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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才爆交易弊案 又判賠交通部54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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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爆發股權交易弊案遭檢調查辦的中國廣播公司,另被交通部提告指控佔用花蓮市3筆
國有地,請求返還不當得利549萬468元。台北地院認定花蓮廣播電台使用的3筆土地都是
國有地,中廣無權佔用,今判中廣應返還交通部5年多租金共549萬餘元。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交通部在前總統陳水扁時代提起訴訟,追討原本登記為國民黨黨產、後來轉為
登記在中廣名下的國有地,其中包括本案花蓮市的3筆土地,另外還有新北市板橋區的8筆
土地以及八里區的10筆土地,花蓮高分院前年已判決,花蓮3筆土地應恢復登記為國家所
有,中廣放棄上訴,全案確定。
然而判決確定後,中廣雖同意遷建花蓮廣播電台,至今卻仍佔用這3筆土地,交通部認為
中廣構成對3地租金的不當得利,但因為租金請求權5年內不行使即時效消滅,因此主張中
廣應返還回溯5年的租金共533萬5491元,以及交通部原本同意免收的遷建期間租金15萬
5193元。
中廣則抗辯,他們擁有花蓮這3筆土地,是依據1956年交通部政令,「台灣光復時期由中
央廣播事業處管理處接管日據時期台灣區各廣播電台所有房屋地產,統由改組後之中國廣
播公司掌理。」以及1985年行政院函令,「…坐落花蓮市及板橋市,由中國廣播公司花蓮
台及板橋機室使用之土地,該公司申請准予補辦登記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因而
在1987年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正式取得土地所有權,不對交通部構成不當得利。
法官認為,中廣1987年取得花蓮這3筆土地所有權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卻提不出
當時的買賣契約,違反當時的《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其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應認定
為無效,所以中廣並不能主張是土地所有人,而交通部則有權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
得利。
法官審酌,中廣收到交通部依二審判決請求騰空返還土地是在2015年9月30日,中廣應返
還的不當得利,是從那天回溯5年內的租金,以及那天之後至交通部同年11月20日回函同
意遷建期間免收的租金,也就是2010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20日的租金共549萬468元,
判決中廣應該返還此金額的不當得利,還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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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中X輩的... 中X 、中X、中X 還有中XXX黨都一樣啦...
最愛侵占國家的土地呀、錢啊、 還有霉體了啦... 快點都吐吐出來啦
不要吃台灣人的肉連骨頭都不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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