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稅務專業法官沒專業?前大法官許玉秀批司法院偷渡規範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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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專業法官沒專業?前大法官許玉秀批司法院偷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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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指出,《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尚未生效且無法律效力,等
於讓所有無照駕駛的人通通取得駕照在路上跑,司法院應在母法生效前予以刪除。(圖/
法稅改革聯盟提供)
司改國是總結會議已經落幕,人民期待司法改革的呼聲,未曾中斷。司法院為因應《納稅
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稱納保法)設立稅務專業法官之規定,今年3月13日制定《司法院
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讓62名行政法院法官全部就地合法,取得稅務專業
法官資格。12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中,張靜律師於第4分組決議中提案,指出該
審查要點尚未生效且無法律效力,等於所有無照駕駛的人通通取得駕照在路上跑,司法院
應在母法生效前予以刪除;前大法官許玉秀直指,司法院這是偷渡規範,這件事如果不處
理,對社會沒有交代!
張靜指出,納保法從公佈到生效一年的時間,司法院都不做任何訓練,直接給行政法院法
官專業證照,合理嗎?他提案:「為提升專業法庭及專股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
務部應就專業法庭法官及專股檢察官的研習、核發專業證照以及遷調的配套等予以具體規
劃」之結論,提案建請再加註補充意見:
一、司法院為因應《納保法》,民國106年3月13日訂定《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審查要點》,並發布自即日起生效,因所依據的母法《納保法》105年12月28日公布,今
年12月28日才生效,在母法尚未生效的前提下,作為子法的上開審查要點自然尚未生效。
二、司法院分別於106年5月10及6月13日經由第四次及第五次人事審議委員會,依上開審
查要點決議通過核發行政法院體系各45位及17位法官的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當然也無法
律上的效力。
三、上開審查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3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40件以
上者)及第10款(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3年內曾任各法院稅務專庭(股)之法官或其庭
長、審判長,職務評定結果良好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要件)規定,司法院應
在母法生效前予以刪除。
四、司法院應在母法生效前,盡速為現職法官舉辦稅務專業法官的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
不得低於60小時,且數位研習的時數不應計入。
張靜並提出:第一、第四組在5月12日決議的時候,秘書長呂太郎也在現場,但是未提審
查要點以及人審會已經在5月10日通過核定45位法官專業證照。
第二、審查要點既然因應《納保法》而制定,為何可以違反《納保法》的規定,只因為是
過渡規範就可以嗎?司法院根據什麼法律解釋方法或原則可以這樣主張。而且,內部與事
務有關的人事管理規範就不必理會《納保法》嗎?是在《納保法》未生效之前要先「偷渡
」造成既成事實來規避《納保法》嗎?
第三、現行核發民事、刑事特殊專業類型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的規範體例和稅務專
庭的專業法官要求不同,因為《納保法》有特別的規定,比照辦理也不能取得正當性,何
況過去的做法也未必可以適用於未來。
第四、專業法官證照如何取得,已經不是內部事務單純分配的問題,而是法律有訂一個門
檻的規定防杜不適任法官的問題。
第五、《納保法》的立法原意是要淘汰不適任的行政法院法官,本來是要讓他們就地正法
,結果現在就地合法。判決都可以公評,司法院人審會的決議是行政決定,為什麼不能夠
質疑他的效率?
前大法官許玉秀表示,本組委員對於這件事的法律見解,都有司法院、總統府、媒體監看
,完全做到公開透明,可是司法院當初沒有告知這個資訊,這是偷渡規範而不是過渡規範
,希望司法院能夠反省!這件事如果不處理,就是「是非不明」,對社會沒有交代!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陳國成表示,司法院核發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是根據
納保法來授權的,母法還沒有生效前提之下,作為子法的審查要點當然還沒有生效。所以
司法院在3月13日審查要點是個過渡性的規範。
許玉秀事後投書媒體表示:「司法院明明製造了一個不符合法律授權的偷渡規範,而且一
偷渡就打算偷渡3年,卻謊稱為過渡規範。」「外部的監督是在幫助正直的法官,能夠不
受行政干擾,法官如果把外界對司法行政的監督,動不動就誇大成危及審判獨立的擔憂,
只會加深社會對法官的不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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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70821/26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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