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絕不姑息!」護師工會吉了 按鈴申告陳睿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6年前 (2017/10/03 10:06), 6年前編輯推噓-3(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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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暴力頻傳。立法院今下午三讀修正「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未來在醫療場所以非法手段妨礙醫療行為者,不但有行政罰則、3年以下 有期徒刑,若因此致人於死、傷者,最高 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 為嚇阻醫療暴力事件,民進黨立委黃國書、邱泰源、林俊憲,國民黨立委 李彥秀、陳宜民、張麗善及親民黨立委李鴻鈞等朝野立委,均提案修正 「醫療法」,加重罰則。 三讀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 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外,並增訂「公然侮辱」部分,醫療機 構應採必要措施,確保醫事人員執業安全,違者最高處5萬元以下罰鍰; 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明定,若有上述妨礙醫療業務執行,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若 涉及刑事責任者,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藍委陳宜民指出,依據台灣病人安全通報系統(TPR)前年醫院通報各類 事件資料中,傷害行為有1522件、治安事件有1587件,合計共3109件。 顯示醫療暴力事件有增無減,不僅醫護人員飽受威脅,更嚴重危害就醫 民眾的權益。 社福衛環委員會召委李彥秀表示,因遭遇醫療暴力風險高,投入醫療、護 理職業的人力愈來愈少,也損及大眾就醫,醫療法三讀修正後,盼能保障 醫護人員與病患等多方權益,讓更多人知道第一線醫療人員及病患權益的 重要 ---------------------- 今年4月時剛好有通過並加重 關於針對性的問題 其實可以試著就陳某某影片中敘述的情境 藉由司法調查 瞭解他爺爺是在那間醫院 並由該院所有護理師提出公然污衊 不實造謠 毀謗之集體訴訟即可 應該很好告 工會為輔即可 不過醫院方面往往都不喜歡醫療糾紛 終究有日內瓦宣言壓在前 當然也可以消極的面對 只是我覺得這種事情只會造成盲從 還是要嚇阻一下現在已經過度開放的言論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36.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6996405.A.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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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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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中沒講對象就沒辦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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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影片中有提到情境 瞭解場所時間 爺爺住院 近期 就醫資料 透過關係成立 並有職業身份 應該是能夠集體訴訟成立 ※ 編輯: keybo (36.238.36.65), 10/03/2017 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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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被醫生丟器械,能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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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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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告得成的話,是比統神概念式連結,女版隔空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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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不太熟悉法律的運作笑死人這樣可以告是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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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都跟你說要"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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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先進的概念...是法律上革命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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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從影片知道他爺爺在哪家醫院 妨害誰的醫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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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不是念法律的吧 你刑法老師是誰要不要告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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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讀法律的沒錯 只是覺得探討看看是否在這事上有遐疵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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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法律跟讀國文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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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現場罵才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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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片也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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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如果他爺爺一年前住台大,三年前住的是榮總,告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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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都可以具備集體訴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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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好笑的,兩公約國際審查建議和之前的司改決議將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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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罵就有可能成立公然污辱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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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他跟本唬爛~~誰知道他有沒有那個爺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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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化,結果立委們要在醫療法裡增訂公然侮辱罪?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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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妳胸部太小 病人: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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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法人或者複數基本上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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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同利益之共同體應該可透過集體訴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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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哥手指得那麼用力都有法界人士說告不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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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ybo (36.238.36.65), 10/03/2017 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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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針對性,實務上不可能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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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條文是在現場有妨礙醫療的時候才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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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一定是實際行為上 言語暴力應該也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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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你包皮過長 病人: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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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ybo (36.238.36.65), 10/03/2017 10: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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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包含"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除非你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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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現場作了什麼妨害醫療或救護業務,不然單純就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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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根本不會符合這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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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院的不要出來當法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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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真是悲哀 不懂法律的人 可以在那邊亂解法律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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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法學院還能發這篇 算你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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