案。
但比較有趣的是,一般人其實不知道為什麼監獄會現在爆炸。
畢竟吸毒又不是現在才有,從你阿公的年代就有人吸強力膠了。
主要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把連續犯拔掉。
原本刑法第56條是連續犯
第五十六條 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通常吸毒的人都是有成癮性質的
舉例而言
早上起床先吸一點
吃飽後再吸一點
晚上邊看政論節目邊吸
晚上睡前吸一點 幫助睡眠
OK 這樣你一天總共吸四次
根據刑法五十六條 總共吸四次合併算一次
所以行為人犯了一個吸毒罪
這種說法比較合理 畢竟你有聽過有人吸毒只吸一次?
但2006年把這個條文砍掉之後
當時有在吵 吸毒的人到底要算數罪併罰還是想像競合犯
最後最高法院說要採數罪併罰
就是說 你吸一次我算一次
上面的例子就變成犯了四次罪
附上 有興趣的再看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紀錄會議日期: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討論事項:
九十六年刑議字第五號法律問題:
行為人於一段時日內反覆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在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之刑法尚未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前,司法實務上大抵視為
連續犯而依連犯之規定論處。刑法修正公布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於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施行後,原依連續犯論以一罪者,究採一罪一罰,予以分論併罰?抑依接續犯、集
合犯而論以一罪?設某甲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一段時日內反覆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或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其施用行為跨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及後,
究應如何論罪?
決議文:
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
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
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
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
施用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本則法律問題,某甲於刑法修正施行前
連續施用毒品部分,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刑法修正施行後之多次施用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則應一罪一罰,再就刑法修正
施行後之數罪,與修正前依連續犯規定所論之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總之,可以想像一個吸毒的人可能吸個幾年幾個月被抓
他就一次被判個幾百個吸毒罪
阿你說 等等刑法第53條不是有定執行刑嗎??
對阿
定完執行刑 每個隨便都5~6年起跳
然後就人滿為患了阿
說白了
今天不小心過失致死 靠杯才兩年以下欸
結果你躲在家裡吸毒也沒害人
挖 抓到直接關到吐奶
這種關到爆的做法+根本推不動的毒品醫療化政策
就變成今天的結果啦
我是覺得這也不能怪政府啦
畢竟什麼樣的人民就養出什麼樣的政府咩
有問題就關,而且關到爆
這不就民眾最支持的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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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28.1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3619661.A.6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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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 所以監獄爆啦
還有監獄工作人員的肝也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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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zz5566 (123.194.128.142), 04/13/2018 19: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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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咩 沒地方蓋 蓋了民眾又要抗議
而且工作人員也不夠阿
不然你去考好了 監所管理員超好考的 錄取率報高
※ 編輯: jazz5566 (123.194.128.142), 04/13/2018 19: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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