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酒醉殺妻可減刑? 二審改重判14年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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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殺妻可減刑? 二審改重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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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內湖一名靠收租過日的李姓男子,前年酒後在家與妻子爭吵,涉持刀刺斷妻子頸動
脈奪命,再持刀自捅左胸,送醫獲救,一審指李因喝醉處於精神耗弱狀態,依殺人罪輕判
8年徒刑、須監護3年,但高院認定李自己酒後失控、不應減刑,今加重改判他14年徒刑,
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中畢業的李男(47歲,在押)因父親提供內湖土地與建商合建,他分得1間1
樓店面靠收租過日,2010年再婚迎娶本案被害人顏女(43歲),但兩人經常爭吵,還曾鬧
進警局互控傷害,一度分居。
前年(2016年)顏女搬回與李男同住,同年11月15日凌晨2時許,李在家與顏女一起喝酒
,再因細故大吵,李情緒失控,涉持1把水果刀朝顏女頸部等處連揮16刀,見顏女負傷倒
地,再自刺左胸自殘。
顏女起初驚恐反抗,打119求救疾呼:「我死了!我死了!」電話隨即被掛斷。消防局勤
務中心依來電地址派員搶救,李男哥哥住同棟大樓,聽見警笛查看得知弟弟家出事,冒險
爬窗入內驚見弟弟夫妻躺臥血泊,趕緊開門將2人送醫。
顏女因頸部有2處刀傷深及頸椎,割斷氣管與兩側頸動脈大出血,急救後不治。左胸中刀
的李男一度命危,住院6天保命,供稱只記得事發前與妻子喝酒,對於命案經過細節,李
說:「忘記了。」
李男到案之初因傷重,被士林地院裁定無保釋回,經士林地檢署抗告主張李供詞避重就輕
、關鍵處有明顯矛盾,有逃亡之虞,高院發回更裁後,士院改裁李羈押。
但士院一審審理認為,李男於案發時因喝醉處於精神耗弱狀態,依殺人罪輕判8年徒刑,
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李男上訴否認殺妻,辯稱當時反擊妻子對他的攻擊、主張正當防衛,請求輕判,並不斷爭
取交保,宣稱羈押逾1年,自殘傷勢未完全康復,造成呼吸不順、咳出血絲等症狀,若不
徹底治療,可能留下永久後遺症。
李男強調自己在國外無資產,沒逃亡之虞,且案發至今已詳盡調查,也無勾串之虞,並非
涉犯殺人罪就要羈押,若能獲得交保,保證按時出庭。
顏女家屬批李男沒完全認罪,也沒和解取得原諒,且僅因顏女想離婚搬家就痛下殺手,行
兇後因警消趕來、無路可跑,才舉刀自殘,企圖藉此減免罪責,顏女家屬請求加重量刑。
高院指李男明知自己患有重度憂鬱症與酒精使用障礙症,酒後極易情緒失控,事發前仍濫
用酒精自陷精神耗弱狀態,不符合法定減刑要件,且李罔顧夫妻情誼,持刀殺妻造成被害
人家無可彌補傷痛,今依殺人罪加重改判14年徒刑,雙方今均未到庭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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