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公路警察也會看走眼 誤把福特當豐田開罰消失
2017-05-01 16:43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
桃園鄭姓男子去年4月22日清晨五點,駕小客車行經中山高南下苗栗路段時時,被公路警
察以時速達137公里攔截開單罰3500元。
鄭不服提行政訟指出,當天並未超速,員警攔查告知超速,他認為警方提供的照片中有3
輛車同時經過該路段,警方未提出具體資料證明他超速,當天應該是其他車子超速,質疑
員警辨識超速車輛有誤。
法院審理時,公路警察表示,警員先用「單點單台」的雷射測速器測速,確認是鄭男超速
後再攔查開單,主張沒有誤判。
法官檢視採證照片,是夜間拍攝,畫面中間有6個圓形光圈,1輛車是2個光圈,等於是3輛
車同時經過該路段,但無法辨識小貨車或小客車、車牌和型號也難以辨別。
法官問開單的警員是否可能誤判,警員表示絕不可能,依他經驗判斷,當時是豐田廠牌小
客車超速,所以攔查開單,不過法官查出鄭姓男子開的福特廠牌小客車,加上當時一片漆
黑,「6個光點」無法辨識出是那輛車超速,認定警方確實可能誤判,判車主免罰。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3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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