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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偵抗字第683號案件新聞稿
有關被告李承龍等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羈字第114號羈
押等裁定提起抗告案,本院已於今(5)日上午公告裁定,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貳、撤銷發回主要理由:
(一)、本件石犬雕像縱係逸仙國小事實上所管領之物,由該校出資維護,堪認為刑法第35
4條毀損罪之保護客體,惟是否亦屬公務員基於法定職務所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
未據原裁定為必要之敘明,尚有疑義。
(二)、被告2人係當場為警查獲,尚無逃逸,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訊問時就渠2人有毀損本
件石犬之客觀事實均坦白承認,未見有抗拒偵查、訊問之情形,其是否存在任何事實或跡
象、情況等,足以認定被告2人於釋放後確有逃亡之危險?其先前涉犯故意破壞八田與一
銅像,有無逃避該案偵查之進行?仍有調查釐清之必要。
(三)、倘認被告2人符合羈押原因,考量被告2人所涉並非重罪,經檢察官諭知各具保新台
幣5萬元,即便因覓保無著,而未能交保,有無必要因而採取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羈押處
分?能否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以確保將來追訴、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亦尚有一併調查
敘明之必要。
參、本件不得再抗告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李麗珠、陪席法官宋松璟、受命法官朱嘉川
註 原雞鴨裁定被撤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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