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賴進坤為「敵營站台」遭國民黨開除 法院判:無效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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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聞標題:賴進坤為「敵營站台」遭國民黨開除 法院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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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整新聞內文:
花蓮縣議會議長賴進坤,日前被爆出為綠營候選人助選,隨後國民黨主席洪秀住將賴開除
黨籍後,賴提出不服,打「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官私,台北地院以不符民主原則為由
,判國民黨敗訴。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2016年以賴進坤在花蓮市長補選期間,沒有輔選黨內的提名候選人,
反替「敵營」民進黨的候選人張美慧助選,並接待高雄市長陳菊等人,在2016年9月2日
召開考紀會做出開除黨籍處分,並將考紀案呈報黨中央。
隨後,國民黨考紀會以9票同意、2票不同意,通過開除賴進坤黨籍案並送中常會,中常會
也於2016年11月23日決議通過。
提「黨員資格存在」訴訟
但是賴進坤不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他主張國民黨之
所以開除他的黨籍,是有心人士計畫要拔除他花蓮縣議長職務,國民黨以非正當理由,恣
意開除他的黨籍,顯非適法,且中常會作出開除他黨籍的決議沒有經過民主的表決方式。
國民黨則表示,依黨章規定違反紀律案件,受開除黨籍處分經過6年以上,對黨仍有顯著
貢獻者,得陳述具體事實,連同證明文件,向所在地黨部請求恢復黨籍。
國民黨所作開除黨籍的處分等同經會員大會的決議,符合《人團法》第14條、27條但書第
2款等規定;這項處分經考紀會及中常會通過,為雙重民主程序,符合民主原則,且賴進坤
的行為是否受懲戒,應由政黨自治,司法機關不得輕率否定政黨內部自治作為。
洪秀柱一人裁示 不符民主原則
最後,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依據《民法》及《人團法》相關規定,中常會非屬具有黨員
民意基礎的單位,並無召集及決議黨員除名權力的單位,中常會決議當然無效,且開除
黨員須以有正當理由為限,並應召開黨員大會,經出席黨員過半數決之,始能作成開除
黨員的決議,而中常會僅由洪秀住主席一人裁示通過,未經多數共識決,不符民主
原則。
(蔡易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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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備註:
法院認證的「不符民主原則」政黨,國民黨又拿下一個紀錄了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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