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防財團法人成避稅工具 財政部修長庚條款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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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訊社
2.完整新聞標題:
防財團法人成避稅工具 財政部修長庚條款
3.完整新聞內文:
防財團法人成避稅工具 財政部修長庚條款
發稿時間:2018/01/17 20:32
最新更新:2018/01/17 21:1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7日電)
為防止財團法人成為避稅工具,
財政部預告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禁止財團法人回購捐贈事業股票,
並訂出不同支出比率,
且與關係人交易不可明顯低於市價。
財政部稅改方案廢止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
並一併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中,
財團法人投資營利事業獲配股利可免計入所得課稅的規定。
財政部指出,
由於財團法人不能分配股利,
對財團法人來說,
獲配股利就是所得最終階段,
因此必須計入所得課稅。
不過,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上指出,
財政部雖然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關於財團法人股利所得免計入所得課稅的規定,
但仍訂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只要符合免稅標準訂定的9項規範,
也可免徵所得稅,
恐將成為租稅漏洞。
他並舉長庚醫院為例,
儼然成為台塑集團的控股公司,
對此財政部長許虞哲允諾檢討。
因此,
財政部今天預告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也被外界稱為是「長庚條款」。
修正內容主要有3大方向,
其一是針對財團法人與關係人的交易。
新制規定,
財團法人從事各種活動所支付的費用,
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成本、費用或損失,
均與創設目的相關且為必要,
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安排,
或以顯不相當的代價給予捐贈人,
或變相盈餘分配。
其次,
依現行規定,
財團法人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相關的支出,
若高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成,
則當年度收入可免稅。
但未來將按照財團法人的收入規模,
給予不同的支出比率門檻。
其中,
收入總額未達新台幣5000萬元者,
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
不得低於收入的60%。
至於收入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
不得低於70%;
收入總額在一億元以上者,
不得低於80%。
不過當年度結餘款在50萬元以下,
就不受上述門檻的限制。
換言之,
當年收入規模越大的財團法人,
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的公益支出比率須越高,
當年收入總額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最後,
財團法人不可回購捐贈事業的股票,
例如台塑捐贈長庚醫院,
以後長庚醫院就不能再新增投資台塑股票,
否則就不能享有免稅優惠,
此限制將有效避免財團法人變成企業的控股公司,
但不溯及既往。
財政部表示,
修正草案將預告60天,
如果外界沒有意見,
就會施行。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bit.ly/2DiKL1Q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1170385-1.asp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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