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聽說鬼父之都某原料藥廠,
因為一例一休,公司必須調整勞動契約,
也就是從原本的見紅休三班制+假日常態加班
改變為14天內排休4天,每天上班8小時另外再硬性要求加班4小時,
為什麼說是硬性呢?
只要當日上班不滿12小時,就必須請假,
因為公司還是會把該天的加班費照給。
但這樣不就超過勞基法規定的每月加班不超過46小時,
因為公司強調12小時內有2小時的休息時間,
公司很好的還給你們一個小時的薪水當獎金,
加班時數也就理所當然的從80個小時變成了40小時。
七月要開始執行,6月14號開了一次所謂的說明會,
主持單位由人事單位負責,對於我們這些員工所提出的疑問,
全推給生管單位,但真正握有實權的就是他們(這邊我下面會說明)。
耗費了一個早上的時間,
所得到的結論就只有14天排休4天,
每天強制上班12小時,其餘的國定假日甚麼的通通沒講到。
PS因為公司之前換了一位總經理,所以人事空降一位經理,
對於人事異動、薪資調整,通通都有意見,完全就是她們說的算。
新制後薪水一直算錯,永遠只會怪罪因為公司系統太舊,
沒辦法應付一例一休新的勞基規定,
甚至有時直接更改薪資結算日。
最後,想請教廣大的鄉民
1.對於這種更改輪班制度,是否需要員工同意。
2.公司強調8小時為基本工時,後面4小時為加班,
但因事未能上滿12小時,必須請假補滿12小時是否合理。
3.原本輪班有津貼(中班16~24>>180元、大夜00~08>>420元),
但改制後只剩大夜(20到隔天08)有津貼(420元),
並要求須上滿12小時才能全拿(就算請假也要扣掉),
是否也算變相改變薪資結構。
4.一小時工時變為獎金(非經常性薪資)給你,是否有影響到勞健保和後續所得稅申報的問
題。
想要請大家幫忙確認這樣到底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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