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勞基法修法條文送出委員會之後,三十多名抗議民眾聚集在中山南路、青
島東路及西路口,無論是中央通訊社的重點新聞、民視新聞抑或是聯合新聞網的即時要聞
,皆以「驅離佔據凱道民眾」為新聞標語。
然而,看似合理的驅離過程,事實上已經違反大法官釋憲718號解釋,簡單來說,警察是
「違法驅離」。
以下引用新聞與釋字,解釋違法之處。
此次事件中,有兩個關鍵:
1、「勞工團體在4日晚上10時18分左右宣布活動結束,但仍有30名抗議民眾在中山南路人
行道聚集。」(詳見:https://goo.gl/HQZS4)
2、「最後警方舉牌第4次警告後,以違反集會遊行法,將抗議民眾,強制驅離。」(詳見
:https://goo.gl/kLsbsq)
從第一點中,我們可以得知勞工團體已經宣布活動結束,而30名抗議民眾並非受到任何人
的動員,僅因對於此次修法不滿,因而留在現場抗議,在性質上為「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
」。
從再從第二點來看,我們可以得知警察是援引「集會遊行法」,聲稱這次集會並未事前申
請許可,不符合規定,因此命令民眾解散,隨後更進行強制驅離。
依照規定解散民眾似乎沒有問題,但仔細想想,一個臨時聚集而沒有召集人的集會,可能
會有召集人事先向相關單位進行申請嗎?這也太自相矛盾了吧。
因此,在大法官釋憲718號解釋中,其實已闡明此類型集會,因事實上沒有發起人或負責
人,難以要求人民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所以大法官宣告現行集會遊行法針對「緊急性及
偶發性集會」採取「登記許可制」的規定,違反了憲法中保障的集會自由。
然而在這次的驅離行動當中,竟然引用一個已經早已被宣告違憲、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的
法條,換言之,警察驅離民眾是「違法的行為」,而人民受到的驅離、暴力對待,皆可申
請國家賠償。
對於這次勞基法的修正,你可能大力支持,也或許抱持著質疑的態度,但無論如何,我們
都不應該輕易忽視這一次違法驅離民眾的事件,因為警察違法驅離的行為,不僅是不分立
場地侵害每個人民都享有的集會自由,更是一場明目張膽的欺騙。
警察依集會遊行法驅離抗議民眾,往往被視作「維護社會安全、保持道路暢通」的行為,
但警察之所以有這樣的權力,乃是來自於人民的託付,希望政府能夠保障我們的自身權利
,不會受到他人的侵害,然而,取得公權力的政府,同樣也有可能被權力所腐化,反而傷
及到我們自身的權利,正因警察每一次的驅離行為同時也在侵害人民集會自由,故我們該
謹慎檢視警察的執法是否「依法行政」,並在發生違法的疑慮時,提出質疑,才能真正擁
有表達言論的自由權利。
更進一步來說,不論警校的訓練,抑或是特考,警察都一定會學習到釋字718號,明白「
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需經許可』」是違憲的(警察特考三等、四等的各個類型警察,共
同科目皆為中華民國憲法,詳見:https://goo.gl/hePr9 )。
但即便如此,在面對抗議民眾時,卻仍然4次舉牌,要求民眾離開現場,強制驅離,究竟
是懷著什麼樣的心態?
若不是警察根本不適任,就是丈著有一些人民可能不懂法律,因此蒙騙這些前來表達意見
的民眾,徹底辜負了人民對於警察的信任,這樣的行為,是不論我們各自的身分背景、政
治傾向,都應該要關注並給予否定的。
釋字718號的理由書提到:「憲法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
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
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
。」
在政治的場域中,我們總有一些與政府不同的聲音,任何的意見及想法,無論對與錯,我
們都依然享有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關注此事件,不僅僅是為了此次事件中被侵害權利的
抗議民眾,更是為了未來的某一天,在我們上街發表訴求時,能不再被警察欺騙、不再被
警察動用暴力違法驅離。
抱歉剛忘了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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