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組織犯罪條例修正初審 統促黨適用已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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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2.完整新聞標題:
組織犯罪條例修正初審 統促黨適用
3.完整新聞內文:
持續聚眾滋事 最重可判3至10年徒刑 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中華統一促進黨、愛國同心會等團體未來再聚眾滋事,將面臨
法律制裁!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審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組織犯罪的要件為「持續性或牟利性」等,若未來完成三讀,紅色、黑道政黨可重
判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且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按司委會初審通過條文,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且不以現存的犯罪
組織為限。例如「黑牛」黃鴻寓已經伏法,但若有人自稱其幫眾,亦能適用;為保護證人
,新增「視訊條款」,讓證人或檢舉人可透過網路作證,境外人士則能前往我駐外館處,
藉由視訊作證。
現行「組織犯罪條例」對「犯罪組織」之定義,已於今年初修法鬆綁,擴大適用於合法化
、公司化的幫派、詐騙集團;法務部原本提案的文字為「持續性、牟利性」,卻因人權團
體之堅持,改為「持續性及牟利性」。
有鑑於統促黨、愛國同心會多次傳出聚眾滋擾等爭議事件,因難以證明該組織具有「牟利
性」,而難適用「組織犯罪條例」,因此包括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何欣純、林俊憲、邱議
瑩及國民黨立委許淑華等,相繼提出修正草案,組織犯罪的要件鬆綁為「持續性或牟利性
」。
組織犯罪構成要件鬆綁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表示,舊法中同時要符合持續性與牟利性,實務上無法處理統促黨或愛
國同心會的犯罪行為;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也指出,就青少年犯罪而言,詐欺、妨害自由的
案件數都增加,組織犯罪卻在減少,這相當矛盾,質疑是否因法令構成要件過於嚴苛,讓
檢察官難以適用?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坦言,就組織性犯罪而言,持續性比牟利性更重要,修法後將督導檢察
官的起訴是否符於法律規定。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5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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