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礦業法第47條: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
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
時,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
後,先行使用其土地。」
大家認為這實在是太鴨霸了!!
怎麼可以不管土地所有人就硬要挖了~
所以應該改成:需取得所有權人或關係人同意,如未獲同意,於協議、調處等程序作成
決定前,不得使用。
這樣才能保障人民的權益~
但憲法第143條表示: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
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
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
共享之。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
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
這是不是表示,沒錯!土地屬於國民,但地下的礦是屬於國家的
如果改成土地所有權的人不同意就不能挖礦,那是不是擁有礦產所有權的國家角色就算
同意挖,就不能挖了
那這樣會不會造成這次修的礦業法違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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